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處理與父母之間的關系案例
做為孩子一定要尊重自己的父母,
無論自己覺得父母做的事情對與不對,
都要尊重他們,
有分歧可以跟父母好好交流一下,
讓他們明白你的意思。
祝你們生活開心幸福!
『貳』 國際私法 案例分析
(1)答:中國法院可以受理當事人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65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雙方在中國簽訂合同,且英國B公司的代表機構在中國,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由中國法院管轄受理。
(2)答:依據的是特別地域管轄權(牽連管轄權)。因為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為「原告就被告」,而本案被告英國B公司在中國沒有住所地,因此需要依照例外情況適用特別地域管轄。
(3)答:當事人可以選擇瑞士法。
《民法通則》第145條第1款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26條第一款也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爭議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第41條也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
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明確協議規定適用瑞士法,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4)答:不可以駁回起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原則包括:①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原則;②尊重當事人原則;③維護國家主權原則。其中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原則指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系的,我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法院應該遵循這三個原則,不能駁回A公司的起訴。
(5)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可以選擇以下幾種送達途徑:
①依據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
②通過外交途徑;
③向使領館(向中國人);
④向訴訟代理人或代表機構;
⑤向分支機構或業務代辦人(經受送達人授權);
⑥郵寄(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允許,3個月);
⑦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確認收悉);
⑧公告(3個月);
⑨向在我國領域出現的受送達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送達。
『叄』 一個國際私法案例不是很明白
1)本案首先解決一個法律適用問題,即適用何國法律的問題。
2)本案應適用我國法律 。根據法院地法原則,應適用我國法律。
康士諾夫的姐姐有繼承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開始繼承。其姐組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自然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若中俄存在相關協定,那麼將依據該協議,那麼將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適用我國法,相關法律規定同上所述。
劉宏勝律師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律師聯系電話:15237105198 13598432307
『肆』 國際私法的案例
不知對否,本人認為
1.適用美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適合中國法律。因為是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3,不應支持,因為重婚。
『伍』 求幾個經典國際私法案例 關於繼承 婚姻 合同的,謝謝各位了
【案例1】留學生離婚的法律
李女現在美國留學。徐男現在德國留學。李徐兩人於1990年自願結婚,婚後生一女孩,女孩一直隨男方徐某的父親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中,雙方因性格差異及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導致夫妻關系疏遠。1997年7月,李某曾向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後又撤訴,但夫妻關系一直未得到改善。1999年,徐某去德國留學,2001年李某去美國留學,雙方分居至今。2002年,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徐某離婚。原告李某訴稱:原被告脾氣不合,曾於今年前提出離婚,因法院作了大量調解和好工作,自己才撤訴。此後,自己與被告一直分居,已經破碎的婚姻給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痛苦,現已無法共同生活。原告堅決要求與被告徐某離婚,離婚後孩子有原告撫養,徐某致富一定的撫養費,家庭財產由徐某自由選擇。
徐某辯稱:原告於本人結婚後感情一直不錯,互相支持和幫助,家庭生活是美滿的,股不同意離婚。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徐某堅決要求撫養孩子,家庭財產服從法院判決。
法院對本案進行了神力時,李某、徐某本人均未到庭,而由雙方各自的代理人出庭。雙方代理人豆豉有各自的被代理人的書面材料。
【問題】
1、本案是一起涉外離婚案件嗎?
2、法院可以判決原被告離婚嗎?為什麼?
3、原被告不出庭,法院若判決准予離婚是否違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
4、若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孩子應有誰直接撫養?
【案例2】涉外離婚的法律
張某與游謀士美籍華人。游某在2000年8月底來中國旅遊期間,認識了原告張某,雙方互有好感。雙方來往了幾天後,游某返回美國。2001年7月,游某在此從美國來到中國,與張某相處一周後,二人編導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由於婚前雙方相處時間少,彼此了解不夠,婚後不久雙方就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互相埋怨,直至分居。2002年2月, 張某和游某就結婚問題達成個共識。
【問題】
1、張某和游某能登記離婚嗎?
