『壹』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該如何認定,離婚後房子歸誰
法律分析:1、一方父母出全資,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舉例:在結婚前,男方父母出全資購買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該房屋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反之亦然,女方父母出全資購買房屋,登記在女方子女名下,該房屋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只有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才屬於婚前財產。一方父母出全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這種情況是不適用的。
2、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
舉例:在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這種情況,離婚時一般將房產判歸產權登記方男方所有,剩餘的貸款由男方自己支付。對於婚內共同還貸的部分(本金+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男方對女方進行補償。反之亦然。即使婚後是由男方的工資償還的房屋貸款,也屬於婚後共同還貸。因為婚後男方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舉例: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女方名下,如果沒有其他約定,一般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男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女方或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反之亦然。
4、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共有方式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共同共有,那離婚時那該房屋男女雙方一人一半。如果夫妻雙方約定按份共有,離婚時男女雙方按約定的份額對該房屋享有產權。如果對共有方式沒有特別約定,則視為等額等份共有,即離婚時,一人一半。反之亦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貳』 父母為婚後子女出資購房,寫份協議該怎麼寫
要寫明贈予給自己的子女,否則容易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叄』 父母出資給你買房竟要擔這么大風險
中國人買房有個有趣的現象:子女買房,父母出首付,有的甚至在買房之後還會幫助子女還貸款。融360房貸君有個遠房親戚阿姨,兒子結婚時出了首付,還貸的前幾年都幫著還貸款,後來自己生了病,兒子卻連生病的錢都不給出,阿姨抱怨說,早知道有這風險,就不會幫他買房了。
知道親戚阿姨的遭遇後,融360房貸君在深表同情的同時,不禁思考:父母給子女出錢買房真的是天經地義嗎?除了阿姨說的贍養問題,父母還會承擔哪些風險?
養老風險:為買房傾盡所有積蓄,老無所依
同事的一位朋友A家,父母拿出所有積蓄支持孩子買房,後來生了病,自己卻拿不出足夠的錢治病,兒子那邊也要還房貸,日子緊巴巴的,最後東拼西湊才借到治病的錢。
法律風險:給兒子出資買房,房子沒父母的份
之前有個網友大叔B,兒子結婚後,老兩口給小夫妻出了一部分首付,後來兒子離了婚,房子判給了兒媳婦,本來想指望在房子中養老的兩夫妻賠了房子又賠了錢。
在房價不斷上漲的背景下,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成了普遍現象,從情感的角度看,是做父母的心疼子女,從法律的角度看,有些父母的疼愛缺乏合理的規劃。針對以上問題,融360房貸君想提醒一下廣大父母和子女,在買房之前一定要弄清楚以下幾個問題:
1. 出錢買房後自己生活是否受影響
2.明確出資部分是贈與還是借貸
3. 贈與一方還是雙方
4.出全資還是部分出資
先說說這第1條,有些家庭父母為了給子女買房,不惜動用自己的養老錢,等自己急用錢的時候卻沒了著落,就像上文的朋友A父母。雖然父母疼惜子女,但是也要對自己負責才行,房子雖然買了,生活卻出了問題,這樣真的是得不償失。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有一定的規劃意識,在保證自己養老生活不受影響的情況下,適當支援子女買房。
再說說第2、3條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說,除非父母能提供證據證明出資部分只贈與自己的子女,或者能證明出資的錢是借給子女用於買房的,否則都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上文中的網友大叔B,只是單純地出錢給兒子買房,並沒考慮是贈與還是借貸,也沒讓兒子打欠條,所以房子被認定為對兒子夫妻二人的贈與,離婚時也分不到房產,要不回出資的錢。
關於第4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全額出資,將不動產權登記和贈與一方的規定呼應,法院將以此作為判斷父母出資購房真實目的的依據。
所以,付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出資部分的贈與對象,如果大叔B是全款給兒子買的房子,產權只登記在兒子名下,就會被認定為對兒子一方的贈與。不過能全款買房的人也只是少數,多數家庭都是父母出部分資金幫子女買房,這樣很容易被認定為對兒子夫妻的贈與。另外,對於婚前就給子女買房的情況,除非產權證上只寫了自己子女的名字或者有明確贈與證明,否則都會被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
不少父母認為,現在房價這么高,年輕人要背負很大的壓力,作為父母能幫盡量幫,也沒想著讓他們償還。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是出於情分而非本分,有人礙於面子,不好意思跟子女打欠條開證明,覺得問題會變復雜,實際上這是防止問題變得更加復雜的簡潔方法。要跟子女明確買房的錢是贈與還是借貸,最好留下書面或者錄音憑證。子女也不要認為給自己買房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管是否給自己買房,都要懂得理解、感恩。可憐天下父母心,願天下的父母都能健健康康安享晚年。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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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父母為自己子女買房出資,如何最大限度維護子女的利益
