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江蘇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有哪些獎勵政策
江蘇省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規定:
第二十九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准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支付。
第三十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㈡ 重慶市計劃生育有關獨生子女的獎勵政策
重慶市計劃生育有關獨生子女的獎勵政策如下:
一、重慶獨生子女補助費發放:《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只有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1、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
2、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重慶獨生子女補貼政策:
1、夫婦年滿60歲以後,由中央或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進行獎勵扶助。獎勵扶助的標準是,符合條件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於600元的標准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該政策開始執行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
三、重慶獨生子女證辦理程序: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夫妻必須保證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經夫妻雙方申請,並且獨子的母親未滿49周歲。此外,申請人還需要提供如下手續:
1)失業證(在單位辦理不需要,如果是自己在街道計生辦辦理需要提供失業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書面申請(在女方戶籍地街道計生辦領取申請表並如實填寫,雙方單位簽意見、蓋章);
3)節育措施證明材料;
4)申請人一寸免冠相片兩張。
5)最後去戶口所在街道計生辦辦理或交給單位辦理。
四、無工作人員如何辦理獨生子女證:無工作人員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申請辦理,女職工單位申請,由單位代為辦理。此外,申請人還需要提供如下手續:
1)失業證(在單位辦理不需要,如果是自己在街道計生辦辦理需要提供失業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書面申請(在女方戶籍地街道計生辦領取申請表並如實填寫,雙方單位簽意見、蓋章);
3)節育措施證明材料;
4)申請人一寸免冠相片兩張
(2)獨生子女獎勵檔案擴展閱讀:
1、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生育一孩、二孩,生育登記服務機構對登記對象進行現場登記、核實信息,對材料齊全、情況屬實的,當場發放新版《生育服務證》,並加蓋發證單位公章。
2、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申請再生育獲得批准後,由審批單位發放新版《再生育服務證》,並加蓋審批單位公章。《再生育服務證》需張貼女方一寸免冠照片。有效期為三年。
3、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發放舊版《生育服務證》和《再生育服務證》。此前已經發放的,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持證人要求更換新證的,原發證單位可以為其換發新證。
4、《生育服務證》編號共十八位,第一位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務證;第二位至第十八位為阿拉伯數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的「10」或「20」分別代表生育「一孩」或「二孩」,第四位至第七位為登記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為區縣代碼,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為區縣辦證順序號。
5、《再生育服務證》編號共十八位,除第二位至第三位的「30」代表再生育以外,其餘編碼含義均與《生育服務證》一致。
6、《生育服務證》和《再生育服務證》在重慶市計劃生育網上便民服務系統中自動生成、列印。如因辦公設備、網路等原因不能列印的,可暫時由人工填寫證件,但發證單位應將相關內容錄入系統,以便規范管理。
7、新版《生育服務證》和《再生育服務證》(式樣見附件1、2)由市衛生計生委統一印製。
㈢ 在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時候聽說有一次性的獎勵措施
各省不一樣吧。有的省規定是可以要二胎,但不生,可以一次性領取1000元。你查查你所在省的計劃生育條例或實施細則。
㈣ 問武漢市獨生子女3500獎勵政策
按照相關規定參加了武漢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了《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01年1月1日以後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並按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領取的養老金中未包含計劃生育獎勵項目(加發5%退休金或補充養老保險計生獎勵)。
申請獎勵的人員要填寫《武漢市國有、集體企業落實退休職工計劃生育獎勵政策申請審批表》,提交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退休證》、《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和復印件,向企業或相關部門提出申請。
㈤ 獨生子女國家有補貼政策嗎
獨生子女國家有補貼政策。
一、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二、補貼簡介
1、獨生子女父母獎金補貼
獨生子女父母只要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件就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金補貼,每個地區補貼的金額不同,最高為2000元,領取時間為: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8周歲為止!
2、獨生子女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補貼
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因響應國家政策,在他們年滿60周歲以後,可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補貼,每人每年960元,只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就可以領取!
3、獨生子女家庭傷殘扶助補貼
有勞動力才有生產力,像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如果有一個人傷殘後,會直接影響生產力,國家為了幫助獨生子女家庭順利度過困境,對獨生子女家庭子女出現傷殘情況時,可以申請補助,每人每月補助270月!
4、獨生子女人員死亡補貼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如果獨生子女不幸遭遇死亡的,不論是何原因造成的,他(她)的直系親屬都能每人每月領到340元的補貼撫恤金。
5、獨生子女教育補貼
對於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國家也會給予一定的教育補貼,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可享受高考加分優惠政策;二是直接發放現金補貼,補貼金額一般在1000-3000元。
三、獨生子女補助標准提高
國務院辦公室印發的《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方案》提出,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明確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制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人均經費國家基礎標准,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
《方案》還提出,中央制定計劃生育扶助保障補助國家基礎標准,獨生子女補助標准提高,這也意味著此前實施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將統一於國家基本標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斷增高,補貼形式由中央安排。
(5)獨生子女獎勵檔案擴展閱讀:
1、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
3、辦理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程序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獨生子女證》。
4、喪偶或離婚對象的領證程序
(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5、其他情況的領證程序
(1)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按照「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㈥ 內蒙古自治區獨生子女獎勵辦法
摘要 獨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生育的唯一孩子。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具有同樣的身心發展規律。但兄弟姐妹關系會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產生一定作用。獨生子女除了與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外,沒有兄弟姐妹這層關系,因此其社會化帶有自身的特點,但是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都能學會交朋友。獨生子女政策是為了響應國家號召,而實施的控制人口增長過快的一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