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異地的公務員有休探親假的嗎
一、探親假定義 探親假是指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自己的直系親屬分居兩地,每年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享受的到異地探望親人的假期。該探親假期可帶薪休假並報銷往返路費(飛機票除外)。其中直系親屬是指: 職工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在此列。 二、探親假的相關規范性文件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 《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制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總險字〔1981〕12號) 《財政部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財事字〔1981〕第113號) 《人事部 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探親假工資和探親路費計算基數問題的通知》( 人薪發〔1994〕11號) 鐵道部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實施細則 三、簡要說明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文件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國家勞動總局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制定了《關於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細化了對「父母」、「固定職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等問題詳細解釋和規范。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關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享受探親假的條件和探親假工資、路費待遇等問題,國發〔1981〕36號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財政部發布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 《人事部 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探親假工資和探親路費計算基數問題的通知》等文件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鐵道部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實施細則更是對國務院的探親假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多達23條的細化,做出了詳盡的具體規定。 國家對歸僑、僑眷職工和台胞、台屬職工出境探親,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探親,國際職員配偶出國探親,也都作了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不過,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四、國家相關文件全文 1.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國發〔1981〕36號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國務院公布施行 第一條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對《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說明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國家勞動總局局長康永和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發言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對《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作如下說明。 我國職工的探親制度是一九五八年建立的。這個制度建立以來,職工與親屬長期分居兩地的團聚問題得到了一些解決,廣大職工群眾十分擁護。但是,由於探親制度規定的與親屬團聚時間過短,已婚職工夫婦雙方居住在同一地區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因此,要求修改探親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從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〇年,國家勞動總局收到這方面的人民來信就有三千多件。在五屆人大幾次會議和政協會議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員提出提案,要求盡快解決這個問題。據此,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研究,並到部分省、市、自治區徵求了意見,對一九五八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補充。我現在將修改和補充的主要地方說明如下,請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位委員審定。 一、延長了探親假期。對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由原來給假十二天(不包括法定節日,下同)改為三十天(包括法定節日,下同)。這是因為,近二十年來,工業布局作了調整,三線建設大規模進行,不少職工單身調入或者分配到邊遠地方去工作,長期與配偶分居,每年只享受十二天的探親假,時間太短,每次探親來去都很匆忙,特別是路途較遠的職工,到家剛剛恢復途中疲勞,又立即動身返回工作崗位。有些職工反映,一年十二天的探親假是「三十年的夫妻,只過一年的同居生活」。適當延長探親假期有利於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 對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原來每年十二天改為二十天,並規定兩年探親一次的,給假四十五天。這樣修改,主要是鼓勵未婚職工兩年探望一次父母,以便集中精力學習業務技術,同時也可以減輕交通運輸上的壓力和節省財政開支。 二、增加了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規定。同父母分居兩地的已婚職工,這次規定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這是考慮到有很多職工,由於工作需要遠離了家鄉,因結婚後沒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又受經濟條件的限制,不少人十年、二十年不能回家探望父母,職工的父母很不滿意。有的職工為了探望一次父母,將多年的積蓄用光,甚至欠下一身債,多年還不清。已婚職工沒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對青年職工支內、支邊及畢業分配工作均有影響,父母也多為此而不願意子女遠離家鄉。從長遠來看,增加這一規定對於提倡已婚職工只生一個子女也有好處。 考慮到目前國家財政困難,這次規定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只能給予報銷一部分,即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部分由職工自理,超過部分由職工單位負擔。 在這個規定頒發以後,迫切要求探親的人數必然很多,只要各單位從生產、工作方面考慮,適當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不會影響生產、工作的。 新的職工探親待遇規定,關繫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廣大職工群眾多年的願望和要求,體現和發揚了國家關心群眾生活的優良傳統,人大常委會批准公布實行後,必將進一步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生產和工作積極性,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做出新的貢獻。 2. 《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制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 國家勞動總局 關於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總險字〔1981〕12號 為便於各地區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實施細則,現就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新規定》的待遇。 三、《探新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五、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以後,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六、職工的父母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母或者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過單位領導批准即可探親。 八、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通知》第一條中所規定的假期天數應改按一九八一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假期天數執行。。 九、職工在探親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單位行政提出申請後,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 十、各單位要合理安排職工探親的假期,務求不要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並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員編制。 十一、各單位對職工探親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要按曠工處理。 十二、有關探親路費的具體開支辦法按財政部的規定辦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對於制定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予以廢止。 鐵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據《探親規定》,參照上述意見制定鐵道、航運系統的實施細則,在本系統內統一執行,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國家勞動總局 1981年3月26日 3. 《財政部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 財政部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 財事字〔1981〕第113號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准開支: (一)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五十周歲以上並連續乘火車四十八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卧鋪費。 (二)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三)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乘坐條件,由各省、直轄市自行規定。 (四)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五)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第三條 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於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第四條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在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五條 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六條 各省、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在本省、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執行,並報財政部備案。自治區的職工探親路費規定,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由自治區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 本規定自《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81年4月8日 4. 人事部 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探親假工資和探親路費計算基數問題的通知 人事部 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探親假工資和探親路費計算基數問題的通知 人薪發〔1994〕11號 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職工探親假期工資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如何計發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職工在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一)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三)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四)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以前條確定的工資額為計算基數,在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原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探親假工資和探親路費計算基數問題的復函》(勞人險字〔1985〕14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4年3月21日 資料來源 網路文庫:中國//wenku.中國/link?url=jTRZZcZ_15nFUIqLsi3OCcw95YGbgzjeb0aB_-KIj_x5hjzUAVC 網路:中國//ke.中國/link?url=_7o46NiTXuT9F_nMIjnwAPkB07-8qzsVmO3kdUS1DH4fwa 法律快車:中國//中國lawtime中國/ask/question_688950.html 北大法律信息中國:中國//.中國/question/112043797.html?entry=qb_hangjia_quality 國家僑務辦公室中國站:中國//中國gqb.gov中國/node2/node3/node5/node9/node108/userobject7ai1376.html 法律法規庫:中國//中國people中國中國/item/flfgk/gwyfg/1981/226009198102.html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趙婧推薦
2. 戶口在本地,人在外地,是否有探親假,有幾天謝謝解答!!××
、探親假的概念。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它是職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
2、享受探親假的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3、探親假的期限。《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3、探親假的待遇。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地方性的規定
根據1997年粵勞薪[1997]115號《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應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其中,國有單位職工探親時,年休假天數不足於原規定的探親假天數部分可給予補齊。旅途車船費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該條規定確定了探親假與帶薪年休假之間的關系和連接,且適用范圍從國企擴大到一般企業,可與新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一起執行,不過僅適用於廣東省地區。
3. 獨生子女護理假和探親假是一樣嗎
不一樣
1、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異地並符合第一條規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選擇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凡已按規定享受探親假的,不再享受干休假待遇。
3、工作人員工作滿一年不滿五年,已轉正定級的每年可休年假五天。滿五年未滿十年,每年可休假七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每年可休假十天,年滿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十四天。
4、工作人員經法定程序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可休結婚假,婚假時間5天,實行晚婚者(男25周歲,女23周歲)增加婚假10天。
產假:正常產假90天,晚育假增加15天,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增加35天,側剪增加15天,剖腹產假30天。
5、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處理喪事假5天,工作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之後,經領導批准也可給予5天的喪假。
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婚假、喪假期間的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即上述假期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6、事假期間的工資計發,根據粵人薪[1996]18號文規定,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一個月(按30天計算)的,其超過的天數工資(固定部分和活工資部分)事業單位按80%計發,超過2個月的,超過的天數工資按60%計發,超過3個月的,超過天數本人基本工資停發。
7、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固定部分和活工資部分(下同)〉全額發給。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按90%計發。
8、探親期間的工資計發
在規定探親期間內基本工資照發,並可繼續享受有關生活福利待遇。
9、年休假為工作人員每年帶薪休息的假期,在年休假期內全部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和獎金)照發。
4. 獨生子女應不應該去外地上班
1、沒有應該不應該的說法,如果子女想要去外地上班,認為外地有更好的發展空間,想有一個寬廣的平台施展才華,那就可以去。
2、當然,獨生子女如果結合父母的身體狀況,想就近工作方便照顧他們,那就別去外地,畢竟離家遠了,有些事情心有餘而力不足。
3、學習、工作、擇偶成婚地點的選擇,本來就是人生的幾個重要選擇,人生,就是在邊權衡邊選擇、邊失去中成長的,成年人要懂得為自己的選擇買單,承擔那份責任。
5. 父母在外地的有沒有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版
(1)主體條件權,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6. 探親假是如何規定的
這個我知道的不是很詳盡,不過還是可以解惑一二:
3 年假和探親假應該是不可以同時申請的。如果老總高興了,願意放假列外;
5 假期是不管休假中是否有什麼其他的節日,只要你休完天數後,第二天就是什麼假日或者周末,那麼,你運氣好,可以再休休法定假日
6 一次休完
其他的,可以參看你本地對《勞動法》的具體詮釋和法案。
關於探親假、年休假等有關假期待遇問題的規定
來源: 作者:
根據粵人薪[1996]19號文、勞人薪[1997]115號、省委辦公廳[1991]12號、「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及上級有關規定精神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1、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異地並符合第一條規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選擇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凡已按規定享受探親假的,不再享受干休假待遇。
3、工作人員工作滿一年不滿五年,已轉正定級的每年可休年假五天。滿五年未滿十年,每年可休假七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每年可休假十天,年滿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十四天。
4、工作人員經法定程序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可休結婚假,婚假時間5天,實行晚婚者(男25周歲,女23周歲)增加婚假10天。
產假:正常產假90天,晚育假增加15天,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增加35天,側剪增加15天,剖腹產假30天。
5、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處理喪事假5天,工作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之後,經領導批准也可給予5天的喪假。
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婚假、喪假期間的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即上述假期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6、事假期間的工資計發,根據粵人薪[1996]18號文規定,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一個月(按30天計算)的,其超過的天數工資(固定部分和活工資部分)事業單位按80%計發,超過2個月的,超過的天數工資按60%計發,超過3個月的,超過天數本人基本工資停發。
7、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固定部分和活工資部分(下同)〉全額發給。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按90%計發。
8、探親期間的工資計發
在規定探親期間內基本工資照發,並可繼續享受有關生活福利待遇。
9、年休假為工作人員每年帶薪休息的假期,在年休假期內全部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和獎金)照發。
10、女工作人員假期的工資,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期間全部工資照發,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按《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11、婚假、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12、根據粵人薪[1996]18號文規定:
事業單位計算工作人員日工資,按每月實際工作天數21.5天計算。
7. 獨生子女在外地I作父母有探親假嗎
父母沒有探親假。
只有探父母和異地配偶,才有探親假。
8. 獨生子女在異地當教師,還可以享受探親假嗎
摘要 【1】工作在外地的子女,有工作單位的,有探親假。
9. 獨生子女探親假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