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樣分割財產
父母出資購房贈與一方,離婚時一般協議分割房屋。若協議不成的,則不得分割,該房產應認定為受贈人的個人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還應當視為夫妻共同的房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⑵ 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麼分配
兩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分配如下:離婚時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和份額進行分割,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⑶ 父母出錢買房離婚怎麼分配
父母出錢買的房子離婚分配如下:如果表示明確贈與一方,並且產權登記在這一方名下的,該房子屬於這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用分配。如果沒有明確表示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自行協商如何分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⑷ 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離婚時怎麼處理
主要考慮以下幾種情形:
1、如果父母全額出資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麼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也主要是考慮我國的基本國情。
2、如果是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此種情況,有著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我國婚姻法對此種情況規定,購買的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
4、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後由父母雙方出資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
5、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參考: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⑸ 離婚時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該如何分割
離婚時分割父母出資的按揭房的辦法:若貸款由首付父母一方的子女個人財產清償的,除另有約定外,一般不分割。若雙方共同還貸的,則按照約定分割,約定不成且登記於首付一方名下的,由法院判歸登記一方,並由其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⑹ 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怎麼分割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房產的分割:
1、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
2、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由法院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分配,法院一般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