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婚父母都不要孩子怎麼辦
父母離婚孩子不滿十八周歲的必須由一方撫養。夫妻離婚的,孩子若沒有滿十八歲必須跟隨一方父母生活。若其已經滿十八歲的,可以選擇不跟隨任何一方。孩子若已經滿十周歲的,自己可以選擇跟隨夫妻任何一方,但是若其未滿十周歲的,法院將根據夫妻雙方的經濟條件等考慮判給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Ⅱ 為什麼離婚後普遍男人不要孩子
隨著離婚率越來越高,新的問題橫在離婚父母面前,就是孩子到底跟誰好?這個問題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這個問題的確很困擾做母親的人,首先你一個女人帶孩子在身邊肯定有很多難處,我身邊有幾個帶孩子離婚的女友,有些難處不是普通人可以體會的,甚至也幫不了你.再則在再婚問題上確實是一個很大的障礙,這也是是毫無疑問的.第三是每天面對孩子,孩子對一個整天管束他的媽媽和一個間中來看他並且帶來禮物的爸爸,自然會更偏向爸爸一些,孩子小,這種感情很自然。
父母離婚受傷最大的其實還是孩子。在決定孩子跟誰過的時候,不要一味只聽別人的意見,要留意孩子的想法,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再做決定。這個決定對孩子的影響很大。
Ⅲ 父母離婚爸爸不要孩子
父母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是最大的,從保護孩子的角度出發,首先是希望夫妻雙方能夠協商確定子女撫養問題,如果不能協商一致,法院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如果有兩個孩子,不一定會判決一人一個,如果能舉證證明兩個小孩跟隨母親或者父親更有利的話,法院會判決更有利於小孩成長的一方撫養小孩。
孩子如果在兩周歲以下的,法院一般會判決歸女方撫養。兩周歲以上的,要看哪一方的條件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比如收入、一方的身體狀況、是否還有其他子女、是否做過絕育手術、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孩子的共同生活情況以及撫養能力等。如果子女已經有判斷能力的,應當詢問並徵求孩子本人的意見。這種情況要在孩子滿了10歲以後,才能征詢孩子的意見。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更撫養權?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於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於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這里,如何變更撫養權?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Ⅳ 為什麼說孩子成年了,父母也離婚了,孩子就不要指望父母為自己做什麼了
應該是孩子成年了,可以依靠自己生活了。父母離婚了,可能會再組建自己新的家庭,不能給孩子一個圓滿的家庭,孩子就要自己打拚自己的未來。
Ⅳ 為啥很多家長都不要自己的孩子找離婚家庭的小孩啊。
第一印象會覺得這是個不健全家庭長大的孩子
或多或少會受到父母影響了人格或是家庭觀
第二,父親或是母親還是單身,沒有依靠,會太過依賴自己的孩子
對一個健全的家庭,長輩過度的介入生活 不是很好
第三,父親或母親失敗的婚姻,往往會有負面的情緒與經驗投射在孩子的婚姻上
也許只是斗鬥嘴,但是父母一介入事情反而一發不可收拾
第四,單親的家庭,大多經濟較為薄弱
Ⅵ 父母離婚都不想要孩子,怎麼辦
你好
可能是你媽嚇唬你的
你媽媽一個人養你確實挺不易的
我不是說金錢方面
我說的是生活方面
你現在年齡小,可能不懂養育一個孩子要付出多少心血
少氣媽媽
跟媽媽道歉
她會原諒你的
放心吧
Ⅶ 父母離婚雙方都不要孩子,犯了什麼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離婚問題時的規定: 在離婚訴訟期間,如果夫妻雙方都拒絕撫養子女,法院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應當就子女撫養權問題進行協商,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確定由哪一方撫養,由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在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都不要孩子的情況下,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那麼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法律一般規定離婚後子女隨母親生活;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不管雙方是否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法院都要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有利於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法院會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綜合雙方的經濟條件(包括住房條件)、品格、學歷、職業、小孩生活的環境等因素,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考慮將孩子判給誰撫養。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法院可以採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如果拒不撫養的情節嚴重,還會構成遺棄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Ⅷ 為什麼離婚不要孩子的女人都要受到別人的指責
沒有法律規定受到指責的,只要雙方同意或者法院判決就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的子女撫養】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Ⅸ 為什麼很多媽媽離婚後不要孩子的撫養權
具體原因無法判斷,但是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