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丈夫誘導妻子拿岳父岳母的錢給自己買房子算詐騙嗎
你好,不算詐騙。
房子是在婚後由女方父母出資,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嗎?女方父母在購房前有約定房子贈與給男方一人嗎?如果在婚後,女方父母出資買房,沒有特殊約定單獨贈與男方一人,即便房屋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女方如果擔心房子在離婚時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也可以在知道事情後,和自己父母以及男方商量,把房子過戶登記到雙方名下。
其實,婚後房產證加名字其實就是婚內贈與,配偶被視為直系親屬,因此手續更簡易,費用一般也不收,只需交納一定的工本費,包括配圖費、登記費等,大約在100元以內即可。但具體還是需要看你所在地的具體政策,建議你及時咨詢當地部門,完成房屋過戶手續更為有利。
【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9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②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需要什麼證據證明是由父母出錢呢
購房時交付的錢是從父母的賬戶上劃出的,銀行是有流水可查的。
③ 父親在外面騙的錢給自己兒子買房子我,兒子需要償還嘛
如果父親在外面騙的錢給你買房子,也是非法所得你用了,一旦你父親被抓有相關部門要求償還那麼你作為違法人的兒子必須歸還贓款。母出資給女兒女婿買房,女兒女婿打離婚官司後,父母主張這筆錢系借款,將女兒、女婿告到法院,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2 贈與
兒子媳婦打算買房,男方父親轉款5萬元,兒子媳婦離婚後,男方父親討要5萬元,法院認定這筆錢屬於贈與。
孩子買房,父母出錢贊助在生活中很常見。婚後子女購房,父母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借款。究竟該如何認定?
岳父母出錢70萬買房
登記在女婿名下後討要借款
余某莎、黃某婚後打算購房,2013年3月,余某莎的母親毛某在開發商處刷卡8萬元作為購房定金。隨後毛某又給了女婿黃某62萬元用於購房。購房後,房屋登記在黃某名下。
2016年,余某莎、黃某訴訟離婚,毛某和丈夫余某要求女兒女婿歸還70萬元。在父母的要求下,女兒向他們出具了70萬元的借條,落款為:「借款人:余某莎 2013年3月6日」。余某、毛某解釋稱,原本有一張借條但遺失了,這張借條是補的。
但黃某認為這筆錢系贈與。
雙方爭執不下,余某、毛某於是一紙訴狀將女兒和女婿告到了成都高新法院,請求對方還款。
庭審中,原告稱想到被告是自己女兒、女婿,就將錢借給了被告用於買房,但被告在後來對其態度惡劣。2016年9月,黃某毆打了岳母導致她入院治療。
而女婿黃某稱,對於收到二原告的70萬元用於購買房屋沒有異議,但原、被告之間從未有借貸關系。原告起訴的真實目的是與被告余某莎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多分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余某莎則認同原告的說法,認為這筆錢系借款。
出人意料的是,原告出具了女婿黃某的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載明其兒子、媳婦因購買房屋於2013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萬元整。黃某康解釋,這份《證明》確實是他寫的。「我對兒媳婦很認可,但兒子對我們雙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婦比較講理,她讓我寫這個我就寫了,兒子對岳父母不好,人家當時給了錢給我兒子媳婦買房子,我認為兒子作為男子漢,借的錢應該還。」黃某康還表示,自己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錢購買的。
法院判決
父母沒有義務給子女買房
這筆錢系借款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借貸關系成立,判決被告黃某、余某莎償還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萬元。 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余某莎與二原告之間的親屬關系及二被告處於處理離婚糾紛過程中,僅憑被告余莉莎個人出具的《借條》及其陳述顯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項系借款的結論。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黃某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經核實確系黃某康本人書寫,能夠證明款項發生之時及之後,二原告並沒有向二
④ 父母出資給你買房竟要擔這么大風險
中國人買房有個有趣的現象:子女買房,父母出首付,有的甚至在買房之後還會幫助子女還貸款。融360房貸君有個遠房親戚阿姨,兒子結婚時出了首付,還貸的前幾年都幫著還貸款,後來自己生了病,兒子卻連生病的錢都不給出,阿姨抱怨說,早知道有這風險,就不會幫他買房了。
知道親戚阿姨的遭遇後,融360房貸君在深表同情的同時,不禁思考:父母給子女出錢買房真的是天經地義嗎?除了阿姨說的贍養問題,父母還會承擔哪些風險?
