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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後殘疾子女由誰撫養

發布時間:2020-12-02 10:35:15

㈠ 父母死後把殘障孩子託付給機構還是親戚

親戚願意接收可以!不接收只能由政府部門安排

㈡ 父親去世母親殘疾 孩子撫養權該屬誰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同一順序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版中擇優確定權。因小明的母親劉莉本身為殘疾人,不具備監護小明的能力,故其監護人應從小明之祖父母、外祖母親間進行確定。其所在居委會在未對小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間關於監護權是否有爭議進行審查的情況下,依其祖父母的單方意見作出了監護權的指定,該指定實屬不當,應依法予以撤銷。經法庭調查,認為小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監護能力並無明顯優劣。但從小明的母親劉莉角度來講,其雖構成殘疾,但自身生活能夠自理,對小明也能進行日常的照顧。在已經失去父愛的情況下,小明更宜隨母親共同生活。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居委會關於監護權的指定,指定小明的外祖父母為小明的監護人。同時建議劉莉常常帶小明回去探望祖父母,以緩解老人的思念之情。

㈢ 老婆有個殘疾弟弟,娶個不是很正常的老婆,都沒有勞動能力。他們父母去世了應該誰撫養

如果父母去世了,那就只好兄弟姐妹們幫襯幫襯了,扔到救助中心倒也不是不可能,但版一權來不可能照顧得那麼好,二來眾口鑠金也顯得太無情了,一般來說吧,殘疾人會領到一定的社會救助金,其實需要付出的,也只是一些真誠的關懷而已,心意到了就可以了

㈣ 父親死後孩子撫養費應由誰負擔

【案情】王某(男)與趙某(女)於1994年結婚,並分別於1995年和2000年共同生育大女兒王麗和二女兒王英。2002年因家庭矛盾,王某一氣之下自殺身亡。王某父母認為王某自殺完全是趙某的責任,多次與趙某發生爭吵。2002年下半年,趙某一人外出打工,王麗和王英就一直由爺爺奶奶撫養。2012年,王麗到趙某處同趙某一同打工。2013年春節,王麗沒有回爺爺奶奶家,而是與趙某一同到外公外婆家過的春節。為此,王某父母非常生氣,他們人認為辛辛苦苦把王麗養這么大白養了。春節過後,王某父母就訴至法院,要求趙某償還他們這些年因撫養小孩而支出的費用。趙某卻認為,不是自己不想撫養小孩,而是被逼無奈才外出打工,是王某父母不讓她盡母親應盡的義務,因此王某父母因撫養小孩發生的費用不應由她承擔。 【分歧】對於趙某是否應當向王某父母支付已發生的小孩撫養費用,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無需向王某父母支付已發生的小孩撫養費。雖然從法律看,在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對孫子女並無撫養的義務,但祖父母主動要求承擔撫養孫子女的責任也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父母有撫養子女的能力但由卻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情況也並不少見。只要祖父母主動撫養孫子女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並能得到子女父母的認可,該行為就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應當向王某父母支付已發生的小孩撫養費。因為趙某未撫養小孩的行為已經構成不當得利,因此需要向王某父母返還。 第三種意見認為趙某的行為雖然構成不當得利,但由於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趙某隻需向王某父母支付王麗和王英近兩年發生的撫養費用。 【管析】筆者同意上述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本案王某父母能否要求趙某向其支付已發生的小孩撫養費用,主要是看王某父母對趙某是否享有債權。債權產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權、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而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一、不當得利的概念及構成要件。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是一方取得財產利益,包括增加收入和減少支出;二是一方受有損失;三是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四是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的根據。 二、從本案看,王某父母為撫養兩個小孩支出了一定的小孩生活教育費用,而趙某卻為此減少了了這部分花費,趙某的獲利導致王某父母利益的受損。而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也就是說,在父或母有撫養子女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並無撫養孫子女的義務,且王某父母將趙某趕出家門的行為也並不能推定他們放棄向趙某要孩子撫養費的意思表示,因此趙某獲利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所以,趙某的行為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從趙某一人外出打工之後,王某父母就知道不當得利的事實,也知道對方當事人就是趙某,但王某父母並未向趙某主張返還不當得利,直到2013年春節之後向法院起訴。由於不當得利適用兩年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王某父母僅對起訴之前前兩年內已支付的小孩撫養費的返還請求權享有勝訴權。 綜上所述,趙某因王某父母的損失而取得利益無法律和合同依據,構成不當得利,王某父母僅對起訴之前前兩年內已支付的小孩撫養費的返還請求權享有勝訴權。(作者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

㈤ 父母對殘疾子女是否有撫養義務

殘疾子女即便是成年了,其父母也是他的監護人,要對他的一輩子負責,對於這樣的情況我們這個社會無能為力。

㈥ 殘疾人的子女能由親屬撫養嗎

這位知友,"殘疾人的子女能由親屬撫養嗎",這個問題當然可以由其專他親屬撫養。

《收養法》第屬17條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扶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收養是變更人身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而扶養是指對未成年人有撫養義務和親屬或其他人對未成年人承擔供養、保護和教育的責任。收養與撫養是不同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與撫養關系也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收養關系反映的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收養關系成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了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撫養關系反映的是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的不以建立父母子女關系為目的的供養關系,這種撫養關系,有的是基於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建立的,有的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自願而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變更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撫養人與被撫養人之間原有的人身關系不因撫養關系的成立而發生變化,雙方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由於這種撫養不是以建立父母子女關系為目的,因此撫養人與被扶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㈦ 父親去世,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按實際情況,父親去世,孩子撫養權就歸母親了。但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主張對孫子女的撫養權。另外,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也可以主張自己的扶養義務。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㈧ 殘疾人父母死後。兄弟姐妹有什麼樣的責任和贍養義務

如果成年 兄弟姐妹最多也只有看在親情上在生活上提供一些便利條件,沒有養活他的義務

㈨ 孩子是父親撫養,父親去世了媽媽是殘疾人,孩子該誰撫養呢

原則上是母親撫養,母親確實無撫養能力的,可以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或者其他近親屬撫養,還可以申請國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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