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確權證上的獨生子女戶口遷出本村父母不在的時候可不可以繼續承包土地
不可以。承包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農民有經營權,沒有處分權,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土地的續包是這樣的: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可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⑵ 獨生子女的繼承法律新規
獨生子女繼承遺產新規是:一般情況下,遺產按照遺贈撫養優於遺囑,遺囑優於法定繼承的順序辦理。然後,法定繼承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優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順序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⑶ 我是家中獨生女,去年戶口由農村遷入城市,去年父母去世,生前有田地,我現在可以繼承這些土地的承包權
可以,根據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的政策及土地承包權可以依法繼承的法律規定,你做為繼承人有權在本輪30年承包期內有權以你父母繼承人身份繼續承包管理經營該土地。
⑷ 我是獨生子女上學戶口變城鎮戶口,父母都在農村,並與父母生活在一起,農村土地確權後,我還能有繼承權
土地確權,不是指土地所有權,而是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限內,對於口糧地,中央的政策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換句話說,父母不是同時離世的,一方可以繼續承包經營。如果父母都去世的,因為你已經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原則上,土地應當交還集體。對於口糧地,不存在是否有權繼承的問題。對於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1、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⑸ 我出嫁同村是獨生子女可繼承宅基地和承包地嗎
可以的,獨生子女可以繼承宅基地和承包地。
就算是多子女,在法律上也是公平分配的。
既然是同村,也就不存在要遷戶口的必要。
⑹ 農村拆遷戶主去逝田畝補償獨生子女能繼承嗎
農村拆遷戶主去世,生前承包土地合同還在,只要村集體沒有土地調整,沒有生死嫁娶增減承包土地的規定,獨生子女可以繼承經營土地承包合同,承擔合同規定的責,權,利。因此在土地承包期間,田畝補償,獨生子女可以繼承享受。
⑺ 出嫁女兒是否有權繼承耕地
法律分析:出嫁女娘家已經沒有其他人口來繼承土地,出嫁女是父母唯一繼承人和養老者的情況。這一般是獨生子女家庭,在這種情況下,父母的土地承包權是能夠通過確權方式歸到出嫁女名下的。但如果出嫁女是獨女,但在婆家已經分得土地,這種情況下女兒原本的土地出嫁後就歸父母,等父母不在了,集體就能收回這戶的土地了。土地確權是按戶為單位,這種情況下,出嫁女已經出嫁,其他兄弟姐妹也都成家,不過沒有遷移戶口,土地也在父母戶上的,依舊以土地承包為單位確權的,在家庭成員這一欄上是整體家庭成員名稱的,各自承包的權屬是不變的。出嫁女原本出嫁前有土地,而戶口遷出後,在婆家沒有分得土地,這種情況下娘家應該保留原有土地並獲得確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四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⑻ 農村獨生子女的戶口跨區遷到婆家後,以後還能繼承娘家的農田嗎
情況是這樣的,如果婆家這邊給你土地了,那麼娘家這邊你的土地是要收回的,如果婆家這邊沒有給你土地,那麼娘家這邊的土地依然是你的
⑼ 我是獨生子,戶口不在農村了,農村的土地以後怎麼辦。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村民可以通過承包等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權,但沒有所有權。因此承包地不屬於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因此你們家以戶為單位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分到承包地,你和父母均有份額。後來你轉為非農業人口,已不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因此你不再享有土地承包權。如果你父母去世,你們戶下已經沒人在農村生活,因此村委會作為發包方,有權收回你們的承包地重新進行分配。你不能以繼承為由享有該地的承包權,但如果該承包地仍有農作物等收益,你可以依法繼承。
⑽ 獨生子女遺產繼承新政策
父母死亡,父母未立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獨生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但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的合法繼承人,獨生子女不是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獨生子女繼承程序取決於死者是否立了遺囑。未立遺囑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死者生前立遺囑的,按照符合法定效力的遺囑內容繼承。一般來說,房地產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的方式處理;有遺贈扶助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獨生子女需要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獨生子女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順序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