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是不是在離婚時自動解除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能否解除
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
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
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准許解除。但解除關系後,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或者繼子女成年後另組家庭,因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關系,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② 繼父與繼子女的關系怎麼解除
一、形成繼父母繼子女關系的三種情況: 1、生父或生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並獨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時,未成年子女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過繼母或繼父撫養教育 2、繼子女在未成年時曾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撫養教育,在成年後已脫離繼父或繼母獨立生活 3、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生活費或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並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或者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由生父或生母供給,但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二、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能否解除 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 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 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准許解除。但解除關系後,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或者繼子女成年後另組家庭,因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關系,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③ 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如何解除
如果是屬於你父親的財產,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遺產.繼子女和繼父母的關系因父母的婚姻關內系而成容立,隨父母的婚姻關系解散而解除,因此在你父親去世後,由於你父親與你繼母的婚姻關系因你父親死亡而自然解除,從而你已經事實上解除了與你繼母的母子關系.
④ 繼父母繼子女關系如何解除
沒有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原則上該姻親關系因離婚而解除,在生父或生母死亡時,其與繼父或繼母之間的姻親關系是否解除,尊重當事人意願和習慣。 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其與繼父或繼母之間的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能否解除,《婚姻法》(修正案)沒有規定。目前學術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是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一旦形成,即受到法律的保護,一般不能任意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繼父母子女關系的產生,是因生父母與繼父母結婚而形成,既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已離婚,那麼,以婚姻關系為前提而產生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就不存在,應自然解除。我們的觀點是,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是基於繼父母與生父母結婚和撫養的事實狀況而產生,這里既有所形成的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身份關系),也有因撫養事實和這種身份關系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既然身份關系是法律人為地創設的,那麼當然也可以人為地加以解除,主要決定於形成身份關系的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但身份關系的解除,不等同於就消除原基於身份關系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可見,對於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若繼子女仍是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只要繼母或繼父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則由生父母領回來盡撫養義務,繼父母子女間所形成的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就解除。對此,我們的理解是,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就意味著繼父或繼母有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予以解除這種繼父母子女關系。但繼父或繼母在與生父母解除婚姻關系後,如果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這種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繼續存在,當然繼子女與生父母也仍然保持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繼子女是由繼父或繼母撫育成人且已獨立生活,在繼父或繼母與生父母解除婚姻關系後,是否解除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根據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精神,盡管繼父與生母、繼母與生父因離婚而解除婚姻關系,但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所形成的撫養關系沒有消滅,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仍應對曾經長期撫育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或繼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可見,成年繼子女在繼父或繼母與生父母離婚後,只要其沒有做出解除的意思表示,這種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 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生母或生父死亡時,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否解除,《婚姻法》(修正案)也沒有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4號《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准予解除的判決或調解。」可見,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生父或生母的死亡而自然地終止,當繼子女未成年時,與繼子女共同生活的繼父或繼母仍應繼續撫養繼子女。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時,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成年後,能否要求解除與繼父或繼母的父母子女關系,《婚姻法》(修正案)沒有規定,我們的觀點是: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依附於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可先於婚姻關系的終止而解除,但基於撫養事實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隨之消除。因此,受繼父母撫育成人並已獨立生活的繼子女,可與繼父或繼母協議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可一方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裁決是否准許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 在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時,繼父或繼母有權要求繼子女補償在共同生活期間或在撫養期間所支出的撫育費。在繼父或繼母年老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時,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應負擔繼父母的生活費。
⑤ 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能解除嗎
您好!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要解除,必須通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訴訟後經法院調解或者判決之後才能生效。自行宣布解除撫養關系是無效的。謝謝閱讀!
⑥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怎樣解除
已經養了十年,不如繼續養大他,那樣他會把你當自己的媽媽。當然,如果他母親還在,你可以跟他母親談談。
⑦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可以解除么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可以申請解除。但只有以下情形才能申請解除:
1、繼子女未成年的,因生父母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歸屬,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可以解除;
2、離婚時,繼父或繼母不繼續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第五十五條
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⑧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可否解除
第一抄,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准予解除。但解除關系後,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