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證是父親的名字,兒子把房子租給我簽單合同有效嗎
你好,如果是兒子以自己名義出租,屬於無權處分,單純的無權處分是不影響合同效力的,即使最終無法承租,也可以追究兒子的違約責任。
Ⅱ 父母兒子簽有贈與合同並公證以過戶但是沒有簽繼承協議其他子女提出異議有效嗎
其他子女在父母在世時提出異議無效,如果父母過世,其他子女作為繼承人對贈與房屋有異議,可以提出,但不一定能獲得支持,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能獲得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既然父母與兒子已經簽訂贈與合同並已過戶,根據《民法典》關於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般是不可撤銷的,除非有法定的情形,如果房屋的過戶已完成,那麼贈與房產的行為已完成,除非存在可主張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在不動產物權的已經移轉完畢,此時兒子已經成為房屋的物權人。如果在父母去世後,其他子女提出異議,則要看異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及法定情形,否則提出異議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以及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即便出現上述可撤銷贈與的情形,也僅有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其他子女無權提出異議。綜上所述,基於已公證的贈與合同並已辦理房產過戶登記,則您已經成為該房產的所有權人,不需要另行簽訂繼承協議,其他人提出的異議原則上無效,除非具有法律規定的贈與可撤銷或無效的情形。
Ⅲ 產權人母親已故,兒子2個,其中1子在未明確繼承產權時,將房屋出租,所簽合同是否有效原因在線等。
簽訂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Ⅳ 門面產權為父母的,簽訂出租合同時為子女簽名,且簽子女名,合同是否有效
寫誰名字涉及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如果子女為年滿16周歲且以自己的工作收入養活自己的那麼算是成年人,經父母授權簽訂的合同有效。年滿18周歲智力正常,經父母授權,也可以。但是,合同是具有相對性的,也就是說簽合同是誰,誰就得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履行相應的義務。既然是父母買房子,為什麼要簽子女的名字呢,直接寫父母名字就好了。如果是子女給父母買的房子,那麼子女就可以直接簽合同,買了房子送給父母,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寫父母名字就可以了。如果是父母買房子送給子女,那麼同樣道理,父母直接簽合同,辦理房產證的時候落戶到子女名下。
Ⅳ 父母房子過戶給誰能子女簽字,如果糾紛能受法律保護嗎
父母共同產財產,父母有共同處置權,無需子女簽字。他們處置他們自己的財產不需要其他人同意。
Ⅵ 老人去世公租房子女自己寫的協議給某一人有效嗎
老人去世公租房子女自己寫的協議給某一人一般是無效的。
根據繼承法規定:一,公有房室因不是私產,故不能繼承。二,你的戶口不在此房,又不在這居住,你也沒有承租的權利。
公租房是民政部門為低收入群體辦理的低租金的福利住房。公租房老人去世後三個子女的戶口都在,應該重新出具自己的收入證明,重新辦理公租房的使用權。供參考。
公租房申請條件--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主: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穩定工作是指:
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2.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3.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二)收入限制標準是指: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超過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1500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 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 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主城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 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 主城區未轉讓住房。
(四)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戶籍人口數。
住房建築面積按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合並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五)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區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法律依據】:第三十九條 由國家或者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自然人,其遺產仍應准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四十條 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則應當償還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第四十一條 遺產因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
Ⅶ 父母和子女共同簽署的繼承財產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符合條件的可以生效:
1、內容明確具體。
2、符合法律規定。
3、所有繼承人都簽字(包括死者仍健在的配偶、父母、子女)
Ⅷ 繼承協議是否有效。。合不合法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互不繼承遺產的協議,一般是老年人再婚,考慮到房屋財產繼承的問題,怕子女不同意結婚而簽訂的。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法定的,是不可剝奪的。但是夫或妻生存一方繼承死亡妻或夫一方遺產的權利,不是因被他人剝奪而失去,而是通過生前夫妻之間的協議放棄的。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婚內婚前財產作出約定,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里的約定也應包括對死後遺產處理的約定。因此互不繼承遺產的協議是有效的,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Ⅸ 子女間以養老送終簽署的繼承老人房屋的協議有效嗎
子女間以養老送終簽署的繼承房屋的協議如果沒有進行公證那是無效的,所以說子女以養老送終簽署的房屋的協議,必須要有公證處公正,才有效,這樣你才能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Ⅹ 房產證是兒子名字,房子是父母租出去的,合同是父母簽的,在法律上生效嗎
要看具體情況,房產證是兒子的,父母是無權代表兒子出租房屋的。除非房子兒子授權給父母出租。如果兒子未成年,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那麼父母是監護人,有執行的權利;如果已經是成人,那麼雙方需要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等都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
此授權可以是事前的授權,兒子給父母出具委託書,父母代兒子出租這個房屋的行為就是有效的。也可以是事後的,父母沒經過兒子的同意就出租了這個房屋,兒子知道後,沒有表示反對,視為追認授權,這個房屋租賃合同也是有效的。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若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法人和其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合同無效。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是無效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別人財產的合同是無效的。但事後經權利人追認的合同是無效的;事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是無效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