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弱智子女在外借款父母要替代還債嗎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來的監護人,有對自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責任。同時,父母又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代其參加各項民事活動,以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未盡到監護責任,其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父母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地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弱智子女應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父母需要承擔大部分責任的。
B. 父母的欠債在法律上需要子女還嗎
不需要,誰的債務誰承擔還款責任。
子女可以幫父母償還,但是法律上沒有責任義務。
即便父母去世,子女繼承遺產,也只是在繼承范圍內償還債務,超出的不用還。如果放棄遺產繼承,也不用承擔債務。
C. 未滿18歲子女,隱瞞父母在外所欠債務父母是否有義務替其償還
若其已滿16周歲,可以打工賺錢,就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所欠債務由他自己承擔
D. 父母在外面借錢,子女需要償還嗎
從法律上沒有父債子還的法定義務,從道義上根據自已的條件確定 。
《民法通則 》明確規定,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獨自承擔民事行為和後果。欠債不得株連他人包括親友 。
E. 父母在外面借錢,子女需要償還嗎
妻子在外面借錢用於非法目的,或者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丈夫不知情的,丈夫不承擔共同償還義務。
如果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屬於共同債務,丈夫負有償還義務。
F. 父母在外借的錢 死了後子女是否要還債
1、向死者的配偶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回》若干問答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間存在婚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2、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麼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因此,你還可以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及家庭成員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清償死者債務。
3、其他人願意償還的,誰願意誰還
G. 請教懂法律人士:如果父母在外欠下債務,作為子女是否有義務償還父母的外債請說的詳細些
父母和子女是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子女沒有義務為父母償還債務。即使在父母死亡後,如果子女放棄父母繼承權的,也不承擔父母的債務;如果已繼承,在所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債務。
H. 已經成年兒子在外欠債,父母有義務替他償還債務嗎
孩子已經成年,那麼其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父母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但是,如果孩子未成年,那麼父母就有償還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8)父母在外借債子女擴展閱讀:
欠款人無力償還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欠款人分期償還。
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欠款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欠款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出借人就拿多少。
欠款人死亡債務處理:
1、欠款人的配偶承擔償還責任的情形。
欠款人的債務屬於夫妻共有債務的,死亡欠款人的配偶負有償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2、欠款人的遺產繼承人承擔債務的情形。
死亡的欠款人有繼承人並且繼承人繼承了其財產的,應當對欠款人生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是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的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除非繼承人自願償還,否則不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是否承擔償還責任的事實基礎是其是否繼承了遺產。
I. 父母贈予在前,債務在後,子女是否需要替父母還債
明確來說,沒有。父債源子還古就有之,但現今我國法律規定的子還父債的情形只有兩種,一是子自願代父還債,一種是父生前負有債務未還,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子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義務,超出繼承的份額部分,可不予償還。你問的這種情形屬於父母生前的贈與,與繼承不是同一概念,同時贈與行為發生於負債之前,所有權在負債之前已經發生轉移,負債之時已不是他們的財產,因此,也不存在為躲避債務惡意處置財產的情況,使他人債務無可實現的情況,故不需因此為父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