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親去世了,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怎麼判
孩子的父親去世,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就成為了一個問題。孩子變成了單親家庭,但是有的母親或者是有的祖父母就會對孩子的撫養權產生糾紛,這種情況其實挺多見的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一般情況下,孩子的父親去世可能是出意外,比如說像車禍或者災難這樣的意外,還有可能就是因病去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孩子的父親是屬於獨生子女的話,有可能孩子的祖父母會和母親去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又或者說,母親不想要孩子的撫養權,這些情況都有可能會發生,所以一般在孩子父親去世之後,孩子的撫養權到底是什麼樣的。這個也是會影響法院對於撫養權的判決的。
B. 父母雙亡後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父母雙亡後,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沒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C. 父親去世了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法律分析:父親死亡的情況下,通常來說,孩子撫養權歸孩子的親生母親為原則。如果孩子的母親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確實無力撫養孩子的,孩子的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擔撫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D. 父母離婚,父親死亡,孩子歸誰撫養
父母離婚,父親死亡後,孩子應當歸母親撫養,如果母親沒有撫養能力,則應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或者是有撫養能力的兄、姐撫養。
【分析與法條引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E. 父親去世孩子的撫養權法律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按實際情況,父母一方去世,孩子的撫養權就歸誰另一方。但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主張對孫子女的撫養權。另外,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也可以主張自己的扶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F. 父母死亡後子女歸誰撫養最合適
父母死後殘疾子女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由有負擔能力的兄、姐撫養。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主張對孫子女的撫養權。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也可以主張自己的扶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G. 父母離婚,父親死亡,孩子歸誰撫養
父母離婚之後,如果孩子歸母親撫養,父親死亡,並不影響撫養權的變動。父親去世後就無須支付撫養費了。如果孩子離婚時孩子歸父親撫養,父親死亡後,通常情況下孩子應該歸母親撫養。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吳十六條的規定,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中就包括一條(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當然,如果特殊情況,孩子的爺爺奶奶願意並且有能力撫養孫子女,孫子女也願意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則孩子的撫養權也有可能歸爺爺奶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五十五條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H. 父親去世了孩子的撫養權到底給誰
父親去世了,孩子的撫養權歸母親,如果母親也不香了,就被他的爺爺奶奶和姥爺與外婆。
I. 父母雙亡子女撫養權歸誰
法律分析: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