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親生父母能要回被收養的孩子嗎
能否要回孩子,要看是收養時是否去民政部門辦理了收養登記。如果辦理了登記手續,則不能把孩子要回;如果沒辦理登記手續,則可以將孩子要回去。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只要收養辦理了收養登記手續,孩子的親生父母原則不能隨便將孩子要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B. 從法律角度辯論:為什麼被領養的孩子有權知道他的親生父母是誰有哪些國家法律明文規定了這一條
這個根本不是一個法律的問題,而是一個倫理的問題。被收養者想知道自己的親生父母在客觀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為什麼不支持呢?很奇怪的問題。這種需要是根本不需要明示的,法律也不會規定這種「權利」,因為這是自然人自然的需求,除非他/她不知道自己不是親生的。
以下法律條款供您參考。然而謹記,法律不是調整一切社會關系的准繩。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商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更多疑問請補充,樂意效力。
C. 領養孩子長大成人了,親生父母認親合法嗎
如果是合法收養的,按照法律規定從收養之日起,養子女與親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集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對生父母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自收養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他工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故如果你家領養妹妹成年後她想要回親生父母身邊,你父母有權要求她先辦理解除收養關系手續,且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否則她對你父母有法定的贍養義務,若你父母年老需要贍養,她如果不履行贍養義務,可去法院起訴她。
D. 被收養的孩子有必要回去找親生父母嗎
養父母對自己特別好的話,真的沒有必要再去找親生父母了。如果有父母對自己不好,對於親生父母又有一份期待的話,是可以適當的找一找的,但是也別太在意,找著的可能性不太大。
E. 收養的小孩親生父母找來要把小孩還給他們嗎
如果當事人辦理了正規領養手續。子女和親生父母就沒有了法定權利義務回。
子女是屬於養父母的答子女,養父母不能把子女交給親生父母。
除非養父母和養子女,到辦理領養手續的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手續。
《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