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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的概念

發布時間:2022-04-04 09:27:12

獨生子女定義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專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屬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② 獨生子女的概念是什麼

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這個孩子就是獨生子女。你的母親再婚且又生了孩子,您就不是獨生子女了。

③ 獨生子女的含義是什麼意思

要看他原來的父母了,原來的是就一定是

④ 農村獨生子女的定義。。高分。。。

就是你的戶口必須是 農業戶口。和你爸媽的戶口沒有關系。

還有,你沒有兄弟姐妹,滿足這兩個條件就可以了

⑤ 農村戶籍的獨生子女是怎麼定義的

獨生子女的定義不區分戶口。

獨生子女的定義是指該夫婦結婚後只生一個孩子。或者該夫婦結婚後沒有生育子女,只抱養(或者收養)一個孩子的,這個孩子也叫獨生子女。

第四十一條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子女滿16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每月發給不低於20元獨生子女保健費,至獨生子女滿16周歲止。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提高5%的退休金;企業職工退休時,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標准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破產的,其退休職工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發放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調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體收益時,以家庭人口數量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增加一人份額;以家庭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戶均增加30%以上份額;
(四)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農村危舊房改造時,予以照顧;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⑥ 獨生子女的含義是什麼

下列情況,可以認定為獨生子女: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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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獨生子女戶怎樣界定

1、一對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依法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四、對特殊情況的規定
4、生育第一胎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辦理《光榮證》,但在其填寫《初育雙(多)胞胎夫婦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申請書》後可以領取一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安徽:《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http://www.ahpfpc.gov.cn/page.php?fp=newsdetail&id=784
三、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項中的獨生子女按下列標准確定: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二十一、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二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獎勵。

⑧ 獨生子女的概念,哪些情況的人屬於獨生子女


沒有兄弟姐妹的孩子。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具有同樣的身心發展規律。但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兄弟姐妹關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 獨生子女 除了與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外,沒有兄弟姐妹這層關系,因此其社會化帶有自身的特點。

19世紀末,美國心理學家G.S.霍爾率先研究獨生子女問題,分析了獨生子女的特異性。1928年,H.F.胡克等人發表一系列研究論文,強調家族關系在人格形成中的重要性,把獨生子女與家族聯系起來加以研究。德國研究獨生子女從醫學角度開始,小兒科醫生E.內特爾1906年發表了《獨生子女及其教育》。1937年,日本保育會會長、兒童心理學家山下俊郎發表《獨生子女其心理與教育》一文,闡述了獨生子女的意義及其淵源,分析了獨生子女的心理特點,提出了獨生子女的教育原則。

中國 80 年代以後 ,隨著把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優生和優育定為一項基本國策,對獨生子女問題的研究開始引起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重視 ,並使用問卷 、個案調查、實驗、比較等方法,對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進行比較研究。大多數研究者認為,獨生子女在遺傳體質方面與非獨生子女無大的差異,但由於獨生子女在家庭中所處的地位特殊,容易養成其性格上的特異性。有的學者重視把獨生子女與家庭、家族聯系起來加以研究。

⑨ 獨生子女的定義

1、一對夫妻依法生來育源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依法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⑩ 獨生子女的法律定義。

當然算了,他們另組家庭對先前的孩子沒有任何影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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