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扭送可否認定為投案自首
不能。依據《刑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並不是屬於投案自首的表現,是不能認定為投案自首的,投案自首是指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到公安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律依據】:《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② 父母主動送子女投案,算不算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③ 怎麼認定自首,自首如何認定
1、投案行為必須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所謂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是對自動投案的時間限定。投案行為通常行於犯罪分子犯罪之後,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然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人尚未被發覺以前,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覺,而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進行迅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以前。此外,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部門查詢、教育後,自動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後逃避,在被通緝、追捕的過程中,自動投案;經查犯罪分子確已准備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機關逮捕的,也應視為自動投案。至於犯罪後被群眾扭送歸案的,或被公安機關逮捕歸案的,或在追捕過程中走投無路當場被捕的,或經司法機關傳訊、採取強制措施後歸案的,均不能認為是自動投案。
2、必須是基於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動歸案。這是認定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條件。也即犯罪分子的歸案,並不是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所造成的,把握犯罪分子歸案行為的自動性,必須注意兩方面的問題:
(1)自動投案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出於真誠悔罪,有的懾於法律的威嚴,有的為了爭取寬大處理,有的潛逃在外生活無著,有的經親友規勸而醒悟,等等。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歸案行為的自動性。
(2)司法實踐中時常出現的送子女或親友歸案的情況,一般並非出於犯罪分子的主動,而是經家長、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無論是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分子的家長後,或者家長、監護人主地經投案後,犯罪分子被送去歸案的,只要犯罪人的行為符合如實交代罪行,並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的條件,都應按投案自首對待。在收容審查、勞動教養、拘捕或服刑期間,主動交代出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他種罪行的,相當於自動投案,但若離開犯罪人本人的意志是難以實現或根本不能實現的。所以,在本質上這些歸案行為仍是基於犯罪人的意志而發生的。
3、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個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此為自動投案的對象和具體性的條件。對此須從兩方面加以把握:第一,自動投案,一般要求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審判機關投案。對於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而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函、電報投案的,也應視為投案。第二,投案之後必須向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承認自己所犯特定之罪。即不能僅空泛地承認犯罪,而是必須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或承認某一特定犯罪系自己所為。具體而言,在犯罪事實未被發覺的條件下,只要承認本人實施何種特定犯罪即可; 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已被發覺,但犯罪人尚未歸案的條件下,只要承認自己是某一特定犯罪的行為人即可。
4、必須自願置於有關機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此為自動投案的基本構成要素,也是自首成立的其他條件的前提。
所謂審查,主要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針對刑事案件而進行的審理、查證等訴訟活動;所謂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的基礎上對犯罪人定罪量刑所作的判決與裁定。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後,必須聽候、接受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能逃避,才能最終成立自。犯罪分子將自己的人身置於司法機關的現實控制之下,是其悔罪的具體表現,也是國家對其從寬處理的重要根據。犯罪人歸案之後,無論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逃避司法機關現實控制的,都是不接受國家審查、裁判的行為,不能成立自首。
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犯罪人自動投案並交代罪行後隱匿、脫逃的;或者自動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又推翻供述,意圖逃避制裁的;或者委託他人代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等等,都屬於拒不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2、犯罪分子自坳投案並如實交代罪行後,為自己進行辯護,或者提出上訴,或者補充或更正某些事實,這都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權利,應當允許,不能視為拒不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
3、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人匿名將贓物送回司法機關或原主處,或者用電話、書信等方式匿名向司法機關報案或指出臟物所在。此類行為交沒有將自身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沒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誠意,因而不能成立自首。但這種主動交出臟物的行為,是悔罪的表現之一,處理時可以考慮適當從寬。
④ 父母生前如何立遺屬家產才歸獨子女的
非常容易啊,只要立遺囑說明身後的財產歸孩子所有就行了,但是如果遺囑沒有說明,正常來說也是歸子女的,但是如果有說明不給子女,那子女就沒有繼承權。
⑤ 自首途中被扭送公安局算自首嗎
構成自首。提問中被阻卻的行為,不屬於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後供述本人其他罪行的准自首,也不屬於賄賂犯罪中規定的特殊自首,而屬一般自首的范疇。
提問中的當事人具有自首的主觀意思,而且自動回到案發地,其自首行為已經著手,但是卻因為群眾扭送,致使其自首行為未得完成,且其未完成系意志以外的因素所致,因此,其行為屬於理論上的自首未遂。那麼,這種自首未遂的行為屬否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有二,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當事人即使如實供述,卻是被動到案。嚴格而論,自首的條件並不齊備。
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的動機及行為,然而與扭送行為二者形成了競合,在無意思聯絡狀態下形成了合力,最終達到了歸案的效果。就本案而言,此時的扭送並非法律意義上訴扭送。因為「扭送」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對歸案的反抗和拒斥。而本案中,即使未有扭送行為,嫌疑人也必將投案,構成自首,這種必然性表明,其自首行為雖介入了另一個原因,卻達成了同樣的效果。因此,從主觀主義角度出發,其行為應認定為自首。
現實中,投案行為與扭送、追捕行為競合的情況不在少數,依以上原理,從鼓勵悔罪,減少社會危害性角度出發,皆宜認定為自首。但是,投案行為為意志以外因素所阻卻而中斷的情況亦是常事,比如在投案路上,遇山體滑坡而未達所投機關;以信函、電報投案,卻因郵寄原因而未寄至;或委託他人代為投案,但受託者怠於代投,犯罪嫌疑人終被抓捕等等。這些未遂是按自首對待,還是相反?依主觀主義,認定為自首不成問題,但是人的主觀思想隱藏於內,如果不能好好把握,容易引發投案者的投機心理,犯罪嫌疑人為了在通向接受懲罰之路上多一道保護膜,往往刻意製造出種種自首未遂的假相,從而使自首未遂本身成為一種可加利用的制度漏洞,無法體現自首的刑法功能。因此,未遂的自首不應一概認定為自首,而應結合自首人主客觀兩方面的情況綜合判斷。
⑥ 自首途中,被別人發現被扭送公安機關還算自首嗎
被扭送到派出所,就是有身體方面的接觸了,那就不算自首了。
自首是指未經過公安機關的強制措施和當事人的扭送,被告人主動投案的行為,這種情況,由於被告人主動配合到派出所投案,應該屬於自首。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⑦ 自首的情節認定是怎樣的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根據《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經查實確已准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7)父母扭送子女歸案的如實供述自首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⑧ 被父母扭送到公安機關算自首嗎
法律分析:被父母扭送到公安機關的,可以算作自首。因為依據相關規定,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被父母扭送到公安機關就屬於上述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⑨ 家屬扭送成立自首么
法律分析:如果扭送以後,如實交待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犯罪後被動歸案的,也可以成立自首。從理論上來看,犯罪後被動歸案的,是在犯罪分子意志以外情形,是一種被動而非自願的,不屬於自動投案,不能以自首論。但在司法實踐中,非主動歸案的有三種情形:一是被司法機關緝拿歸案的;二是被群眾扭送到司法機關歸案的,對於這兩種情形,毫無疑問不能認定為自首。三是被自己的親友扭送到公安機關歸案的,我們認為,在此種情形下歸案的只要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實施,可以認定為自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⑩ 被家人扭送到公安局 屬於自首嗎
法律分析:針對這種情況,如果扭送以後,如實交待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犯罪後被動歸案的,也可以成立自首。從理論上來看,犯罪後被動歸案的,不屬於自動投案,不能以自首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