養老風險:為買房傾盡所有積蓄,老無所依
同事的一位朋友A家,父母拿出所有積蓄支持孩子買房,後來生了病,自己卻拿不出足夠的錢治病,兒子那邊也要還房貸,日子緊巴巴的,最後東拼西湊才借到治病的錢。
法律風險:給兒子出資買房,房子沒父母的份
之前有個網友大叔B,兒子結婚後,老兩口給小夫妻出了一部分首付,後來兒子離了婚,房子判給了兒媳婦,本來想指望在房子中養老的兩夫妻賠了房子又賠了錢。
在房價不斷上漲的背景下,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成了普遍現象,從情感的角度看,是做父母的心疼子女,從法律的角度看,有些父母的疼愛缺乏合理的規劃。針對以上問題,融360房貸君想提醒一下廣大父母和子女,在買房之前一定要弄清楚以下幾個問題:
1. 出錢買房後自己生活是否受影響
2.明確出資部分是贈與還是借貸
3. 贈與一方還是雙方
4.出全資還是部分出資
先說說這第1條,有些家庭父母為了給子女買房,不惜動用自己的養老錢,等自己急用錢的時候卻沒了著落,就像上文的朋友A父母。雖然父母疼惜子女,但是也要對自己負責才行,房子雖然買了,生活卻出了問題,這樣真的是得不償失。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有一定的規劃意識,在保證自己養老生活不受影響的情況下,適當支援子女買房。
再說說第2、3條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說,除非父母能提供證據證明出資部分只贈與自己的子女,或者能證明出資的錢是借給子女用於買房的,否則都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上文中的網友大叔B,只是單純地出錢給兒子買房,並沒考慮是贈與還是借貸,也沒讓兒子打欠條,所以房子被認定為對兒子夫妻二人的贈與,離婚時也分不到房產,要不回出資的錢。
關於第4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全額出資,將不動產權登記和贈與一方的規定呼應,法院將以此作為判斷父母出資購房真實目的的依據。
所以,付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出資部分的贈與對象,如果大叔B是全款給兒子買的房子,產權只登記在兒子名下,就會被認定為對兒子一方的贈與。不過能全款買房的人也只是少數,多數家庭都是父母出部分資金幫子女買房,這樣很容易被認定為對兒子夫妻的贈與。另外,對於婚前就給子女買房的情況,除非產權證上只寫了自己子女的名字或者有明確贈與證明,否則都會被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
不少父母認為,現在房價這么高,年輕人要背負很大的壓力,作為父母能幫盡量幫,也沒想著讓他們償還。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是出於情分而非本分,有人礙於面子,不好意思跟子女打欠條開證明,覺得問題會變復雜,實際上這是防止問題變得更加復雜的簡潔方法。要跟子女明確買房的錢是贈與還是借貸,最好留下書面或者錄音憑證。子女也不要認為給自己買房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管是否給自己買房,都要懂得理解、感恩。可憐天下父母心,願天下的父母都能健健康康安享晚年。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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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民法典父母出資給婚後子女買房財產歸屬
民法典規定婚前財產肯定屬於一方的,但婚後的房產如果能證明購房款是你父母出的比如轉賬記錄,房產也歸屬自己的子女,假如涉及共同房貸裝修等另計。
⑥ 父母的房子寫了女兒的名字父母把房子給兒子了他和姐姐寫了協議說是父母出錢買的房子能要回來嗎
房產如果是由父母出資購房,並事先也有約定說明,子女在違背了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收回的。
1、父母出錢給子女買的房子,房產證是子女的名字,這是一種贈與行為,房屋已經交付,除非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撤銷並收回房屋;
2、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中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法定撤銷權的行使主體及行使期限行使主體:
(1)贈與人(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期限:(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2)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贈與的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不同之處:第一,撤銷贈與須依法律規定的事由;
第二,只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形式訂立以至經過公證證明,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贈與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相關法律中國合同法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只是規定了贈與人應當在附義務的范圍內對贈與的財物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義務,但並未規定贈與人在這種情況下的撤銷權應否受到限制。有學者認為,除法律規定不得撤銷以外,贈與人可行使撤銷權,但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受贈人可在所履行義務范圍內請求賠償,因為在此范圍內贈與雙方形成對價關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本條規定實際上賦予了贈與人窮困之際的不履行權。本來,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贈與合同在基於雙方的合意成立以後,就具有約束贈與人的效力,無論其財產發生何種變化,他都應當依約履行,但是由於贈與合同畢竟具有不同於一般雙務合同的單務性,「舍己為人」、「燃燒自己,照亮別人」的道德准則作為對常人的要求畢竟過高。因此,在贈與人的財產狀況惡化之時,法律本著人之常情,特創設「窮困之際的不履行權」以使贈與人「先行自謀,而後謀人」、「先己後人」。由此可見,贈與人的「窮困之際的不履行權」實乃
⑦ 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現在要收回。
父母有出資憑證,可以主張債權,要求房產產權的權益所有人歸還當時的出資款項。但是不能主張增值部分權益,那個屬於債權,可以要求不超過同期銀行4倍的利息!這個法律是支持的!
望採納
⑧ 如何認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償還購房貸款行為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回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答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從審判實踐來看,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情形主要分為兩種:(1)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2)子女以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由父母繳納部分出資款。
其中第(1)種情形屬於典型的贈與行為,根據上述第7條之規定,該不動產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第(2)種情形,也可規避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