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與子女財產是否共有
父母過戶財產給已婚子女,如果有明確表示是贈與子女夫妻倆的,就屬於子女夫妻共有財產。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子女夫妻倆,或明確表示贈與子女個人,這財產屬於子女婚後取得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父母對子女利益擴展閱讀:
財產分割原則
1、分割共有財產應遵守法律的規定,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的財產,以及隱匿的贓款、贓物當成共有財產分割。分割房屋要依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2、分割共有財產應充分貫徹平等協商、和睦團結的精神。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的范圍、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都可通過協商決定。
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沒有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應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就共有財產的分割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可以由多數共有人和持有半數以上份額的共有人決定。
3、分割共有財產,應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共有人之間事先訂立合同,明確規定了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則各共有人應依合同的規定分割共有財產。
Ⅱ 父母給予孩子恰當的獎勵,對孩子有哪些好處呢
首先,激發孩子上進的根本因素是他的內驅力,如果孩子喜歡學習,對學習感興趣,不用獎勵,他也會很努力,相反,孩子原本很用功,因為你用金錢作為獎勵,反而會影響他的進取心,導致內驅力不足。生活中很多家長會鼓勵孩子參與家務,這個出發點是很好的。可是有些家長為了更好的激勵孩子,就會用金錢來激勵孩子。比如洗碗3塊,拖地5塊,倒垃圾6塊等。而這對孩子來說快樂的勞動就變成了一種交易。
第二,對象感不對。什麼樣的對象感呢,獎勵的對象感:金錢。那什麼樣才是對孩子好的獎勵呢。我覺得可以是課程金幣!舉個例子,最近不是有很多付費知識平台和課程嘛,比如少年得到和張泉靈老師的語文教育課。
Ⅲ 父母有錢對於孩子的好處
父母有錢了,能夠滿足我的物質需求,也能滿足我的精神需求,能給我提供更好的教育場所,
能常吃豐盛的飯菜、能住上豪華的住宅、能穿時尚的服裝、能坐上最新潮的轎車、能給我請家庭教師、能給我選擇理想的學校、能陪我去旅遊、能給我拖關系找好點的工作、能讓我在找配偶時千挑萬選、能給我出錢買房子、能給我出錢請保姆
總之,父母有錢了對孩子的好處是不勝枚舉
Ⅳ 父母對於孩子的財產享有處分權嗎
很多父母會有掌控欲,認為孩子的東西都應該要是在自己的管轄范圍里,所以孩子過年收到的紅包等等財產,都會由父母保管或是使用。很多人就認為父母這種做法不合理,那麼父母對於孩子的財產享有處分權嗎?華律網小編為你打聽到了相關內容如下。
父母對於孩子的財產享有處分權嗎?對未成年的孩子有處分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可以得出,監護人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也就是說監護人是有一定的處分權的,換句話說就是在不減損為成年子女利益的情況下,擁有處分權。說父母沒有未成年子女財產處分權死不對的,只是這個權利是有限制的。
其次、我們來看下什麼情況下,父母的處分權是有效的?從第一點可以看出,父母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處分權當然是有效的。那麼,是否還存在其他情況呢?我們從代理的角度來說,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處分(如果未成年子女智力可以理解這個處分行為,應當取得為成年子女的同意)當屬有權處分,有效;如果父母的處分(如果智力能理解卻沒取得同意)行為非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否就無效呢?這種情況可以看作廣義的無權代理,如果是表見代理(如未成年子女智力狀況、經濟能力、環境來看,足以理解這個處分行為並且同意了)這個效力由相對人選擇,可以選擇表見代理,處分有效,也可以選擇狹義無權代理進行撤銷,如果是狹義無權代理,就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未成年子女進行追認。就本案而言,監護人將被監護人的房產賣出,並且取得了有一定辨別能力的被監護人的同意,而價值45萬元的房產剛好賣出45萬元,沒有利益減損,該出售行為應當有效。