2、張某弱項法院提起離婚,應向哪地法院起訴?
【案例3】涉外離婚的處理
李百與梁千均是再婚。梁千是美籍華人。梁千是在1998年底來中國旅遊期間,經過親友介紹與李百認識並建立戀愛關系。1999年7月份,梁千在此從美國來到中國,與李百相處3個月後,二人便於1999年10月份到某民政局登記結婚。由於雙方相處時間很少,彼此不夠了解,且婚後李百拒絕與梁千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確實無法建立起來,雙方互相埋怨。1999年12月2日,李百向中國的某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梁千離婚。
法院審理該案件時,被告梁千因在美國忙於生意,自己未到庭,而由自己的代理人劉律師持有梁千的書面材料出庭。
【問題】
1.本案應由哪個國家的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梁千未親自出庭,是否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
3.劉律師的代理符合法律規定嗎?
『陸』 國際私法案例分析
一、1)在國際貨物買賣關系中,調整信用證關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國普遍選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銀行有權拒付貨款。《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賣方交付的議付貨款的單據,必須與合同中的約定相一致,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如果賣方交付的議付貨款的單據與合同中的約定不一致,單單不符或單證不符,銀行有權拒付貨款。本案中,中國某土產公司交付的發票與合同中的規定不符,銀行有權拒付貨款。
http://hi..com/shiely78/blog/item/6b3e4d4ece8d5009b2de0524.html
二、本案涉及監護權和撫養權。
對監護權的法律適用,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但各國多主張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或法院地法。趙小虎在中國出生,其父是中國公民,趙小虎具有中國國籍。本案在中國提起訴訟,法院地法是中國法,所以,監護權的歸屬應適用中國法。
對撫養權的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8條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趙小虎在中國出生,具有中國國籍,其父是中國公民,具有中國國籍,趙小虎出生後,一直在中國生活,這表明趙小虎與中國有最密切聯系,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條規定:"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依父之本國法"。根據日本的法律,本案也應適用中國法律。
我國對涉外監護、撫養亦無明確的實體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對中國公民和前蘇聯公民之間的子女監護和撫養問題作過批復。批復的基本精神是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其子女由中國公民監護、撫養為宜。
我國法院可參照這一批復,判趙小虎由趙耿虎監護、撫養。
http://opene.jhrtvu.com/media_file/2005_01_17/20050117110615.doc
『柒』 國際私法案例2
1,有權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適用我國法律。《民通意見》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關系。
『捌』 請列舉你身邊發生的或者你在有關資料中閱讀到的國際私法案例,並用國際私法的有關知識進行分析
國際私法案例
2006年04月07日 郝中華
國際私法案例分析
2005年12月22日 管理員
1.1997年8月,法國商人比爾從武漢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車站。車到站後,比爾將一裝有貴重物品的手提包遺忘在計程車內。司機凌某發現皮包後,尋找失主,未果。
比爾丟包後,在武漢人民廣播電台《武漢晚報》上播發尋物啟事,稱送還丟失皮包將給以酬謝,並公布了聯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將皮包送還比爾。比爾兌現承諾,付了酬金。
比爾皮包失而復得後,委託中國籍的范女士向武漢市公管處投訴。公管處幾經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處通知凌某到公管處說明情況。凌某承認接受酬金的事實,並寫下"拾物經過"。3月10日,凌某將酬金交到公管處,由公管處交給失主。公管處以"舉報待查"為由,暫扣計程車凌某上崗證,要求在指定時間和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漢市漢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公管處返還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後,進行了審理。 問:
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關系應以何國法律作準據法? 答:
比爾乘坐出租汽車,與凌某構成涉外運輸合同關系。依據最密切聯系的原則,這一法律關系的准據法是中國法律。
比爾發布懸賞廣告,凌某歸還皮包,這構成懸賞合同關系,依據最密切聯系的原則,應以中國法律為准據法。
比爾皮包失而復得後,委託代理人進行投訴,使凌某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交出酬金,比爾索要酬金構成不當得利。這一法律關系適用國際慣例、中國法律作準據法。
2.美國籍人愛默生根據來到中國某大學任教。任教期間與在該大學任教的中國女教師田某結婚。婚後,因雙方性格不和等因素,愛默生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起訴後。愛默生任教期滿,准備回國。愛默生向法院提出,委託同在該校任教的美國籍教師或委託美國駐上海領事館領事代理訴訟。
問: 在本案中,愛默生委託他人代為訴訟的做法是否正當,為什麼? 答:
愛默生的做法是正當的。在我國,中國公民可以接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我國對在我國的外國人實行國民待遇,允許外國人委託與之有同一國籍的外國人擔任訴訟代理人。
