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子女去世後房產如何繼承
子女死亡房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繼承,如果是按照法定繼承的,父母和子女的配偶作為子女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繼承房產;如果是子女生前有遺囑的,那麼按照遺囑規定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B. 父母去世子女如何繼承房產
父母去世房產繼承一般是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分割遺產時一般要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C. 父母去世子女怎樣繼承房產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聯系公證處。有遺囑遵醫囑,沒有遺囑麻煩一些。需要不少手續。
希望能幫到你,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追問,望採納。
D. 孩子過世父母能繼承孩子的房產嗎
當然能。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由父母、配偶、子女繼承。
E. 獨生子女怎樣繼承過世父母房產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依然要看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由於可能存在父母的父母仍然在世的的情況,因此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順序繼承。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第一順序子女、父母共同繼承。
遺囑繼承房產具體流程:在死者死亡後,由遺囑指定繼承人憑死者合法有效遺囑,死者死亡證明,婚姻情況證明,死者財產證明(房產證,存摺等),以及繼承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死者和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到本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手續。得到繼承公證書之後,繼承人再憑以上證件材料和公證書,到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F. 兒子去世了父母如何繼承房產
兒子去世的話,父母想要繼承房產這個需要有遺囑,另一個看你兒子是否結婚了,如果結婚了需要有房產是婚前財產的證明。
G. 父母去世房產繼承規定
您好,關於父母去世房產繼承的規定,首先需要看父母是否留有遺囑。如果有遺囑的,需要根據遺囑內容認定。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
我國有兩種繼承方式,一種是通過約定繼承,包括遺囑、遺贈、遺贈撫養協議等,另一種則是通過法定繼承。我國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如果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遺贈撫養協議辦理。因此,在遺產繼承前先看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無遺囑、遺贈或遺贈撫養協議的,就需要法定繼承了,那麼就需要確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了。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也可以進行繼承。另外,對於那些無第一順位繼承人且第二順位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去世,其子女可以進行代位繼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繼承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份額一般相同,如有特殊情況也可以適當照顧或不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