再次、關於孩子學費和生活費是由被監護人財產支付還是監護人的財產支付的問題,應該這樣看,讓孩子接受教育和正常生活,也是為了孩子的利益,這5000元換取了孩子的教育,1000元讓孩子生活了,也就是說孩子的利益還是沒有減損,為孩子所用了,監護人當然有權處分,這也是監護人在盡監護義務,只不過是行為上的盡義務,並不一定要從監護人的個人財產支付才算監護人盡量監護、撫養義務。另外從現實生活的角度來說,父母為了孩子的教育和生活,用孩子的財產支付,不違反道德,不違反法律,合情合理,法律來源於生活,也是為了生活的公平公正,從孩子的財產支付孩子的費用沒有什麼不妥的。這樣的判定要特別注意一點,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和一般的監護人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而民法通則第18條第3款的規定,我認為只適用於一般監護人和對未成年子女不盡撫養義務甚至遺棄、虐待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對於關愛未成年子女教育與健康的父母,另外從父母的撫養費中支付教育、生活費這樣的判決是沒有意義的,在現實生活中也是沒有立足點的。
Ⅳ 什麼是真正的父母對子女的愛
父母會把孩子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上,做什麼事情都會想到孩子,生怕孩子受到一點委屈,時時刻刻都在擔心著孩子,怕他們吃不飽,穿不暖。
Ⅵ 父母給予孩子恰當的獎勵,對孩子有什麼好處呢
獎勵學習相關的,最多的就是書。如果孩子為了取得好成績,天天讓我給他買書看,那我還有點求之不得呢哈哈。再比如去逛博物館、圖書館。只是對於孩子的學習教育,現在存在這樣一種傾向,家長許願考多少分,給予鼓勵,以求刺激他們的積極性,這個問題是家庭教育,我不反對,也沒有發言權。
成績,是孩子的能力體現,包括自主學習,前期需要我們監督輔助,慢慢讓孩子體驗到學習對於他自身的好處。所以在我們家,強調的就是能力,能力贏得尊重和自由。對未成年人更如此。為什麼要給錢呢?因為錢是最方便的載體,最好量化,省事方便。當然有條件用精神獎勵代替物質獎勵更好,可是你會精神獎勵嗎?表揚或者贊美?這可不是每個家長都會的哦。在學習上來說,學生自己想學、願意學、會學,才是能學好的保證。除此之外,其他因素,甚至包括老師的教,都可以視為外部因素。
Ⅶ 父母為自己子女買房出資,如何最大限度維護子女的利益
現在,有很多年輕人結婚時買不起房子,大都是由父母親來掏錢為兒女們來買房子。那麼,父母親就會有憂慮,因為現在年輕人的婚姻說不清楚,很不穩定,說離就離了,萬一離婚了怎麼辦?離婚了,豈不是讓兒媳婦或者女婿分走一半? 在這里,先讓我們來看看法律對於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是如何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此,我重點說一下該條司法解釋的第二句,也就是說,子女結婚以後,父母為子女夫妻雙方買房出資的,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該出資是僅僅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那麼該出資就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了。這樣的話,就讓作為父母的感到不安和擔心了,將來子女夫妻倆離婚了怎麼辦?為了不讓離婚後兒媳婦或者女婿分到這筆財產,應當採取這樣的辦法:子女結婚後,作為父母的如果為子女夫妻雙方買房出資的,就和自己的子女或者子女夫妻雙方簽訂一個贈與協議,贈與協議的內容就是買房出資是對自己子女的一方贈與,並不贈與另一方,即不贈與兒媳婦或者女婿。如果有這樣的協議,那麼,即使將來子女夫妻雙方離婚了,父母贈與自己子女買房的錢就不會被分割了
Ⅷ 我一直搞不清楚,父母和子女之間是利益關系吧
我覺得是利益關系,你年幼他們養育你到長大,或許對他們來說他們對你是所回謂的愛,但答是我認為並不是的,他們是為了將來你能贍養他們,我這樣說是有點兒冷血,他們用他們封建傳統的思想來束縛我們的思想,讓我覺得自己一無是處!
Ⅸ 父母往生對子女有什麼好處
知道父母往生到極樂世界你開心嗎?當然會覺得很安樂了,父母在天之靈也會保佑自己的孩子。你們應該與父母為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