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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子繼承人子女中失蹤

發布時間:2022-04-10 03:19:58

⑴ 繼承人中有一個人失蹤了該如何辦理

應當先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其失蹤,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後,再向法院起訴分割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⑵ 房產過戶!房主已死兒女失蹤了如何辦理

如果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帶著房產買賣協議,到法院起訴,主張房主(死者)的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協商辦理過戶手續。死者兒女失蹤,可以申請法院公告送達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⑶ 父親死亡了的房產過戶給兒子為什麼要子女全部簽字,那其中有個女兒失蹤了怎麼

簽名是放棄繼承遺產,防止以後有糾紛。有人失蹤去派出所問問。

⑷ 父親去世,兒子失蹤了,繼母繼承父親房產,請問奶奶可以代替孫子放棄房產份額要折算現金嗎

不可以。代位繼承只能是子女代替父母,是不允許祖父母或者父母代替後代人繼承的,奶奶是不能代位孫子繼承遺產的。孫子只是失蹤,在沒有宣布公告死亡的情況下,他還有繼承權。

⑸ 請問其中一個繼承人失蹤,如何辦理房屋過戶呢

在繼承人之一消失的情況下,房產是不能進行過戶的,房產繼承必須經過公證才能過戶,而房產繼承公證,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必須全部到場(包括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失蹤四年以上,可向法院申請對該繼承人宣告死亡,應當繼承的份額由其它的繼承人繼承。

如果消失2年以上的,可以起訴法院申請宣告失蹤,繼承人被宣告失蹤的應保留其遺產繼承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5)父母房子繼承人子女中失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⑹ 在法院判決財產分割後,繼承人其中一人失蹤需要如何備報才能處理房產

摘要 在繼承人之一消失的情況下,房產是不能進行過戶的,房產繼承必須經過公證才能過戶,而房產繼承公證,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必須全部到場(包括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如果繼承人之一失蹤,可先登報找一下他,限定時間來參與繼承事宜。如果消失2年以上的,可以起訴法院申請宣告失蹤,繼承人被宣告失蹤的應保留其遺產繼承份額(由其配偶或者子女等人代管;無上述人員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人);若失蹤四年以上,可向法院申請對該繼承人宣告死亡,法律效果是該繼承人在法律上死亡,應當繼承的份額由其它的繼承人繼承。

⑺ 房產繼承人之一逝去多年子女無法聯系,不能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法院能受理嗎

如果達到法定宣告失蹤的條件的,可以起訴法院,要求宣告失蹤後,再辦理繼承手續。繼承人被宣告失蹤的應保留其遺產繼承份額(由其配偶或者子女等人代管;無上述人員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人)。
其他繼承人的份額,按正常繼承順序繼承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第二十一條特別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⑻ 遺產房產繼承,但其中一個繼承人失蹤導致無法辦理公證過戶。

你說的情況繼承人中有一人失蹤多年,我建議你們將情況登報找一下他,限定時間來參與繼承事宜。如實在找不到下落,可問問有關部門,可否考慮由他的兒女代位繼承他應得的部分。如
果此房屋原主人未立書面遺囑,則此房由幾個第一順序繼承人均等繼承。辦理繼承手續,幾個繼承人均要到堂。如果其他幾個願意讓給一位繼承(或折價給其他幾個繼承人),則其他幾個繼承人要寫書面放棄繼承的材料才能辦理繼承手續。

⑼ 請問繼承人失蹤如何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姐妹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不能,看是否有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失蹤4年以上可申請法院宣告死亡,再按繼承法律的規定繼承。

⑽ 房子名字是兒子的,但是他人失蹤了,我兒子失蹤五年了經過什麼途徑,我能把房子要回來

去公安局報失蹤,

失蹤一定年數之後會被判定死亡,

然後房子就成了遺產,

就可以由父母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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