外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館官員,可以接受本國公民的委託,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根據我國參加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定,當作為當事人的外國人不在我國境內、
或由於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我國法院出庭時,該外國的駐華領事可以在沒有委託的情況下,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國法院出庭。
3.中國公民錢某,1992年到日本留學。1995年回國前夕,在上班途中,被運貨卡車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錢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權代理人的身份在錢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後事。經協商,日本方面賠償500萬日元。
回過後,為遺產分配一事,利某與錢某的家人發生爭執,協商未果。錢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為被告,訴至當地人民法院。
問: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說明理由。 答: 本案應以日本法律為准據法。
錢某死亡前未留遺囑,其繼承屬法定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9條"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的規定,日本法律應為本案的准據法。
錢某有兩處住所。一處是位於中國的法定住所,一處是位於日本的臨時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兩年,日本的臨時住所視為住所。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李某死亡時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4.日本某公司於1988年5月7日向日本專利機構提出"防眼疲勞鏡片"發明專利申請。之後,該公司於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題內容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了發明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了優先權書面聲明,並於1988年12月25日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專利申請的文件副本。
中國某大學光學研究所於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製出一種用於減輕因熒屏所造成眼疲勞的鏡片,這種鏡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鏡片相比,無論在具體結構、技術處理,還是在技術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國某大學光學研究所於1988年9月10日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保健鏡片"的發明專利申請。
(註:中國、日本同是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加入國》) 問:中國專利局應將專利權授予給誰?為什麼? 答:
中國專利局應將專利權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國、日本兩國共同參加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因此,本案中專利權授予給誰的爭議應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為依據進行斷定。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了優先權原則,發明專利申請的優先權為12個月。我國法律規定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專利,只要按我國的法律規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約規定的優先權。
中國某大學光學研究所雖然先於日本某公司在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但這種申請行為不足以對抗公約規定的優先權,所以,該想專利權應授予日本某公司。
5.邊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為中國公民,婚後旅居巴西。因發生婚姻糾紛,巴西法律又不允許離婚,夫妻二人於1986年按巴西法律規定的方式達成長期分居協議,並請求中國駐巴西大使館領事部予以承認和協助執行。
問: 我國應否承認和協助執行邊、王二人達成的分居協議?為什麼? 答:
我國駐外使館辦理中國公民間的有關事項應當執行我國法律,該分居協議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故不能承認和協助執行。該分居協議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巴西有關方面申請承認。
邊、王二人的分居協議是按照巴西法律達成的,巴西不準離婚的法律與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承認和協助執行邊、王二人達成的分居協議有悖我國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國不能承認邊、王二人分居協議的效力。
一國法院及一國駐外使館承認與執行的只能是一國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而不能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 6.
中國公民夏某(男)與中國公民馮某(女)1997年在沈陽結婚。婚後夏某自費到加拿大留學,2001年獲得碩士學位,後在美國紐約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2002年8月,夏某以夫妻長期分居為由在紐約州提起離婚訴訟,離婚訴狀由夏某的代理律師郵寄送達馮某。馮某在經過一番咨詢後,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問:在紐約州法院已經受理夏某離婚訴訟後,我國法院能否受理馮某的離婚訴訟?
