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養父母有權繼承養子女的遺產嗎
問題:我與妻子結婚15年未能生育,1995年收養一養子吳鐵。1997年初,我妻子專39歲時懷孕,後因屬難產而亡,生有一女。在分割妻子遺產時,我不知道應不應該分給吳鐵一部分。請問養子女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嗎?
養父母子女關系是依照法定的收養程序而產生的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在這種關系中,被收養人稱為養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母。根據《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是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視同於親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自然應互有繼承權。
由此看來,你養子吳鐵對你妻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你應依法分給他應得的部分。
❷ 養子女對養父母的遺產有無繼承權
法律分析:有。如果養子女的養父母死亡,對養父母生前合法的個人所有的財產,享有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均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❸ 養父母和養子女有繼承權么
養父母和養子女有繼承權。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父母子女關系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養子女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只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生父母離婚,並不消除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完全可以在繼承繼父母遺產的同時對其生父母享有繼承權。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能否相互擁有繼承權,取決於他們之間有無撫養關系,有撫養關系,繼子女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反之亦然。如果沒有撫養關系,則相互之間無繼承權。如果養子女的養父母死亡,對養父母生前合法的個人所有的財產,享有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均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另外,如果養子女不僅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也對生父母扶養較多,此時,養子女不僅可以依照規定享有繼承養父母合法的個人財產,同時還可以依照規定,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❹ 養女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嗎
養女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養子女與收養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但這種擬制的關系其法律後果卻等同於親生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收養關系一經成立,即產生兩個法律後果:一是確立了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消除了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但是,有兩種例外的情況,養子女可有權分得生父母遺產。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遺囑,將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讓已由他人收養的子女繼承,那麼養子女就有權取得遺產;二是養子女如果在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同時,又對生父母有較多的贍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❺ 養父母有權繼承養子女的遺產嗎
問題:我與妻子結婚15年未能生育,1995年收養一養子吳鐵。1997年初,我妻子39歲時懷孕內,後因難產而亡容,生有一女。在分割妻子遺產時,我不知道應不應該分給吳鐵一部分。請問養子女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嗎?
養父母子女關系是依照法定的收養程序而產生的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在這種關系中,被收養人稱為養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母。根據《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是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視同於親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自然應互有繼承權。
由此看來,你養子吳鐵對你妻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你應依法分給他應得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