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子是女方父母家拆遷補償的,寫在女方和女方女兒名下,現在需要離婚房子需要分給男方嗎
應該不需要分給男方,因為房子是女方父母贈與的 ,和男方無關,所以沒有權利分這套房子。
『貳』 父母的房子要拆遷了的女兒有份嗎
要看原來拆遷的房產是否有你的名字?你父母是否健在?
如果只是登記在你父母名下,則屬於他們夫妻共同財產,不屬於家庭共有財產,現在父母健在,則房產不屬於遺產,他們可以決定給誰;如果有你的名字,則屬於家庭共有財產,你可以要求分割
『叄』 我有一套拆遷房,下房本了寫在兒子名下,問兒子要離婚有女方的份嗎
你好,關於離婚的房產問題,如果是在婚前購買的房屋並寫在兒子名下,一般情況下,房子屬於你兒子的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因為婚前一方父母的房子贈與給子女,並登記在子女的名下,該房屋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因此屬於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進行割,除非另有約定。若是婚後登記在兒子名下的,有約定按約定,如無約定一般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但是為了避免發生糾紛,可以寫協議明確房產贈與給子女個人,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兒子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那麼該房屋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具體分割法院根據實際貢獻予以考慮。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9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1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肆』 父母房子拆遷子女都有份嗎
父母的拆遷房子女沒有份。
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是給予被徵收人的,房屋是屬於父母的,徵收補償給父母,子女是沒有權分的。如果父母雙方過世,子女應當享有繼承權,但是這個也是與房屋拆遷無關的。
根據即將實施的相關規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伍』 老公的房子,拆遷用了老婆及父母的人頭,拆遷款女方有份嗎
當時老公的房子拆遷用了老婆及父母的人頭,拆遷款就應該安當時人數分,也就是說應該有女方的一份。
『陸』 房子是父母修的,拆遷後分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她也太過分了。要是你們自己調解解決不了。你就找律師解決吧。
關於房子問題,現在都是看房產證,如果房產證上是你的名字,那麼房子的一部分肯定就會有她的。還有你的債務問題,也有她的份。這個是肯定的,跑不掉了。畢竟這一切都在你們的婚姻存續期間。至於孩子的生活費,都是看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而定分的。
我知道的都說了。希望能幫到你。
『柒』 父母的拆遷房女兒有權分得嗎
那要看你們當地是怎麼樣的拆遷政策呢,正常情況下房子的拆遷是給房主呢,也就是說女兒是沒有份的,因為房主應該就是父母,反正父母肯定是可以分的,子女很多情況下是沒得分的,但是有些地方是分給兒子的,特別是農村裡只有兒子才有拆遷房,女兒是沒有的,具體你要去當地的拆遷辦問清楚。
『捌』 房子是父母的拆遷房,離婚有女方的份額嗎
首先,這個房子是誰的?
是公公婆婆的,離八次婚也分不到一個磚頭。。。
如果是老公的個人婚前財產,同樣分不到。。。
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才可以在離婚的時候,拿出來分配。。。
還有一種可能,公公婆婆都不在了,其子女自動繼承了房屋的所有權,注意是子女不是兒媳。。。這時候,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的時候,拿出來分配。。。
『玖』 結婚後拆遷分到的房子女方有份嗎
婚後拆遷分的房屋並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是拆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若是拆遷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財產,那麼拆遷分得的房子只屬於夫或妻各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拾』 父母的房子,拆遷後分到的新房寫了我的名字,離婚後老婆有份嗎
那就得看具體什麼時間段和情況下贈與給子女了。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將分得拆遷房屋贈與給自己子女的,應當屬於子女的婚前財產,就算是子女離婚了該房屋的產權仍就歸屬於子女一人所有。但如果當事人婚後,父母將分得拆遷房屋贈予給子女的,該房屋產權就歸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當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導致離婚時,女方就有權獲得該房屋的一半產權。但如果老人設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自己子女一方的財產除外。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