現在,有很多年輕人結婚時買不起房子,大都是由父母親來掏錢為兒女們來買房子。那麼,父母親就會有憂慮,因為現在年輕人的婚姻說不清楚,很不穩定,說離就離了,萬一離婚了怎麼辦?離婚了,豈不是讓兒媳婦或者女婿分走一半? 在這里,先讓我們來看看法律對於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是如何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此,我重點說一下該條司法解釋的第二句,也就是說,子女結婚以後,父母為子女夫妻雙方買房出資的,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該出資是僅僅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那麼該出資就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了。這樣的話,就讓作為父母的感到不安和擔心了,將來子女夫妻倆離婚了怎麼辦?為了不讓離婚後兒媳婦或者女婿分到這筆財產,應當採取這樣的辦法:子女結婚後,作為父母的如果為子女夫妻雙方買房出資的,就和自己的子女或者子女夫妻雙方簽訂一個贈與協議,贈與協議的內容就是買房出資是對自己子女的一方贈與,並不贈與另一方,即不贈與兒媳婦或者女婿。如果有這樣的協議,那麼,即使將來子女夫妻雙方離婚了,父母贈與自己子女買房的錢就不會被分割了
『伍』 父母出資給兒女買房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
實踐中,對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是借貸還是贈與,各方可能存在爭議,在此情況下,應當將法律關系的性質作為爭議焦點進行審理,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准確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是借款還是贈與,從中國現實國情看,子女剛參加工作缺乏經濟能力,無力獨自負擔買房費用,而父母基於對子女的親情,往往自願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大多數父母出資的目的是要解決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希望讓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後要回這筆出資,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張為借款的情況下,應當由父母來承擔證明責任,這也與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經驗感知一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陸』 如何處理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糾紛
婚後買房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柒』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一、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錢,但房屋所有權證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欄則記載了子或女的姓名;二、父母出資一部分,其餘由子或女出資購買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子或女的名下;三、父母出首付款,其餘房款由子或女通過銀行貸款支付,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子或女的名下;四、父母出資一部分,子或女出資一部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父母名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捌』 婚後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如何聲明只對自己子女的贈予聲明怎樣寫
不用寫,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內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容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也就是說你父母只需要一次性付款,把房子寫你的名字就行了。不用寫協議了。
『玖』 父母為已婚子女出資買房為夫妻共有
現代快報訊(實習生 李泳蓉 記者 季雨 王瑞 )一年中,三月四月被稱為樓市銷售旺季。在這輪「金三銀四」里,相信有不少為人父母的,想要在經濟上支持子女,為他們購置一套房產的。按照以往《婚姻法》規定,無論婚前還是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只要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贈與,屬於子女個人財產。不過,《民法典》實施後,如果給婚後子女買房,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該房產視為夫妻共有。
【《民法典》實施後】
父母出資給子女婚後買房
無特別約定房屋視為夫妻共有
關於父母出資買房,2021年前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兩種情形:一種結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會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種是,無論結婚前還是結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視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另有約定的除外按約定。
自2021年1月1日開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9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而民法典第1062條也規定了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實施後,對父母出資買房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大致可以歸納為:
1、男女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即使產權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的,也是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這種情況下,房屋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男女結婚後,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無論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則結婚後買的房屋被視為夫妻共同所有。
【典型案例】
婚內買房父母「贊助」
離婚時被認定為借款需歸還
在現實生活中,家人親屬經濟支持買房的情況不在少數,親屬之間也很少有人會寫借條。那麼,父母為成年子女婚後買房而出資,在法院判決時,會怎樣認定?究竟屬於贈與、還是借款呢?
