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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子女關系

發布時間:2022-04-03 04:14:55

㈠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養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後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後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都不得遺棄和虐待。養父母子女間的上述義務,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絕承擔撫養義務。同理,養子女獨立生活後,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履行贍養義務。

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的養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養父母與養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養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得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收養關系成立後,確立了養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收養人為養父母,被收養人為養子女,相互間產生了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㈡ 養父母解除養子女關系

法律分析:可以解除。養父母解除養子女關系,主要需要通過以下三個程序:一是收養關系解除條件。二是收養關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也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三是解除收養關系的效力。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法律關系即行解除,同時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系可自行恢復。如果養父母喪失正常生活能力且無生活經濟來源的,養子女需要給予養父母生活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關系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㈢ 養子女的兒女和養父母之間屬於什麼關系

如果養父母是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那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系和養父母親生子女的關系是一樣的,所以養父母與養子女的子女的關系與親生的祖孫關系是一樣的。

㈣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

所謂婚生子女是指在夫妻關系合法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取得夫妻合法關系時所生育的子女。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養子女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從收養關系成立時起,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並享有權利;而繼子女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對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 (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系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
繼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消除。繼子女成年時,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生父母和繼父母或繼母有著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繼父或繼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只要收養關系一成立,繼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消除了,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樣,繼子女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存在了。雲南出台《公民事實收養有關意見》 萬余「黑孩」將告別黑戶 http://www.yndaily.com雲南省松山律師事務所的朱永江律師告訴記者,收養是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行為是一種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它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對老年人的贍養扶助以及財產繼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系。收養這種法律行為的目的在於使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人們之間產生擬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收養行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便產生了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關系,二是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基於此的其他親屬關系同時消滅。由於收養法律行為可以導致當事人人身關系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化,所以法律對於收養行為一般均規定比較嚴格的條件,其中包括對收養人的條件的規定,對被收養人的條件的規定以及對於被送養人的送養人條件的規定等。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並且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到主管機關進行收養登記後,收養關系便產生法律效力。我國《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從上面所介紹的案情來看,收養人既不符合法定的收養條件,又沒有履行法定的收養登記程序。因此,法院確認收養無效是正確的。 是什麼造成「事實收養」 對於這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違背法律政策的收養行為,由於缺乏責任追究和執法矯正機制,以至已經形成的事實收養得不到妥善解決,新的事實收養不斷發生。 雲南大學法學院吳鵬副教授告訴記者,事實收養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該問題的形成有其經濟、社會的根源,與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收養、戶籍和教育等制度改革與完善,以及政府部門的執法力度都有著密切的關系。 受傳統習俗和觀念的影響,老百姓往往認為對於由監護人送養的,只要送養人和收養人達成協議即可,不需要到民政部門登記。而對撿拾的棄嬰兒童,缺乏及時報案,送福利機構撫養的觀念,而是懷著做好事的心理私自養育或送他人撫養。另一方面,《收養法》頒布實施僅10餘年,對該法的普及還遠不夠,群眾的收養法律意識淡薄,並未認識到收養的真正法律意義。認為只要與被收養人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即成立父母子女關系,而收養只是解決其上戶的一個手續。實務中遇到的事實收養的收養人到民政部門尋求解決收養關系時,所提出的主要理由即是解決子女入戶、就學的問題。有的當事人利用人口普查的機會或托關系解決了被收養人的入戶問題,便認為辦理收養手續已無必要。有的當事人本來符合收養條件的,但由於一直拖著不辦登記手續,以致被收養人超過了14周歲的限制。所以不僅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未辦理收養登記,不少符合收養條件的也不辦理登記…… 收養登記是對當事人之間的收養關系予以確認和監督的行政登記行為。收養制度涉及的不只是對收養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還涉及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對計劃外生育、遺棄、拐賣兒童等違法行為的預防、制止。因此,對於當事人不辦理收養登記的行為,不僅應只承擔收養關系無效的民事後果,某些情形下還應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但在現行收養制度下,對當事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而形成的事實收養,以及雖符合條件但不依法登記而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等違法收養行為,並沒有予以強制糾正並追究收養人行政責任的規定。