答:紐約州法院受理夏某離婚訴訟後,我國法院仍可以受理馮某的離婚訴訟。對涉外離婚案件,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中國公民的利益,我國不反對一事兩訴,當事人一方在外國提請離婚訴訟,不妨礙我國法院受理中國公民提請離婚訴訟。
7.1997年,中國籍公民俞某與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國結婚,婚後在中國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獨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感情淡漠為由,在中國法院提請離婚訴訟。山口同意離婚。在子女監護權和撫養權問題上,雙方產生爭議。山口要求將兒子帶回日本,由她撫養,俞某要求將兒子留在中國,由他撫養。
問:本案應適用何國法律?為什麼?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8條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俞某與山口的兒子在中國出生,具有中國國籍,其父是中國公民,具有中國國籍,他出生後,一直在中國生活,這表明中國與其有最密切聯系,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條規定:"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依父之本國法"。父親俞某是中國公民,根據日本的法律,本案也應適用中國法律。
8.中國公民沈某(男)與中國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國結婚,婚後生育二女。沈某1949年去台灣,1988年加入加拿大國籍。雙方分離後,常有通訊聯系。梁某1975年赴加與沈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後,沈某每年回國一次,並購買、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梁某與沈某在美國發生矛盾,沈某獨自來中國並與一婦女同居。梁某知道這一情況後,要求沈某與同居婦女斷絕關系。曹不聽,反到加國法院起訴離婚並獲准。1991年3月,沈某又來道中國,於8月17日與原同居婦女到紹興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了婚姻登記。
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沈某離婚,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費和撫養費。
問: 1.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是否具有管轄權?說明理由。 2. 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 答:
1.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這一離婚案件。沈某在加拿大法院離婚並獲准,沈某與梁某的婚姻關系在加拿大解除。加拿大法院的判決在中國並不自動發生法律效力,只有當事人在中國向中國法院提出承認與執行的請求,中國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不與中國的公共秩序相抵觸,中國法院作出裁定,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在中國發生法律效力,該外國法院的判決才能在中國生效。沈某未在中國法院提出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申請,故該加拿大法院的判決在中國未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國法院有權受理梁某提出的離婚訴訟。
2.中國受理離婚訴訟案件後,應適用中國法律為准據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9.一英國人到宏都拉斯一家賭場賭博,輸錢後向賭場借款10萬美元,並將這10萬美元又輸掉,且未償還。開設賭場的宏都拉斯人到英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償還借款。英國法律規定經營賭場是犯罪行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許開設賭場。
問: 本案中的合同關系是否成立?英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答:
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為借款合同是在宏都拉斯簽訂並在宏都拉斯履行的,判斷合同的效力應適用合同締結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宏都拉斯法,根據宏都拉斯的法律,該借款合同具有效力。
然而,宏都拉斯政府允許開設賭場的法律與英國禁止開設賭場的法律相抵觸,英國法院可以適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宏都拉斯法律在美國的效力,駁回宏都拉斯人的起訴。
10.香港甲銀行與我國乙公司簽訂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發生爭議適用香港法為准據法。合同簽訂後,香港甲銀行依約提供了全部貸款。貸款到期時,我國乙公司只償還了一小部分貸款。香港甲銀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貸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據合同中當事人關於法律適用的約定,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香港關於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沒有提供香港關於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問: 1.本案是否可以適用香港法為准據法?
