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過去由於停薪留職,故一直沒有在夲單位辦獨生子女證,到現在未領獨生子女費現能補辦嗎
不可以。
開放二胎後各地都已經停辦獨生子女證,以前沒有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家庭不能再補辦獨生子女證和補領獨生子女費。
所以不可以。
B. 停薪留職後獨生子女費單位還給發嗎
當然不發了
C. 辦理停薪留職後生育津貼是公司的還是個人的
。由於停薪留職也是一種勞動關系的續存,因此單位在停薪留職期間應繼續參保,職工也可以享受生育待遇。關鍵看你停薪留職協議是如何約定的。我個人認為,按照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和女職工權益保護法,產假期間女職工工資是照常支付的,因此產假津貼實際上是補貼單位的。如果你的協議允許不支付工資,那麼單位應該可以截留生育津貼部分。
D. 停薪留職人員的各種交費標準是多少
這個沒有固定標準的,要看各個單位不同了。有的好單位交了錢還發給你,有的單位就要你另外再交錢,還有的不交也不拿。那要看單位的慣例和你跟領導的關系了。
E. 鄞州區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鄞州區領過獨生子女獎勵費的和知道具體政策的請進來下~~~ 0點 關於調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的渠道和標準是市裡頒發的,我在鄞州區政府網站也找到了文件,具體內容詳見後面一部分。
這里我先說想問的問題是:按照市(區)里頒發的文件來看,是不是0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獨生子女獎勵費也是按照調整後的標准來領取的? 也就是說每年領取不低於100元?但是我電話咨詢了鄞州區計劃生育局相關人員,卻被告知0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獨生子女獎勵費是由當地村委一次性發放,以後也不能領取每年100元的獎勵費了(備注兩點:其一:村裡婦女主任也是這樣說的。其二:按照頒發的文件至少可以拿1400元獎勵費,我村一次性獎勵了一點點錢,連個零頭都沒有。)
以下這個是頒發的文件,我在文件下面三處地方標記了下劃線,難道說是我理解這篇文章有誤? 還請知道的朋友告知下,謝謝!!!
關於調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渠道和標準的通知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寧波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生委關於推進我市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甬政發〔2002〕73號)精神,進一步推進我區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建設,現將全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發放渠道和標准等問題明確如下:
一、調整時間:發放渠道和標準的調整時間為2007年1月1日起。
二、發放標准:凡具有本區戶籍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可領取每年不低於100元的獎勵費,直至子女滿十四周歲。
三、發放渠道:
(一)有用工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用工單位發給,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給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包括無業城鎮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單位全額發給。停薪留職、待崗、內退人員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原單位發給。
六個月以上臨時工、合同工,用工期間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用工單位視同本單位職工全額發給。
(二)個體工商戶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工商部門發給。
(三)無用工單位的農村居民(包括無業城鎮居民)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發放渠道按以下規定:
1.2007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獨生子女,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列入區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2.200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獨生子女,其調整後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各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列入財政預算並予以發給。
四、我區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有關政策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2007年1月1日起按上述渠道執行,2006年12月31日前按原渠道予以解決)
五、本辦法由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負責解釋。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鮮花雞蛋 引用 ↑top
F. 停薪留職是否有獨生子女費
由於停薪留職人員不在單位領取工資,單位不需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如職工本人在停薪留職期間要繳存住房公積金,應自行出資繳存。職工恢復在職工作後,單位應繼續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但停薪留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單位資助部分單位不再補給。
G. 獨生子女費我已經20了還能領么
《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六條 依法結婚後生育一個子女並落實節育措施的育齡夫妻,保證不再生育,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女方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五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給予相應待遇;
(二)單位分配住房、按規定購買住房或劃分宅基地時,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
(三)獨生子女入托(園)、入學、就醫、招工等方面,應優先照顧。
(四)農村在社會救濟、扶貧、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應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
(五)獨生子女父母是職工的,按規定年齡退休後,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各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獨生子女死亡後沒有再生育的;可各加發百分之十的退休金。加發後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的基本工資。
獨生子女死亡後沒有再生育的農民夫妻,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和生活上的照顧。
第三十七條 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的夫妻,自願只要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三百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給予相應待遇。
第三十八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出:
(一)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夫妻雙方均為城鎮無業居民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承擔;
(四)個體工商業者,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承擔;
(五)停薪留職人員,有接收單位的由接收單位承擔,無接收單位的由原單位承擔;
(六)農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三十九條 提倡開展獨生子女家庭和雙方家庭養老保險以及有關計劃生育的其他種類的保險。
第四十條 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