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怎麼開
用現在的戶口,父母戶口和你的戶口分離在中國是正常現象,如果只需要證明不需要戶口本,就到學校開證明或者到父母戶口的街道派出所開。
B. 求 無子女照顧證明 範文
證明
茲證明我轄區居民(或村民)XXX和XXX夫婦現年分別xx歲、xx歲,共生育x子x女,其中兒子xxx因xxxxx於x年x月x日遷往回x地,女兒xxx因xxxxx於x年x月x日遷往x地。現夫婦二人體弱年邁,在本轄區,甚至在xx市范圍內,無子女答照顧。
特此證明
xxxx年xx月xx日
(公章)
C. 子女要求與父母生活證明怎麼寫
子女要求與父母一起生活,特此證明我父母年老無人照顧,需要子女在身邊照顧。
D. 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格式
法律分析:首先寫明申請證明親子的姓名、轄區、性別、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然後寫明親子關系。落款列明日期和公安局名稱。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E. 如何獲得贍養老人的證明材料
贍養證明所需要的材料主要是證明贍養人與被贍養人關系的證據,如出生證明、戶口簿、贍養關系證明書、法院判決書等。
不贍養老人的法律後果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指成年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是指成年子女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對父母的關心、幫助和照顧。贍養扶助的義務主體,一般是成年子女。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子女必須要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是每一個成年人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
我國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實施:首次從法律上明確將農歷九月初九定為老年節。此外,新法規定:家庭成員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人分開居住的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常回家看看』正式寫進了法律,如果子女不常回家看老人,應屬於違法行為。」更不用說子女不贍養父母的情形了。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如果不履行該義務,要承擔給付贍養費的民事責任;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子女都要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拒不贍養老人後果嚴重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會有坐牢的可能性!
按照規定,成年的子女是有義務贍養父母的,如果拒絕贍養父母,或者是因迫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對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F. 讓父親單位開子女不在身邊無人照顧的證明,這個有沒有什麼具體要求
這個證明單位也許不給開啊,因為單位並不了解職工家庭情況啊!應該由居委會或村委會開具證明啊。
G. 贍養老人的證明怎麼開
法律分析:說明其親屬關系,寫明兩者的身份信息,蓋章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H. 父母隨子女一起居住的證明
證明書抄
茲有我村(或社區居民),XXX,身份證號碼,妻XXX,身份證號碼,外公xxx,身份證號碼,外婆,身份證號碼,跟隨子女長期在異地居住,特此證明。
ⅩX村(或社區居委)委會(蓋章)
XX年XX月XX日
I. 如何開具父母身邊無子女證明
開具《無子女照顧證明》:
(1)申請人遞交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
(2)填 寫書面申請表:
(3)被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需出具的有關證件,申報人要遞交原件和復印件,派出所或戶政科保留復印件,需要各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資料原則上要以微機列印的為准。
子女照顧年老父母(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持雙方申請報告、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和申請人所在地單位或社區居(村)委會出具的身邊無子女證明以及入戶人所在社區居(村)委會出具的親屬關系、無職業證明或下崗、待業證,報遷入地派出所簽發戶口准遷證。憑遷出地戶口遷移證,在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報告和證明提交原件,其他證件核原件留復印件)。
J. 證明子女和父母一起住的證明
法律分析:和父母親住在一起的證明材料就是父母本人出具寄宿證明即可,就是向國家工作人員表明子女目前是暫住在父母這里的,另外辦理居住證還需要提供居住證申請表,身份證明。不管是和父母居住在一起或者是投靠在親戚,住在單位的集體宿舍或者在當地有租的房子,都要提供住所證明的。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