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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養父母和養子女關系好的嗎

發布時間:2022-03-20 14:00:46

❶ 養父母和養子女可以結婚嗎

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是不能結婚的。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雖然沒有血親關系,但是,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❷ 養父母不能和養子女結婚嗎

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不可以結婚,因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而由於養父母和養子女間雙方是法律上確認的擬制的直系血親,具有同自然血親一樣的法律效力,是不能結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❸ 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後還需要贍養嗎

不一定。根據《收養法》第30 條,收養關系解除後,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沒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沒有贍養義務。但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❹ 養父母離婚後與養子女的關系

法律分析:父母離異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會消除。辦理合法收養登記手續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親生父母與子女之前的權利義務是一樣的,父母離婚並不會導致子女與父母關系的消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❺ 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繼父母子女關系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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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子女與繼父母子女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三點。

第一,養父母子女關系因收養關系的設立而發生。繼父母子女關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發生。

第二,養父母子女之間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自扶養關系形成之時起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如繼父或繼母撫養繼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繼子女贍養繼父或繼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養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不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為無權利義務的姻親關系。

第三,養父母子女之間因解除收養關系而權利義務終止。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系後,其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的贍養義務。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生母與繼父離婚,或者生父與繼母離婚,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親關系消除。

以上就是對該問題的回答。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四川婚姻律師網在線律師。

❻ 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有哪些

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與親生的父母子女關系完全相同。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條鏈接:〈收養法〉的相關規定

1、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2、第二十四條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3、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6、第二十九條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7、第三十條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❼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關系

養父母子女關系通過收養關系的成立而確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二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❽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主要的權利義務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有撫養贍養的義務,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❾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能結婚嗎

法律分析:由於養父母和養子女間雙方是法律上確認的擬制的直系血親,具有同自然血親一樣的法律效力,因而是不宜結婚的。只要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已經合法解除了收養關系,並且符合法定婚齡、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未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等法定結婚條件的,就可以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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