案例一:
出資44萬給女兒買房後小夫妻離婚
前丈母娘把小兩口告上法庭追討債務
小雪和丈夫阿鴻結婚多年,老公常年外地跑,家裡的事情都是由她來打點。幾年前,小雪在廣州中心看中了一套房,無奈當時手裡的錢不多就打住了,媽媽王姨見此,便跟女兒說自己可以幫她出資44萬元付首付。買房的事情阿鴻也同意,小雪為免弟弟不高興,於是根據劃款時間,向媽媽寫了三張借條,共計借款44萬。
短短幾年時間,小雪買的那套房子,市場價從160萬元漲到了228萬元。不想,小夫妻倆因感情破裂到法院辦理了離婚和財產分割手續,而上述房屋他們二人要求各分114萬元。王姨得悉此時感覺自己虧大了,於是便把女兒和阿鴻告上法庭,要求追討44萬元欠款。
法庭上,阿鴻表示自己完全不知小雪向媽媽借款一事,認為那是王姨的無償贈與;而王姨提供的借條僅有小雪一人簽名,並無自己的名字。該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在中國社會,子女買房父母資助是較為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該筆資助款是屬於借款還是贈與難以釐定,應屬性質待定的狀態,並要根據證據、社會習慣、公平等多重因素綜合評判。
最終,法院認定案涉款項屬借款性質,判決小雪和阿鴻向王姨償還借款44萬元。
案例二:
為子女婚後買房出資30萬
法院認定為借款需歸還
2021年,南通海門法院也審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項某夫婦婚後買了一套房,項某的母親林阿姨出資30萬元,用於支付購房款。誰知不久後,項某夫婦離婚了,而當時買房的30萬,二人並沒有還給林阿姨。住房就登記在女兒和前女婿名下,林阿姨認為自己年老體弱身體多病,也沒有生活來源,於是就起訴到法院,要求女兒和前女婿歸還她的出資款。
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林某的訴訟請求,認定30萬購房款屬於借款,判決兩被告歸還林某30萬元本金。法官表示,雖然夫妻是否離婚、或是否寫過借條,都不會改變出資款的借款性質,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父母出資時最好對款項性質進行明確約定。
【律師建議】
父母為子女婚後買房
最好提前簽署相應的協議
民法典實施前,一方父母想給自己子女單方買房,只要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即可。然而民法典實施以後,這招不管用了。那麼,若是父母想資助子女婚後買房、買車,又想避免財產損失,應該怎麼辦?對此,江蘇鍾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呂金艷表示,建議最好以下兩點:
1、在子女結婚前給孩子買房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疇,其中就包括了一方的婚前財產。所以,如果父母希望給子女的財產以後不會被拿來分割,則應該在孩子結婚前把財產贈送給孩子。只要是在孩子登記結婚之前購買而且只登記您孩子個人名下,離婚是不分的。因為這代表父母是將房、車贈送孩子個人的,與其日後的配偶沒有關系。未來即使孩子們要分手要離婚,這些財產也屬於孩子個人的,不用進行分割。
2、結婚後贈與財物給子女,需與子女簽署相應的協議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9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之規定,如果沒有相應的協議,則婚後父母出資支持子女購買的房屋將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若有明確的協議,則按照協議處理。
所以,在子女結婚後,父母希望支持子女的房屋仍為孩子的個人財產的話,則需要與子女簽署相應的協議,且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該出資/贈與系對XX單方的贈與,與其配偶無關」。如果沒有協議,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孩子們一旦離婚,則該份出資購買的房屋也要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