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東省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是什麼
有單位的,由單位領取,沒有單位的,到社區去領取。規定如下:
(一)符合獎勵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雙方有單位的,分別享受獎勵待遇一方有單位的,一方享受獎勵待遇雙方沒有單位的,一方享受獎勵待遇。
(二)獨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經本人申請,填寫獎勵審批表,由所在單位負責審核、給予獎勵。獎勵費支付後,在受獎勵人員的退休審批表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上分別註明,並報單位所在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符合獎勵條件,本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後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死亡的獨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單位給予補發獎勵費原所在單位改制或者並轉的,由改制或者並轉後的單位給予補發原所在單位已經破產,並清算結束,按無單位獨生子女父母享受獎勵待遇,由原破產單位當地政府負責補發。
(四)單位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按照過去有關規定加發退休金的,從本意見實施之日起不再執行加發退休金的規定。但已加發退休金總額不足2000元的,差額部分一次性發放超過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雙方沒有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滿60周歲時,經本人申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簽署意見,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獎勵費,並在戶口簿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上分別註明。
(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支付。企業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在4年內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獨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發給其繼承人。
(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前,應將擬領取獎勵費人員的姓名及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情況等在單位或者社區公示,15天內無異議的,發給獎勵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⑵ 山東省獨生子女費
每年2000元.
⑶ 獨生子女證每年獎勵費多少
一、獨生子女父母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每年發給12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獨生子女父母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關於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不生育的夫妻一次性獎勵1000元。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並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關於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後,對其父母的經濟幫助。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五、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可申請辦理。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收養子女的,不予辦理《光榮證》。
⑷ 山東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到孩子多少歲
獨生子女費領取期限及領取金額的問題,並不是全國都統一的。視乎各地方計生局不同的策略,所以不能一概而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領取金額一般在5-15元,領取期限一般可領到獨生子女滿14-18周歲,而獨生子女家庭補助費一般在退休時夫妻雙方各領取2000元左右
⑸ 山東省計劃生育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先申請,這個獨保費每年發一次
⑹ 山東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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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一) 領取條件:
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領取。
1、辦理《光榮證》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可申請辦理《光榮證》。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收養子女的,不予辦理《光榮證》。
2、辦理《光榮證》程序
辦理《光榮證》,需由夫妻雙方申請,並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和農民,由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批發證。
(二)具體發放辦法: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夫妻雙方各發給50%。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領取一次。當年沒有領取的,不予補發。具體發放渠道: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存檔的人員,單位委託存檔者,由委託存檔單位發給;個人委託存檔者,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3、檔案關系在街道辦事處的無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4、農村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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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山東省濰坊市獨生子女有哪些優惠政策具體是什麼
獨生子女的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如果辦了獨生子女證,就不能參加國家有關二胎政策了
⑻ 2021年機關事業單位山東省退休人員獨生子女費怎麼發放
摘要 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⑼ 濟南市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什麼
根據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以此規定,可以斷定企業為法定兌現主體。但在目前的實際情況中,部分困難企業無力發放一次性養老補助,致使部分退休獨生子女父母沒有領到這一部分補助。
山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辦法
為准確地確認我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計生委財政廳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扶助對象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和獎勵扶助金的發放以個人為單位。
試點縣計劃生育和財政部門依據上述基本條件和省計生委的有關政策解釋,結合本地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獎勵扶助對象的具體條件和人群范圍,報送省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審批。
二、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
確認獎勵扶助對象,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檢查、監督,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一)本人申請。
申請人本人應當在達到60周歲的前一年份的5月31日前(2004年60歲以上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在同年5月3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由國家統一制定的《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份,連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簿復印件一並交村民委員會。本年度新增的符合獎勵扶助對象條件、但因故未納入本年度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的,應納入下一年度的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
(二)村民委員會審議並張榜公示。
村民委員會依據當地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議,提出擬上報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時將討論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10日。如無異議,村民委員會在《申報表》上簽注意見,連同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簿復印件於當年6月30日前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張榜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民委員會申報的申請人資料進行初審,將初審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在政務公開欄張榜公示10日,同時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並於當年7月31日前上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四)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並公布。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擬獎勵扶助對象進行審查確認。經初步復核確認後,將獎勵扶助名冊印發至村民委員會,在各村張榜公布。同時將獎勵扶助名冊和舉報箱、舉報電話通過報紙、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並於8月31日前將最終確認的名冊提交縣級財政部門和資金委託發放機構,建立獎勵扶助個人信息檔案。
(五)市和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於每年9月將本轄區下一年度內新增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匯總後,上報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市級匯總後上報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查。
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審查質量進行監督,並組織相關部門、社會團體以及其它社會中介機構,對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供的獎勵扶助對象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取消資格,按照《責任追究辦法》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和結果及時上報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