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京女職工產假有多少天
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北京市女職工的產假規定。 關於北京市產假的一般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增加獎勵假30天,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再增加產假三個月。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一條 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Ⅱ 北京市產假及孕期規定
(一) 女職工產假(懷孕7個月以上)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當地政府有規定並優於本辦法的,也可執行當地政府的規定。教師正值寒、暑假期間生育的,可按地方政府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影響其原有福利待遇。 在北京:根據《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規定,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二)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後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並使用;若產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按病假處理。 (三)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院證明,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時,給予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的按正常產休假。 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在北京:《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也規定,女職工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四) 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按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施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則由企業支付。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執行。在北京:《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五)產前檢查:為了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懷孕女職工應按照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根據規定,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六)獎勵產假:即各地對於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並且晚育的女職工給予的一種延長產假期限的獎勵待遇。如北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符合獎勵條件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農民、城鎮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適當獎勵。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批准,除享受以上規定的休假外,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七)接受節育手術的休假:計劃生育手術是育齡公民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法規而採取的一項節育措施,不同於一般患病或負傷治療。職工因接受計劃生育手術而請假,不是休病假,而是休節育假(或稱計劃生育手術假);職工由於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症而請假,也不是休病假。職工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確實需要其配偶護理的,還可以給其配偶一定期限的護理假。 ( 八)產假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處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期限相應順延到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之日,用人單位不得在其休產假期間與其終止勞動合同,而應該按照國家規定將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哺乳期滿為止。 (九)產假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關系:首先,如果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之日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日之前,那麼孕期、產期、哺乳期應該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能從勞動合同期限中剔除孕期、產期、哺乳期,從而變相延長勞動期限。其次,如果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之日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後,則勞動合同期限應當相應順眼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限屆滿之日。這樣規定既體現了對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的維護,也充分考慮到了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 (十)關於保胎假: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即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准發放。 勞動法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標准。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對於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於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規定) 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一、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Ⅲ 聽說北京市在產假期間取得獨生子女證可以順延三個月產假,我已經上班了,現在是否還可以享受這三個月產假呢
一 假期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1. 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
2. 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3. 晚育者,(24周歲後生育第一胎)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子證又加15天,總共150天
4. 流產者,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產前假】:
1.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鍾,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並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嬰兒滿一周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二 假期有關待遇:
1. 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准發放。
2. 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放: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 在增加工資時應作出勤對待。」
3. 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已參加了生育保險,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
4. 產假,凡符合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享受假期的人員,視為出勤,不影響其基本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備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Ⅳ 北京市晚婚晚育產假的規定是什麼
北京市晚婚晚育產假的規定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一年的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
Ⅳ 2012年以後,北京產假怎麼算的晚育,如果是獨生子女呢
2012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將女職工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條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
Ⅵ 最近看到「放棄3年獨生子女費可休3個月產假」這一說法,請問在北京,這一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麼謝謝!
「我們願意放棄三年的獨生子女費而多增加3個月的產假,在家陪陪寶寶!」昨天,剛版剛向單位成功申請權增休產假的張女士非常高興。張女士的申請成功正是依據了2003年9月1日本市實施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提到的,女職工除享受規定的法定產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條款。記者發現,如今希望用放棄獨生子女費而換取更多產假的媽媽越來越多。
Ⅶ 北京市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的一次性補貼是根據哪個文件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Ⅷ 北京勞動法產假,有沒有領到獨生子女證還能在休35天產假呀!!謝謝 明文規定的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領到《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專可按第(二)項:女職屬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晚育增加30天假),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沒有聽說35天的說法。
Ⅸ 北京生育津貼產假天數怎麼計算
生育津貼包括分娩類津貼和引、流產類津貼。計算公式: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30天×產假天數,之前,北京市女職工生育後享受的假期,大體包括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北京法規規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經單位批准可享受3個月獨生子女獎勵假。變更後,北京市女職工生育後享受的假期,除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還享受30天生育獎勵假;同時,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個月的假期。此產假二胎家庭同樣享受。這樣,相當於取消了獨生子女假,用生育獎勵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原有產假時長保持不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Ⅹ 北京 產假 獨生子女
90天的法定產假,24歲以抄後生育算晚育,享受30天的獎勵產假,但必須是北京戶口。
這30天可以給丈夫休,也可以自己休。
有獨生子女證的,經單位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產假,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獎勵費。
也就是說,妻子最多可以休90+30+90=2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