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資買車,而車主是子女,等子女婚後能要回嗎
這個講究證據。車主是子女,很難要回來,除非有證據表明出資人是父母,如果起訴,那樣可以增加機會。
㈡ 婚前岳母轉款給女婿買車車輛登記在女婿名下離婚怎麼辦
岳母給女婿錢讓女婿買車,有三種可能,一種是這個錢款是借給女婿的,還有一種可能是贈與給女婿的,還有一種可能是有條件的贈與給自己的女婿的。離婚的時候,如果想要回這筆錢款,可以主張這是給女婿有條件的贈與,或者主張這是借給女婿的錢。
無論是主張借給女婿的錢還是主張這是自己有條件的贈與給自己的女婿的,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想要要回自己的錢款的,都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法院是不支持你的主張的。
如果是借款的話,可以主張女婿歸還自己的錢款;如果是無條件的贈與,因為這是女婿在婚內獲得的贈與,這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這個錢應該放在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當中按照照顧無過錯方、女方、為家庭做出貢獻的一方的原則進行劃分,如果是附條件的贈與,可以去主張條件不成就,撤銷掉自己的贈與,要求全款返還。
【法律依據】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㈢ 婚前父母出資買車 但是婚後並未買車 該筆錢的性質應如何認定
這筆錢是在婚前就已經給你的,應該是屬於父母的出資認定。
㈣ 父母給兒子買的車,寫的兒媳婦的名字,但她們沒辦結婚證,這屬於共同財產嗎
可以認定為一般共有。很多人認為這種情況下的車輛所有權,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買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應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其實這種觀點比較偏激(除非有明確贈與一方的書面證據),屬於過分考慮了財產所有權認定的死板規則,法官審理時會綜合考慮案情本身的特性(婚姻家庭糾紛、財產分割、家庭和社會穩定、中國傳統習俗等情況),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法律的調節作用,維護各方的合法利益。
望採納,謝謝!
㈤ 結婚前,父母給子女買房買車是中國式義務嗎
沒錯,以當前形勢來看,這的確是中國式義務。
第一點,中國的房價居高不下,像是一線城市的房價都已經達到幾萬甚至是十幾萬每平方米了,如果你的兒子大學畢業以後去了某一線城市發展,假設每月工資是稅後一萬,那麼即使他不吃不喝睡公園也要攢一年的工資才可以買上一平方米的房子。
如果單靠年輕人自己打拚,他得花費多少年才可以在這座城市裡面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啊,然而如果一個年輕人沒有房子,沒有安身立命的場所,有哪家的父母會把女兒嫁給他呢?這個社會就是那麼現實,你沒有房子沒有車子,人家父母就不願意自己女兒跟著受苦買車買房。
為了減輕一下自己孩子的負擔 一般男方家長都會拿出自己多年的積蓄,給兒子把首付給付了,然後再讓小兩口自己慢慢的還房貸,這樣孩子的壓力就小了點,最起碼有了一個家,不必再在外面租房子住了。
第二點,如果一對父母要嫁女兒的話,為了讓女兒在婆家不被看輕,讓女兒有後盾有底氣,一般除了嫁妝之外,父母會送給女兒一套房子或者是一輛車子,都是只在女兒名下,算是女兒的私人財產,萬一哪天夫妻分崩離析,女兒也有另一個去處。
還有就是在女兒出嫁的時候送給女兒車子房子,也算是變相的提高了女兒在婆家那邊的地位,尤其是男方那邊子女比較多的話,妯娌之間會有攀比,女兒有房有車的嫁過去,也算是有了底氣。
㈥ 父母給孩子買車寫誰的名字
法律分析:夫妻結婚後買車,寫誰的名字是不重要的,因為不管寫誰的名字,這輛車都屬於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㈦ 出嫁的時候父母給你買車合適嗎
那得根據個人情況而定的,沒有好與壞,對與錯之分,開父親買的車和夫妻兩買的車從感覺、意義上不同,開的也不風光,別人一提起是父親買的,你聽到這樣的話你會想些什麼?..........?不如事實在在靠夫妻雙方買的的車有意義,
但是對於家長方面來看,主要為了注重體面,有派場!!
最好的辦法就是用買車的錢,用在事業上,或用於最有價值的投資,
我個人看法!說的不對請大家諒解!
㈧ 父母給子女買車怎樣不會成為子女夫妻的共同財產
父母出資買了車,然後寫一個贈與合同,明確表示贈與男方或者女方,這樣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婚前父母給子女買車擴展閱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