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21年現役軍人家屬優待政策
現役軍人在軍隊中服役期間,按國家相關規定按照自身在部隊中的職級和服役時間,每月可以享受相應的津貼或直接領取工資。而其家人在地方生活與工作當中,可以享受政府在多個方面的優待,優待的標准不能低於當地的平均水平。隨軍的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政府安排辦理好落戶的手續,家屬在當地看病可以享受優惠,自謀職業者可以享受多項費用的減免。
1、現役軍人與配偶長期分居,想要前往部隊探望但又擔心因為長時間的請假,工作所在單位不能批准時,每年可以安排其配偶來部隊當中探望一次,在此期間如果單位扣除其工資及各項獎金,以及中途當中產生的所有費用,由部隊全部報銷。可以保證其安心往返。
2、如果現役軍人的家屬在偏遠地區生活或工作,可以享受到醫療方面的優待,主要體現在入醫院治療疾病後可以享受半費或者是免費的待遇。並且可以因其病情具體情況來領取相應的醫療補助費用。軍官及文職幹部的配偶無工作或無獨立生活能力者,可以享受入院醫療包干待遇。
3、長期兩地分居的軍嫂,每個月可以享受一千元的生活補貼。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解除其生活上的後顧之憂。若軍嫂本身無工作無法獨立獲得收入來源,每個月當中還可以獲得未就業生活補貼。另外還有保教費補貼,以上所有的費用都在每個月固定時間里進行發放。
近些年來國家為了鼓勵更多有為有志向的年青人走進部隊建設國防,在家屬優待政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比如普通現役軍人和大學生國防兵的家人每個月都可以領取到政府發放的優待金,軍人家屬每個月還可以領取到物業補貼,採暖補助等等。
B. 現役軍人是獨生子女的能否有優待嗎
沒有軍人是獨生子女的優待,只有軍人是獨生子女父母有優待
C. 軍人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有什麼優惠政策
退休金,還能有什麼?
D. 獨生子女的軍官父母有什麼政策
軍屬可以享受軍屬的待遇(此時與當事人是否是獨生子女無關的),一般來說,在當事人現役期間,當地每年都會有給當事人的父母享受相應的軍屬待遇;
而獨生子女的待遇,在當事人的父母達到60周歲後,可以每年享受獨生子女的待遇,具體數額,可以咨詢當地的計生部門或者民政部門確定。
E. 現役軍人家屬有什麼優待政策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發給優待金,城鎮義務兵優待金標准不低於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十,農村義務兵優待金標准不低於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在部隊立功授獎的義務兵,憑立功授獎喜報,按下列標准增發:三等功士兵增發300元優待金,二等功士兵增發600元優待金,一等功的士兵增發1000元優待金。並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殘疾軍人、老復員軍人發放優待金。
進藏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當地標準的3倍發放。其他地區高原兵家庭優待金不得高於進藏義務兵家庭的優待標准。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年限按照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役期限發給。對服役僅滿一年就提前退役的義務兵,應按其實際服役年限進行優待。義務兵服役期滿或轉為士官或提撥為軍隊幹部後,即停止發給優待金。
優待金由義務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負責發放,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不予優待;對於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學生,憑徵集地縣級民政部門發放的《優待安置證》,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給予優待。
從地方直接招收或從部門選撥招收的軍隊院校的學員及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家庭,不享受優待金。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待遇,按照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執行。
享受優撫金待遇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下列醫療待遇:
鄉以上衛生院應免收掛號費、注射費、換葯手續費;化驗費、檢查費、換葯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減免50%。
重點優撫對象享受醫療費用仍有困難的,納入醫療救助制度給予補助。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因企業破產、改制等原因導致失業的殘疾軍人,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在本系統內安置。本系統安置確有困難的,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推薦上崗。
F. 獨生子女當兵有沒有什麼政策
獨生子女當兵沒有抄什麼襲政策。
G. 現役軍人的軍屬優先政策 急!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軍隊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18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四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准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民政部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在撫恤優待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確定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犧牲軍人;
(三)病故軍人。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准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九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增發25%;
(四)立二等功,增發15%;
(五)立三等功,增發5%。
第十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前款軍人的家屬是孤老或者孤兒,定期撫恤金應適當增發。
第十一條 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准按照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十三條 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事業或者作戰中作出特殊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除按本條例規定發給其家屬撫恤金外。國防部可發給特別撫恤金。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傷殘,根據傷殘性質確定為:
(一)因戰致殘;
(二)因公致殘;
(三)因病致殘。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確定。因病評殘僅限於在服役期間患病致殘的義務兵。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確定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傷殘等級的檢查、評定、審批、調整制度,保證傷殘等級的確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後一般不再辦理。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第十九條 傷殘撫恤金的標准,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准,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
第二十一條 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
第二十二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准,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
第四章 優 待
第二十三條 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四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二十六條 二等乙級以上(二等甲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歷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二十七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致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第三十條 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第三十一條 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願參軍又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徵兵期間可優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條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高條件應適當放寬。
第三十五條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並優先享受助學金或者學生貸款;入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優先接收。
第三十六條 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願兵的家屬住房困難,家屬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解決;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家居城鎮的義務兵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時,應將他們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志願兵的家屬,駐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應准予落戶;隨軍前家屬有正式工作的,駐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應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復員軍人未參加工作的,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並逐步改善他們的生活待遇。第三十九條 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輯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撫恤和優待。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警警察部隊。
第四十二條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參加軍事訓練傷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員,其撫恤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從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0年12月11日政務院批准、內務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傷殘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H. 現役軍人家屬有什麼優待政策
對下崗失業、自謀職業的現役軍人家屬,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由當地人社部門免費提供人事代理、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或轉崗培訓等社會就業服務。
I. 現役軍人在計劃生育方面有哪些優惠政策
軍隊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a、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
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b、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軍隊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待遇。
c、女軍人、女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女文職人員、女非現役公勤人員符合晚育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時,除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外,增加產假90天。增加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產假的規定執行。女軍人、女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女文職人員、女非現役公勤人員符合政策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男方為軍隊人員,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d、夫妻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分別向所在單位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女方戶籍所在地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領證之月起,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育齡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有關待遇:
(一)原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因故死亡後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個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條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所在單位應當自批准之月起停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並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