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2020年新政
1、 我國的遺產處理主要分為有爭議的遺產訴訟和無爭議的遺產公證。獨回生子女家庭只有少數處答於被繼承人第一行的合法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在實體法的適用和繼承處理程序上沒有什麼特別。獨生子女家庭可以採用以上兩種方式來處理繼承等事務。
2、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中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因遺產分割發生糾紛,無法調解的,被繼承人自然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法定繼承人先於其死亡,確定獨生子女為唯一法定繼承人的,可以通過遺產公證的非訴訟渠道辦理繼承。
(1)2020起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擴展閱讀:
財產轉讓給近親,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公告:對於無償贈送的房地產,受贈人因無償贈送的住房所得為「偶然所得」,按20%的稅率納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產依法繼承的,或者父母將財產贈與子女的,子女與父母雙方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事實上相關通知財政部2009年,只是今年的聲明進一步確定了「房產所有權轉移應徵收個人所得稅」項目,從最初的「其他所得稅」「新聞或有所得稅」,並將其添加到收件人房屋贈與親人之間應當支付所得稅依照「偶然所得,按照20%的稅率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