2.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沒有提供香港關於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況下,法院應適用什麼法律? 答:
1.本案可以適用香港法律作為准據法,因為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適用香港法,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2.若雙方當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應適用的法律內容,法院則應適用中國法律。
11.法國人皮埃爾在20歲時與中國甲公司在中國簽訂一份原料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後,原料的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大漲,皮埃爾沒有履行合同。中國甲公司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皮埃爾承擔違約責任。
皮埃爾答辯稱,法國法律規定的成年人的年齡為21歲,簽訂合同時他19歲,屬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所以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問:
皮埃爾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為什麼? 答: 皮埃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不具有行為能力,而依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的,應當認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爾與中國甲公司在中國簽訂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國,應認定合同的行為地在中國,應適用中國法律認定皮埃爾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中國法律規定,18歲為成年人,皮埃爾簽約時已19歲,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應承擔違約責任。
12.中國某土產公司與新加坡某公司簽訂紅棗買賣合同,由中國某土產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紅棗。合同規定,中國某土產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紅棗的等級為三級。合同簽訂後,新加坡某公司向銀行申請開具了信用證。交貨時,中國某土產公司因庫存三級紅棗缺貨,遂改用二級紅棗交貨,並在發票上註明:二級紅棗,價格不變,仍以三級貨價計收。中國某土產公司認為,貨物的品級比合同規定的高,且價格不變,買方不會提出異議。可事實恰好相反,發貨後,中國某土產公司到銀行議付貨款,開證行拒付貨款,理由是單據與合同不符。中國某土產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證,被拒絕,新加坡某公司指責中國某土產公司違約,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問: 1)調整信用證關系的法律是什麼? 2)開證行是否有權拒付貨款? 答:
1)在國際貨物買賣關系中,調整信用證關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國普遍選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2)銀行有權拒付貨款。《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賣方交付的議付貨款的單據,必須與合同中的約定相一致,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如果賣方交付的議付貨款的單據與合同中的約定不一致,單單不符或單證不符,銀行有權拒付貨款。本案中,中國某土產公司交付的發票與合同中的規定不符,銀行有權拒付貨款。
13.中國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隨父母到印度尼西亞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亞國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無其他親屬。1996年,王美玫變賣在印度尼西亞的財產,與其子回中國定居。回國後,王美玫購買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兒子有業不就,靠王美玫的積蓄生活。王美玫對其子好逸惡勞十分反感,多次勸說兒子自食其力,兒子置若罔聞。王美玫遂加強了對財產的控制。王美玫的兒子對其母不滿,先後在1997年、1998年兩次加害其母,均被與其母朝夕相伴一條愛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兩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將絕於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師立下書面遺囑:
一、取消兒子的繼承權。 二、我死後,尚可留存人民幣10萬元左右,由愛犬繼承,這筆錢由律師掌管,用於愛
犬的生活費用。愛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師照料。 一、 在律師履行交付的義務後,公寓一套歸律師所有。
王美玫立遺囑後不久就去世了。律師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愛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 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壯死去。 問:
1)王美玫遺囑的效力適用何國法律來認定? 2)王美玫的遺產如何處理? 答:
1)我國法律對涉外遺囑的法律適用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遺囑的形式要
件,依場所支配行為原則,適用立遺囑地法,對遺囑實質要件,參照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王美玫的遺囑是在中國立下的,遺囑的形式要件適用中國法律。對遺囑實質要件,應參照我國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不動產遺囑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動產遺囑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被繼承人所遺留的不動產在中國,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亦在中國,所以,遺囑的實質要件應適用中國法律。
2)根據中國法律,該遺囑是部分有效遺囑。剝奪其子繼承權部分有效。
愛犬繼承部分遺囑無效,在我國,狗不能成為繼承主體。狗死後,這部分遺產成為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
付給律師報酬部分的遺囑有效。因為忠貞的狗隨主殉難,律師不能按遺囑要求履行照料義務,所以,律師應在遺產中獲取付出勞動部分的報酬,剩餘部分屬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
