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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罪

發布時間:2022-03-27 14:49:40

❶ 婚姻法第幾條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婚姻

不只是子女不能幹抄涉襲,其他人任何人也不能幹涉。而且對子女的干涉還在第三十條加以規定。
《婚姻法》對此的規定如下: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不光是《婚姻法》有規定,《刑法》也有規定:
第二百五十七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❷ 子女干涉父母的再婚違法嗎

既然你這么問了,就說明你有意識到這樣做事不對的....
子女無權干涉父母再婚!為什麼不試著接受呢!

❸ 子女對再婚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法律上有規定

子女對再婚父母仍然具有贍養義務。
《婚姻法》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❹ 父親再婚,子女是否有權干涉

那麼子女是否有權干涉父母再婚呢? 在80年代初,我曾遇到一件這樣的事:一位朋友在地震中折了夫人,身邊留下十八大九的一兒一女。這位搞技術的朋友以前很少過問家事,拉扯兩個孩子非常吃力。後經人介紹與一位老姑娘成親,但子女們卻接受不了。他們覺得母親剛剛死去幾年,父親就另尋新歡,實在對不起母親,自己也感到臉上無光。因此,在相當長的時間兄妹與繼母沒有話說,直到他們相繼結婚後,才與繼母的關系變得融洽起來。最近在報上讀到一封老年讀者來信,說的事與我的朋友經歷的恰巧相反。他寫道:老伴已去世多年,一位熱心鄰居給他介紹了一個,相處了一段時間,彼此都覺得合得來,就徵求兒女們的意見。起初兒女們不吭聲,後來大兒子說:「您找老伴,我們不反對。不過我們是您的親生兒女,萬一您走在她前頭,您的房產得留給我們。」其他兒女也很贊同這個意見,表示可以親自去辦理房產公證。 從上面的兩個實例來看,兒女們對父母再婚的憂慮,基本上是出於一種情感隔膜和財產繼承這兩個問題的。就情感隔膜看,未成年的兒女往往表現為感性的喜歡或厭惡,只要繼父或繼母肯於進行感情投資,一般不會遇到明顯的阻力。阻力最大的就是未婚的成年子女,他們沒有成家立業,缺乏生活經驗,正如俗話所說:「不當家不知柴米貴,不養兒不知父母恩。」不能體會父母的心理,尤其是對孤身父親或母親的心理和生理需求,更是無法理解,因而常常從個人的感情出發,反對或阻止父親或母親的再婚。還有的無意間接受了世俗的心理暗示,對繼母更為反感,似乎所有的繼母都像民歌《小白菜》里唱的那樣,令人不堪忍受,痛苦難奈。有的父母屈從於兒女的要求,只得放棄再婚,給自己造成的精神苦痛卻是兒女們無法理解的。 法援解讀:再婚是老人婚姻自由的權利,其他任何人都無權干涉。父子關系是不可能斷絕的,兒子的也不能因此而中止。張老漢可以通過居委會等部門與兒子充分溝通。

❺ 子女有權利干涉父母再婚嗎

我國《婚復姻法》第30條規定:制「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同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也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由此可見,子女不得干涉也無權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父母再婚後,子女要繼續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❻ 如果到法院 起訴父母干涉婚姻自由罪 能成功嗎

如果父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到法院起訴會成功。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徵: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姦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
現實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親屬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離婚而毆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離婚自由權的,考慮到夫妻雙方的特殊關系,一般不以本罪論處。
2.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因對他人婚姻進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帶來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害)。侵犯身體權利的暴力行為也只限於作為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公然以故意殺人、重傷、強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應當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
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3.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於強迫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準離婚。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父母、親族出於貪圖金錢、高攀權勢進行干涉;出於維護封建的舊習俗不準改嫁;出於子女婚事須按父母之命的傳統封建思想,等等。這些不同的動機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只是量刑時要考慮的情節。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取暴力手段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顯著特徵,沒有暴力干涉就不構成本罪。所謂暴力,是指對意圖結婚或離婚的人實行拳打腳踢、捆綁、禁閉、強搶等人身強制的方法。

❼ 父母再婚後兒女破壞老人生活應什麼法律則任

我國《婚姻法》明確提出,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是違法行為: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對於那些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和拒絕贍養老人的子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法律予以明確規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可以處以刑罰

❽ 子女能幹涉父母再婚嗎

現實問題

賀某(女)早年與湯某(男)結婚後,夫妻恩愛,生有一子小湯,但不幸丈夫版早亡。賀某獨自一權人含辛茹苦將小湯養大成人。由於小湯的工作單位離家較遠,經常不在家,年邁的賀某晚年生活十分孤獨,後經他人介紹,賀某與退休工人羅某相識,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彼此互有好感,願結為夫妻,共度晚年。小湯得知其母准備再婚的消息後,大為惱火,認為其母不遵婦德,對其母冷嘲熱諷,並以各種方式阻止賀某與羅某的婚事。小湯可以干涉母親再婚的自由嗎?

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因此,父母再婚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是侵犯父母婚姻自由權的行為。父母可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干涉婚姻自由的子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干涉婚姻自由情節嚴重的,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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