實務中,有的人將未婚生育的子女或超生子女私下送給他人撫養,而收養人對外稱是撿到的棄嬰;有的收養人年老或患病,自身生活已比較艱難,根本無力撫養被收養人;有的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棄嬰,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不滿40周歲,使被收養人的身心健康處於不利境地……等等。對於這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違背法律政策的收養行為,由於缺乏責任追究和執法矯正機制,以至已經形成的事實收養得不到妥善解決,新的事實收養不斷發生。 如果要徹底杜絕事實收養行為,應要求所有撿拾的棄嬰、兒童以及孤兒,都應送往兒童福利機構。同時,對不符合收養條件、對未成年人存在危害的事實收養,也應將被收養人送到福利機構。這就要求政府必須提供足夠的福利設施,有足夠的人力、財力,能承擔起對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但現實情況是,除昆明市城區外,其他區縣並無專門的兒童福利機構,而敬老院等福利設施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也無力承擔對所有棄嬰、兒童和孤兒的照顧職責。即便是有兒童福利機構的地方,由於被收養人往往年齡較大也不會被接納。一些收養人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經審查得知不符合收養條件不能辦理登記時,便提出將被收養人交給政府撫養,而政府卻沒有足夠多的福利設施接納他們。對這些未成年人的照顧仍得依賴於社會力量,這在客觀上也是事實收養問題難解決的原因之一。 《意見》解決事實收養問題 市民如果撿拾棄嬰,必須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必須送交當地民政部門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市民要求收養子女的,必須到民政部門或者社會福利機構申請和辦理收養登記。 據記者了解,我國的《收養法》1999年4月1日修正後重新發布,同年5月1日民政部又頒布了新的收養登記辦法。《收養法》規定,公民如果要收養孩子,首先必須年滿30周歲而且必須無子女;其次,要有一定的經濟能力,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能收養的疾病。不符合這兩條的收養者只能歸為事實收養者或非法收養者。但是由於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原因,在收養條件方面就規定得比較嚴格,原因是為了避免有人以收養為名超生、多生。 據記者從民政部門了解到,目前雲南省現存事實收養達10000多例。由於沒有及時辦理相關法律手續,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無法確定法律關系,被收養人在落戶、入學、就業等方面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為解決雲南省長期存在的事實收養問題,維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規范收養行為,在多次調研論證的基礎上,2007年7月2日,雲南省民政廳、公安廳、司法廳、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制定下發了《關於解決我省公民事實收養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從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雲南省將對2007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事實收養問題集中予以解決。 根據這個政策,目前只對2007年6月30日前形成的事實收養辦理戶口,辦理時間截止至2008年6月30日,逾期不辦。對雲南省現存事實收養問題,分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前、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原《收養法》實施期間、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後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3個時段,區別不同情況,適用不同法律法規,採取不同方式予以解決。辦理基本程序均為由收養人補辦相應手續後,到收養人住所地公證機構辦理收養(撫養)公證或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再到公安機關申請落戶。 記者了解到,在此次出台的政策中,事實收養非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養父母因經濟狀況、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再具備撫養能力,或者養父母一方死亡、離異,另一方無條件繼續撫養等情況,養父母或其親屬將被收養人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被收養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 對於依法不予建立收養關系、撫養關系或者寄養關系的當事人(含寺廟收養、乞丐收養等),依據《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由當事人住所地的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動員其將棄嬰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事實收養發生時被收養人未滿14周歲,但現已滿14周歲的,依據《收養法》和上述意見需要,可補辦收養登記手續;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收養的女性棄嬰,未辦理收養登記,後因離婚或者喪偶,女嬰由男方撫養,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收養事實滿5年的,可憑法院判決書或者民政部門證明的原離婚協議書復印件,或其妻死亡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今後,市民如果撿拾棄嬰,必須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必須送交當地民政部門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市民要求收養子女的,必須到民政部門或者社會福利機構申請和辦理收養登記。 事實收養構成要件為當事人須公開以父母子女相稱、相待,建立了事實上的養父母、養子女關系;當事人之間須有共同生活、扶養的事實;需親友、群眾公認;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消除了權利義務關系;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㈤ 養父母子女關系如何確定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如果成立收養關系,這個孩子不能向生父母索要生活費和教育費 如果並沒有成立收養關系則另當別論 附: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㈥ 如何確認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關系,養子女能繼承遺產嗎

可以。,看是否辦理收養手續,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養父母子女關系。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㈦ 怎麼確定養子女與養父母法律上的關系

如果你的養子女是通過合法程序領養的,那麼你們就已經是合法的關系。

㈧ 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繼父母子女關系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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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子女與繼父母子女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三點。

第一,養父母子女關系因收養關系的設立而發生。繼父母子女關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發生。

第二,養父母子女之間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自扶養關系形成之時起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如繼父或繼母撫養繼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繼子女贍養繼父或繼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養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不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為無權利義務的姻親關系。

第三,養父母子女之間因解除收養關系而權利義務終止。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系後,其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的贍養義務。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生母與繼父離婚,或者生父與繼母離婚,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親關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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