14.1986年4月30日,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塑料編織袋買賣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購買110噸塑料編織袋,價格條件CIF950美元/噸,裝期1987年2-3月。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貨物於1987年2月27日在大連港裝運,第二批貨物分兩批於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連港裝運。對上述兩批貨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單開出之日起90天內信用證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貨物後以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違約為由,申請挪威王國法院扣押上述兩份信用證項下款項。據此,開證行東方惠理銀行已書面通知中國銀行,該兩批貨物價款至今未付。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辯。
請問: 1)本案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向中國法院起訴,當地中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2)本案能否適用中國法律,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參考答案
1)中國法院有管轄權。本案合同糾紛,雖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搶先在挪威王國法院申請扣押應付給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的貨款,但由於雙方在合同中並未約定管轄法律,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就合同糾紛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國法院起訴,該地的中國法院有管轄權。
2)關於法律適用。本案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法律適用條款,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本案應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由於本案合同簽訂地在中國,起運港在中國,而且按照CIF價格條件是由作為賣方的甲公司自付運費、保險費並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故本案中與合同由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是中國,應適用中國法律。
15.甲公司與乙公司同為在香港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與廣州市丙公司簽訂了合作經營廣州某酒店合同。為籌措合作經營的資金,乙公司與甲公司於1986年9月在香港簽訂貸款協議,合同中約定,貸款協議適用香港法律和中華入民共和國法律。後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貸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還貸不成,遂向廣州市巾級人民法院起訴。乙公司應訴,並且同意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
請問: l)對於本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2)院處理本案進能否以我國的實體法為准據法? 答:
1)有本案的管轄權。由於當事人雙方均為香港法人,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也為香港,當事人也無選擇內地法院管轄的書面協議,本案本不屬內地法院管轄。但乙公司取得的貸款投入了在廣州的合作企業,甲公司向廣州市的法院起訴,乙公司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245條的規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和視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應適用我國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爭議適用香港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但在訴訟中,雙方同意適用中華人戰共和國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5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的規定,本案的准據法為我國的實體法。
16.
我山東一家進出口公司和某外國公司訂立進口尿素5000噸的合同,依合同規定我方開出以該外國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總金額為148萬美元。雙方約定如發生爭議則提交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1990年10月貨物裝船後,該外國公司持提單在銀行議付了貨款。貨到青島後,我公司發現尿素有嚴重質量問題,立即請商檢機構進行了檢驗,證實該批尿素是毫無實用價值的廢品。我公司持商檢證明要求銀行追回已付款項,否則將拒絕向銀行支付貨款。
請問: 1)銀行是否應追回已付貨款,為什麼? 2)我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向銀行付款?為什麼?
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此案?為什麼? 答: 1)銀行不應追回已付貨款,因為其已經盡到審查單證相符的義務
2)我公司無權拒絕向銀行付款,因為在信用證結算中應堅持信用證的獨立原則,即信用證程序不受合同的履行情況影響,銀行只負有審查單證相符的義務,合同的問題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權受理此案,根據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17.1997年8月英國甲公司(賣方)與中國乙公司(買方)在上海訂立了買賣200台電腦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支付,1997年12月紐約港交貨。1997年9月15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開證行)根據買方指示向賣方開出了金額為20萬美元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委託紐約的花旗銀行通知並議付此信用證。1997年12月20日,賣方將200台計算機裝船並獲得信用證要求的提單、保險單、發票等票據後,即到該英國議付行議付。經審查,單證相符,銀行即將20萬美元支付給賣方。與此同時,載貨船離開紐約港10天後,由於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貨船及貨物全部沉人大海。此時開證行已收到了議付行寄來的全套單據,買方也已得知所購貨物全部滅失的消息。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擬拒絕償付議付行已議付的20萬美元的貨款,理由是其客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貨物。
請問: (1)這批貨物的風險自何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開證行能否由於這批貨物全部滅失而免除其所承擔的付款義務?依據是什麼?
