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親有權利在沒有經過兒女同意的情況下發兒女的照片嗎
沒有權利。每個公民都有隱私權,即使是未成年人也一樣擁有。你的父親這樣做是不對的,可能他出於對法律的無知或是不明白可能這樣做的危害,你做女兒的可以告訴父親他不應該這樣做,這樣做可能帶來不可預見的危害。
㈡ 父母未經子女的允許查看子女的書包及私人物品是否侵犯子女的隱私權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若子女成年父母就是侵犯;子女未成年就不算侵犯只能算是不尊重。
㈢ 父母未經同意翻子女東西
在中國,就面對現實吧,別說未成年子女了,成年的子女在父母面前、親戚面前依然是沒有隱私的!
㈣ 父母給未成年子女照相違法嗎13歲的男孩吃飯時,父親給他照相,他不同意,還說是違法,真是這樣嗎
1、不違法。這是法外空間,如果這都違法,那我們的社會中每天上演著的違法事件沒有一億,也有幾千萬吧?這豈不是太可怕了?
2、另外,如果孩子不想歡拍照,就尊重孩子的意見。就別硬是要拍,尤其是一些在孩子眼中看起來並不好的照片。
㈤ 未經允許對他人進行拍照違法嗎
對方侵犯了您的肖像權和隱私權。可以起訴要求道歉、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100條「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肖像權有兩個前提,一是未經本人允許,二是為營利為目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因此可以判定,對方侵犯你的肖像權和隱私權。作為公民權利,你可以要求其刪除所拍攝到的照片。如果,你在公共場合發現有人使用的照片或者圖片中確實有你的話。那麼,你可以報警、控告他侵權。要求消除影響並賠償你的損失。
㈥ 父母未經同意進入子女房間是否合法
父母未經同意進入子女房間當然合法,因為父母進入自己子女房間從來不涉及法內律。你想把自己的房容間們鎖上可以的,畢竟房間是你父母借給你居住(臨時使用權),裡面有你私有的東西,可以不讓他人窺視。你爺爺奶奶要進來前你把房門鎖上就行了,他們就進不來。
㈦ 家長不經孩子允許隨便給孩子照相是否屬於違法
不屬於,你是孩子的監護人。沒聽到那個案子是關於這個的。
㈧ 父母有權利未經孩子本人同意而偷看孩子的隱私嗎
1.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2. 雖然小孩還小不滿18歲成年
但隱私權是每個都擁有的不管她有多大
在國外小孩交男朋友在學校的生活父母沒經過本人同意都不能擅自過問
這也是種尊重他人的表現
做父母的只有以身作則才能為孩子樹立好的榜樣
3. 彼此尊重、彼此理解
㈨ 未經同意進行拍攝是違法嗎
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是一種侵權行為。
肖像製作專有權: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
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
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准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9)父母未經子女允許拍照擴展閱讀
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具體而言,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製作權和使用權等方面。
肖像擁有權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公民的許可,他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損壞公民的肖像;肖像製作權是指製作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即決定是否製作、如何製作肖像的權利。
肖像人可以自行製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繪等;也可以委託他人製作,如委託照相館、畫室製作。如有人主動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則必須從肖像人取得肖像製作權。
肖像權是公民人格權利中的一種,它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惡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經本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二是有權同意他人攝制、寫生本人的肖像並無償或有償請求司法保護。
但是,對肖像權的法律保護,各國規定並不相同,大多數國家將它納入版權范圍內加以規定(如聯邦德國、義大利等),少數國家則將它納入人身權編章內(如我國等),還有相當一部分國家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則據情予以保護(如日本、美國等)。
從保護層次看,各國規定也不相同,有些國家禁止擅自非法拍攝他人肖像,如日本,1967年在國鐵田町電東區,一名國鐵職員上班時洗澡,被鐵路公安員發現,公安員欲將該職員裸體拍攝下來,雙方發生爭執後訴至法院,東京地方法院認為,公安員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
對此案,法院認為:「在我國雖不能說肖像權已在實體人確立,但作為受憲法保護的國民權利中的一項內容,公民具有不經同意不被攝影、不被隨意發表的權利……」而另一些國家則規定,未經同意。
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如義大利法律規定:「未經肖像人同意,肖像不得展覽、復制或出售」,由於司法、治安、科教等需要,涉及公眾利益的除外;也有個別國家將肖像權作為一種相似財產收益的權利去加以保護。由於對肖像權保護的模式不同,這方面的理論研究也就較為活躍。
㈩ 父母未經兒女允許擅自拿兒女的手機並且不還給兒女犯法嗎
父母未經女兒允許擅自拿女兒的手機,不給女兒向他好好學習,這個是夠不成犯罪的,只是溝通的方法不一樣,要盡量說服女兒放下手機,然後做到不生氣,不計較的把手機收回來,這是正確的,應該是處理問題,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