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獨生子女費扣稅, 符合法律規定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二)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因此,支付給員工的獨生子女費,不屬於應征稅的工資、薪金,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2. 獨生子女補助金由誰發,發多少,什麼時間發是哪個法規或條例規定的
獨生子女補助金由父母所在單位發,發的時間各單位不一樣。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
發放標准:《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第三十七條
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2)山東省獨生子女費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補貼二孩退費
2014年以來,不少省區市的地方人大在修訂「計生條例」時增加了「單獨」可以生育二胎的條款。
作為最後一個放開「雙獨二胎」的省份,河南省在修訂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批准生育的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書,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發給生育證。
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可以找到明確要求:「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
河南省衛計委相關人員回應稱,國家衛計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國、全局的指導性意見,而每個省份情況不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獨生子女費
3. 法律上如何規定獨生子女」
現行的法律中,獨生子女按確定標准如下: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4. 國家最新法律法規<<獨生子女>>優惠政策
依據2002年9月1日起實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27條: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29條: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我們省於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的《 河南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生育條例》
第37條: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享受下列待遇。
1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獎給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獎勵費二十元以上。
2在入托,入學,就醫,招生,招工,徵兵,農村劃分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補助。
3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分(份)給,按人分配城鎮拆遷安置,移民拆遷安置,新農村建設安置,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征地補償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再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農業經濟發展,貸款,扶貧,救災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4城鎮無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會保障時,應當優先保障,並給予優惠。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5對符合條件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應給予表彰,並獎勵二千元以上獎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獎勵百分之五十,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獎勵。
第38條:對年滿六十周歲,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獎勵扶助標准應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並建立利益增長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5. 關於獨生子女費,國家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關於二胎獨生子女費、獨生子女費征稅方面的規定如下:
1、正常生二孩無需退獨生子女費。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針對調整完善生育政策配套政策措施及相關工作,明確提出「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
國家衛計委表示,全國絕大多數省(市、區)按照《通知》要求,通過修訂有關規定或政策性文件,規定對符合政策申請再生育的夫婦不再要求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2、獨生子女費等不征稅。
就公眾關心的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發放的獨生子女津貼,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回應說,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稅。
但這里所述的「獨生子女補貼」,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數額發放的標准之內的補貼。
(5)山東省獨生子女費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費的內容: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2、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3、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國家衛計委:正常生二孩無需退獨生子女費
6. 離婚後獨生子女費的歸屬及法律依據
「獨生子女費」是獨生子女的保健費或叫獎勵費。
關於發放獨生子女費的文件規定「夫妻雙方均版有工作權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你們二位都在一個單位工作,所以單位支付你們孩子的獨生子女費全部。如果不在一個單位,你前妻當然會在自己的單位領取,你只能得到一半。希望你將所得的一半的款項付給前妻。「(另:她從來沒給過孩子撫養費)」和獨生子女費是兩碼事,不要混為一談。
年輕人,還是發揚點風格吧,畢竟夫妻一場,再說她是女人,不要和她計較這些。如果你們再婚,或再要孩子,獨生子女證會取消的,也就不會再領取獨生子女費了。
7. 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獎勵和優待是由哪部法律規定的
1: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獎勵和優待是由《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2:因為《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表明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所以拿上海市為例: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七條 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獎勵:
(一)在子女年滿十六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農民在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其獨生子女按兩個人計算分配面積;
(三)在年老退休時,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滬府發[2011]24號)第七條規定: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領取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辦法支付:(一)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二)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具體請咨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8. 職工領取獨生子女費有沒有什麼政策或法律依據啊
全國性的沒有,地方性的各地不一.有的話是到十四周歲.
9. 關於我國獨生子女政策法律法規那裡有正規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9)山東省獨生子女費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10. 有關獨生子女條件的法律條文
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梁敏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孫渣明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則告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對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政策,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落實,並對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