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不是親生子女能繼承養父母財產嗎
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養子女與收養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
根據我國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繼承法》第十三條中對如何進行公平的比例分配做出了相當嚴肅的說明。
當同一批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每個人所繼承的財產應該是相同份額的。
在特殊的情況下,每個人的分配金額可能會有差別。根據據相關法律表明。
在日常生活中特別困難,而且自身很難有勞動力得到經濟來源的繼承人,在進行財產分配時應酌情多分配一些份額。在這里,生活困難和自身勞動力差是必要的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有這兩種情況才能被酌情多進行一些分配,而且是需要強制執行的。但是繼承人不得因為有此項規定就假裝自己符合該規定,如果經過調查核實,是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如果被繼承人身故之前,有法定的繼承人對其進行了主要照顧,在進行遺產分配時,可以多分配。但並不是強制性規定,必須由其他繼承人商議同意後才能進行,如果不同意法律上也是無法予以支持。
『貳』 孫子女可以繼承祖父母遺產嗎
孫子女是祖父母遺產的第二順位繼承人,在祖父母的子女都還存在的情況下,孫子女是沒有資格繼承他們的遺產的。但如果祖父母的子女先於自己死亡的,則該份遺產可以由該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祖父母的孫子女來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叄』 爺爺奶奶的房子孫子有繼承權嗎
爺爺奶奶的房子孫子繼承,分三種情形:第一,爺爺奶奶指定孫子為繼承人,或者根據扶養協議孫子生養死葬,並繼承其房產,則孫子有繼承權。第二,父親死亡,孫子為代位繼承人,繼承父親應繼承部分份額。第三,除孫在外,其他繼承人全部死亡或者失去了繼承權,孫子是爺爺奶奶房子的唯一繼承人,則可繼承全部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肆』 祖父母去世,孫子女可以繼承遺產嗎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只有配偶、子女和父母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孫子女並不能夠直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只有他們的父母才是法律上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當他們的父親先於祖父母死亡時,情況就不一樣了,為了保證其父親應有遺產份額得到實現,法律規定了孫子女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繼承其祖父母的遺產,其繼承的份額原則上應該等同於其父親有權繼承的份額,任何人不得因為其父親的死亡而剝奪其繼承權。這就是法律上規定的代位繼承的內容。同樣,母親先去世後,其子女也是可以直接繼承其外祖父母的遺產的,繼承份額原則上應該等同於母親有權繼承的份額。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被繼承人的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伍』 養孫子女與養祖父母之間能否相互繼承遺產
楊萍和羅城於5年前結婚,婚後二人一直沒有生育子女,便收養了一個兩歲的女孩,取名羅莉。天有不測風雲,2003年楊萍和羅城感染傳染病雙雙去世,留下羅莉由楊萍的父母撫養。 2006年,楊萍的母親去世,羅莉要求分得母親楊萍應得的財產,遭到姨媽、舅舅的反對,他們認為羅莉是楊萍抱養的,不是自家人,況且楊萍已經死了,喪失了分遺產的資格。作為養外孫女,羅莉是否有權分得養外祖母的遺產?
《收養法》第22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的規定。祖孫之間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近親屬范圍,因此養孫子女、養外孫子女與養祖父母、養外祖父母之間的關系就應該適用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可以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沒有或均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可以與其他第二順序繼承人一道繼承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的遺產。同樣,養祖父母和養外祖父母也可以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養孫子女和養外孫子女的遺產。
繼承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孫子女和外孫子女作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但《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就是說;在父母早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時,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以直接進人第一順序代其父母參加繼承,這叫代位繼承。同樣,養孫子女或養外孫子女也享有同樣的代位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明確指出了養孫子女或養外孫子女在養父母死亡時,對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在我國《收養法》實施以前,有些人收養子女後,由於年齡懸殊太大,彼此之間以祖孫相稱,這種表面看似養祖孫關系,實際為養父母子女關系的,在司法實踐中以養父母子女關系對待,因此在繼承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見第22條規定: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本案中,羅莉和被繼承人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是存在法律承認的權利義務關系,擁有代位繼承的資格,可以取得母親楊萍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陸』 養父母的財產繼承問題
成立收養關系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就會建立起一種擬制的血緣關系,這種關系日後也是可能因為一些原因解除的。但是有的人就會問,收養關系可以繼承養父母財產嗎?關於這方面的問題,律圖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收養子女也是第一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製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范,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
根據《繼承法》第2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依《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並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建立合法的收養關系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就會存在一種撫養與被撫養的關系,此時要是養父母去世的話,那麼養子女是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其遺產的,但這必須是養父母沒有對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做出安排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