參考答案: (1〉風險自貨物交到裝運港的船上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開證行無權拒付。根據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信用證交易獨立於買賣合同,銀行只負責審單,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銀行應必須承擔其付款義務。
18.一俄國代理商在俄國某港口將貨物裝上一艘德國船,途徑英國赫爾港,准備交給收貨人凱麥爾,收貨人是英國人,住所也在英國,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貨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長把貨物賣給一個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貨物賣給了本案被告塞威爾,由被告運往英國,收貨人凱麥爾到英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貨物。根據挪威的法律,船長在本案所發生危難的情況下,有權出賣貨物,善意買方有權取得貨物所有權;但是船長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出賣了貨物,則要對貨物的原所有人負責。英國法院認為被告塞威爾根據挪威法律取得貨物的合法所有權。挪威是買賣成立時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應得到適用。因此,英國法院駁回了凱麥爾的訴訟請求。
請問: 本案中,英國法院採用了何種"系屬公式"? 並對這一系屬公式進行解釋。 參考答案:
在本案的審理中,英國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處理本案糾紛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國際私法解決物權法律沖突的一個重要原則。"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權關系客體所在地的法律。不動產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的原則。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了對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系,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適用於對動產與不動產的識別或區分,物權客體的范圍,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的保護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並非是解決一切物權問題的唯一沖突原則,例如運選中的貨物的物權關系、船舶、飛行器等運輸工具的物權關系等均為解決物權關系的例外。
19.1999年7月8日,委內瑞拉烽火航運公司所屬巴拿馬籍"烽火輪"自中國天津新港駛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該輪與巴拿馬金光海外私人經營有限公司所屬的
"長江輪"相撞。碰撞結果是:"烽火輪"機艙和住艙進水,船尾下沉。長江輪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體受傷。此後,長江輪恢復航線開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火輪獲悉長江輪抵達中國秦皇島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該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馬法律的有關規定,在徵得雙方同意後,適用了《民法通則》並參照國際慣例處理了此案。
請問: 1)天津海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為什麼? 2)天津海事法院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
1)應適用巴拿馬法律。因為本案中的"烽火"輪和"長江"輪都在巴拿馬共和國登記注冊,都懸掛巴拿馬國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際慣例,應該適用船旗國法,即巴拿馬共和國法律。
2)
兩個船東的經營地分別在委內瑞拉共和國和新加坡,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出有關巴拿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關於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我國法院也未能查明該國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法院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遺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而應適用了《民法通則》及國際慣例處理此案。
20.
1998年初,英國芳薇公司與寧波城市建設開發公司擬在寧波市某公園南大門合資興建綜合娛樂場所"寧波大世界"。開發公司遂要求赴英國就芳薇公司投資的設施性能等進行考察,費用可由芳薇公司墊付,待合作後補償。為此,芳薇公司於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兩次向原告發出邀請函,允諾在英國逗留期間食宿及交通等將予承擔。雙方經協商,於1999年2月5日達成《關於開發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協議》。協議約定:(1)開發公司派以王某為首的五人小組
『玖』 求一個國際私法關於先決問題的案例
關於李伯康的案子 很多人都是復制粘貼答案 我自己想了個 希望有用 借個地方這個我們老師給我們做過 我個人不太贊同老師的觀點 老師的觀點是無先決問題
我認為
1.國際私法中 繼承財產 動產適用死者最後居住地法 不動產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因此 房屋的繼承適用中國法 應用中國法確定繼承權力的歸屬 周樂蒂與李伯康在美國結婚 范素賢與李伯康在中國結婚 應該先解決婚姻中的問題 才能確定繼承人 從而使得婚姻關系的合法性成為先決問題
2.我認為法院處理恰當 不動產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所以房屋的繼承問題適用中國法 我國沖突規范中婚姻適用締結地法 如果內華達州法律算做重婚 則李伯康與周樂蒂的婚姻自然無效 如果內華達州法律不算做重婚 由於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 李伯康與周樂蒂的婚姻可視為法律規避 是無效的 退一步來說 就算應該適用內華達州的法律 李伯康與周樂蒂的婚姻有效 然而這種行為與我國的道德准則 法律原則相悖 依據公共利益保留原則 也不能予以採納內華達州法律
因此 我認為法院判決恰當筆者不才 略抒己見
具體採納與否 還需自己斟酌系貴州師范大學07級法學院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