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兒子欠巨額債務無力償還,債務與父母有關系嗎
欠債還錢原本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有的債務人就是回絕還錢,債權人常常覺得一籌莫展,這時分就需求積極運用法律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了。有的債權人可能會想要其家人還債,成年子女是完整行為才能人,本人承當義務。 成年子女本人欠下的錢,債權人只能讓這個成年子女還,不能請求這些人的父母還錢, 法律上成年子女和父母的財富分得很分明,不存在連帶義務。
假如這個成年子女死了,這就觸及到遺產的問題,繼承人要清償這個死去的成年子女的債務。但在數額上以死去的成年子女的遺產實踐價值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和債務,交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踐價值為限。超越遺產實踐價值局部,繼承人自願歸還得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能夠不負歸還義務。
② 子女欠債父母有義務還嗎
子女欠債父母是沒有義務還的。鑒於是父子母子關系,如果父母有錢的話,當然,可以為子女還部分債務;如果父母沒有錢的話,子女只有自己承擔了。
③ 子女債務父母要承擔嗎
法律分析:父母債務子女一般是不需要承擔。但如果父母去世,且子女依法繼承其父母遺產的情況下,該子女需要在其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部分范圍內,對父母生前的債務承擔相應的清償責任。在法律上,子女沒有替父母償還債務的義務。父母與子女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母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父母健在,父母無償還能力的時候,債務是不應當由子女承擔。子女債務父母一般不用承擔。成年子女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成年子女自己欠下的錢,債權人只能讓該成年子女承擔清償責任,不能要求其父母代為清償。法律上成年子女和父母的財產不能混同,雙方之間不存在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④ 子女的債務父母有義務償還嗎
子女的債務父母是否有義務償還根據以下情況而定:
1、兒子已滿十八歲欠的債務不需要父母償還;
2、如果兒子是未成年人,那麼父母就應當替其還債,因為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
父母有義務歸還子女債款的情況,如果有債務的子女死亡,父母作為合法繼承人,在繼承完畢死者遺產之後,也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是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子女無民事行為能力時,即智力或者精神上有缺陷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債務也由父母承擔。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債主是指借出錢財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⑤ 父母與子女存在怎樣的債務關系
多不關心的話,那父母撫養子女啊,那個就只有這些服務,問問父母和義務啊,這就是債權和債務的關系。
⑥ 如果子女銀行債務,與父母的財產有沒有關系
如果是成年子女的銀行債務,是與父母的財產沒有關系的。
⑦ 子女的債權債務和父母有關嗎
法律分析:如果是子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父母是子女的監護人的情況下,子女債權債務與父母有關。如果子女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與父母無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⑧ 子女與父母分了戶、子女的債務與父母還有關系嗎
法律上只要子女成年,就不存在子女債務與父母的關系,除了一種特殊的情況下——子女先於父母去世且無其它繼承人,父母在繼承子女財產的同時有義務償還子女的債務,以實際繼承到的財產數額為限,超出的部分就不管了。
⑨ 兒女欠款會影響父母
兒女欠款一般不會影響父母,兒女欠款是個人行為。但是如果父母是擔保人那麼兒女沒還清父母是需要幫忙還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