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產繼承比例是多少
首先要看房子是不是你父親和你母親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房子的一半是你母親,不涉及繼承問題,只有你父親的那一半屬於遺產,會涉及繼承的問題。
你父親的繼承人是:配偶(你母親),父母(你奶奶),子女(你)。根據法律規定,你父親的那一半房產的所有權,由這三人平均分配。
由於,你父親先於你奶奶去世。那麼你奶奶就有權和你及你母親參與分配你父親的那部分遺產。既,房產的1/2(房產另一半是你母親的)的1/3(你奶奶是三個第一順位繼承人中的一人)。如果把房產化作錢的話會更好理解點。比如,這房子價值12萬,並且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首先要析產,夫妻一人一半,6萬是你母親的,剩下的6萬才是你父親的遺產,你母親分得2萬,你奶奶分得2萬,你分得2萬。
現在,你奶奶也去世了,那2萬已經是你奶奶的財產了,她的繼承人同樣是:配偶,父母,子女,根據你的描述好像沒有爺爺,父母估計也不在了吧,只有他的子女了(你的叔叔大爺和姑姑)。你的父親已經去世了,但是你作為孫子,在父親去世情況下享有代位繼承權,可以跟你的叔叔他們5人平均分配你奶奶的財產!
B. 繼承法房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
房產繼承順序及比例是怎樣的
房產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1、先將一方的房屋遺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2、然後由他的父母(如果還在的話)、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然後再依照這種規則繼承後去世一方的遺產;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C. 父母的房產子女怎麼繼承
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父母的房產子女可以直接繼承,只不過如果爺爺奶奶以及外公外婆還健在的話,那麼老人家也是有繼承權的,因此子女可以繼承全部房產或者部分房產,而具體的繼承比例需要看到時候有多少繼承人才能確定!
D.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繼承(房產)的比例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婚後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一方過世後,過世方的只有一半房產屬於遺產。在第一順序人既配偶、子女、父母之間均等分配。兄弟不屬於是第一順序人,不能參與分配。
E. 房產證子女有比例 還要繼承
你問的是父母房屋子女繼承分配比例是多少對嗎。等額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
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1)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2)不盡扶養義務,(3)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F. 兄妹怎樣繼承父母房產,關於繼承法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
兄妹繼承父母的房產,可以遵照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方式。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法定繼承,遵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兄妹都是父母的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分配原則如下: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5、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拓展資料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G. 父母過世房產如何繼承比例
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也就是小兒子小女兒一人一半。當然,一家人感情好的話,協商一下也是可以的啊。
H. 配偶,父母,子女繼承房產比例
法律分析: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I. 遺產繼承法配偶、子女、父母各佔多少比例
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版活有特殊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9)子女對父母房產的繼承比例擴展閱讀: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J. 房產繼承順序及比例
法律分析:1、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先行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對被繼承人的個人房產份額進行分配;
2、如果夫妻一方離世、第一順序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他們都有權平均分配屬於被繼承人的那部分房屋份額;如果有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等情況、可以多分;
3、直接過戶到一個繼承人名下,需要的手續是所有繼承人在辦理現場;
繼承房產過戶流程
1、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5)、如存在遺囑,按遺囑內容辦理相應繼承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