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澳門定居 無依靠投靠父母類型
自力更生是每個父母都希望兒女都有的能力,在澳門定居,他雖然有這個方便力,但是還得靠自己
B. 子女申請父母港澳定居
(注重粗體字,當然最好認真閱讀全文) 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知2010年8月6日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知 一、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上述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二、申請人須履行的手續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面見和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以下簡稱港澳關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三)提交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四)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1、國家工作人員,由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意見。2、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3、十六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4、未滿十六周歲的,免交所在學校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5、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 (五)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屬於申請條件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指結婚證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2、屬於申請條件第(二)、(三)、(四)項規定情形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其中第(二)項還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證明,第(三)項還包括父母在內地無子女證明。 3、屬於申請條件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指與具體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 上述規定的證明,均需交驗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六)子女與父母關系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未滿十八周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作為夫妻團聚類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人需提供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2、申請人或者港澳關系人屬於收養子女,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系的,指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系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l日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後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 3、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七)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三、公示申請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申請事由、得分等情況,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四、領取前往港澳通行證的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作出批准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決定後,將為申請人簽發《批準定居通知書》。申請人憑《批準定居通知書》辦理注銷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注銷及居民身份證繳銷證明,發給申請人《前往港澳通行證》。《前往港澳通行證》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3個月,一次使用有效。 五、證件的換發和補發因《前往港澳通行證》遺失、被盜、損毀,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申請換發或者補發的,應向原申請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換發或者補發證件的申請。證件遺失、被盜的,提交書面聲明,損毀的須交回證件原件。 申請人在證件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需重新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六、證件收費 《前往港澳通行證》收取證件工本費50元 七、注意事項(一)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實行定額審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打分標准,每年根據名額和申請人數,確定並公布下年度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分數線。 (二)申請人須如實填寫申請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申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申請情況、聯系地址或者電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四)申請人和擬團聚的港澳親屬應按要求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面見、詢問和現場採集面像。
C. 想問問,我爸媽弟弟都是澳門居民,我是哥哥怎樣申請入澳門身份
按照下面規定來執行就可以了。
赴港澳地區定居條件
依據《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前往港澳地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門,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和兒童須投靠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的;
(四)定居香港、澳門直系親屬的產業無人繼承,必須由內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繼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去香港、澳門定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申請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關系;受批准赴港澳地區定居的,可攜帶一名14歲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請人需年滿18歲、不滿60歲;父母均需年滿60歲,一方或雙方定居港澳地區,身邊確無子女照顧。
第三款中「老人」指60歲以上,子女均不在內地定居,身邊無人照料的內地居民;「兒童」指父母均不在內地定居或父母雙亡的14歲以下內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邊無直系親屬,去世後,需內地子女赴港澳地區定居繼承產業。對多人共同享有繼承權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區定居繼承遺產的申請。
第五款指有特殊理由確需赴港澳地區定居的。
以上「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近親屬」指兄弟姐妹。
二、申請人須履行的手續
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時,需回答有關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規格為32x 40mm)的《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 申請審批表》(式樣見附件1)一式二份和2張同申請表上相同的照片;
(二)交驗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
(三)提交與赴港澳定居事由相應的證明;
(四)港澳親屬的邀請信;
(五)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赴港澳地區定居的意見;
(六)審批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三、與赴港澳地區定居事由相應的證明是指:
(一)申請去港澳定居夫妻團聚的需提交結婚證明、定居港澳地區配偶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
(二)申請去港澳定居照顧在港澳地區年老體弱無依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邊確無子女的證明材料、親屬關系證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
(三)申請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內地無依靠兒童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明(結婚證明書)和父母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孤兒申請去港澳定居投靠親屬的,需出具載明父母已死亡的戶口簿、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同胞回鄉證;投靠養父母的入童還需出具收養關系合法證明;父母離異的需出具法院確定的父或母對其具有撫養權的離婚判決書。
(四)申請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親屬的內地無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證明內地確無子女和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
(五)申請去港澳定居繼承產業的需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在港澳地區無繼承人證明以及申請人繼承權證明、港澳地區遺產管理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和交納遺產稅憑單
上述五款所指港渙居民是外國籍的,需同時出具外國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外國籍身份的證件和港澳地區永久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內的項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證明的事項因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申請人應向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及時申報並提交相應的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赴港澳地區定居的意見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見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攔目內並加蓋公章。審查意見應包括: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不準出境的五種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負責對申請人出具意見的單位分別為:
(一)公職人員,由其人事組織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出具意見;
(二)在校初中以上學生,由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見後,在申請人出境前如發現申請人有法定不準出境的情形或工作單位變換,應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五、受理審批程序和時限
(一)領取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表。各地根據本《規范》第一條規定製訂申領《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的規定。內地居民根據當地規定,向戶口所在地
市、縣公安機關領取《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填寫申請表,提交本《規范》第三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該公安機關提出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
(二)審核申請人證明材料。縣、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受理申請後,對申請事由和相應材料進行認真的審核調查,簽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見後報上級出入境管理部門復核審批。從受理申請到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應當在60天內完成。審批機關作出決定後,及時通知申請人和申請人所在單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通知書
式樣見附件2)。
(三)打分排隊,公布結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打分標准(見附件3)為批准赴港澳地區定居的內地居民打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隊,並公布打分排隊情況。
(四)公布發證名單。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限定名額,依照排隊先後順序每月公布放行赴港澳定居人員名單。簽發證件前15天,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最初受理申請人申請的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待室張榜公布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赴港澳地區定居理由、分居年限等情況,接受群眾監
督,並通知申請人和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通知書式樣見附件4).
有關部門和群眾對公布放行名單中某申請人有異議,審批機關應緩發證件,並立即組織核查。
(五)簽發證件。公布發證名單15天後無異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即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並將證件當面交申請人。持證人憑注銷戶口證明和交還身份證的回執,領取證件。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要認真對待群眾提出的異議或舉報,發現確實不符合條件、已喪失條件或弄虛作假的,在調查核實後取消定居資格並公布處理結果。
六、限額分配比例
各類申請人佔用名額比例見附件5。
七、打分標准
各類申請人具體打分標准見附件3。
八、收費標准
《前往港澳通行證》工本費50元人民幣;申請手續費5元人民幣。
D. 港人在大陸子女未到十八歲如何申請赴港單程證
根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五條「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定居,實行定額審批的辦法,以利於維護和保持香港和澳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及第六條「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的相關規定,
單程證申辦人需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根據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發布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須知》有關規定,
單程證受理對象范圍包括: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
1、填寫《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
2、符合規定的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3、交驗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未滿16周歲的,由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4、提交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交驗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5、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6、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父母子女投靠-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證明,父母在內地無子女證明。
(一)審核&公示
據公安部公布的2016年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審批分數線,2016年內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子女投靠父母類審批分數線為1分,即申請人未滿18周歲,父母均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凡審核已達到上述積分要求的申請人,須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申請事由、得分等,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二)領取單程證
公示期結束,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申請人簽發《批準定居通知書》。申請人憑《批準定居通知書》辦理注銷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注銷及居民身份證繳銷證明,發給申請人《前往港澳通行證》(單程證)。
《前往港澳通行證》有效期為3個月,一次使用有效。
E. 請問我老公是澳門永久居民我是大陸居民我想申請去澳門定居 怎麼申請
赴港澳地區定居條件
依據《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前往港澳地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門,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和兒童須投靠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的;
(四)定居香港、澳門直系親屬的產業無人繼承,必須由內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繼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去香港、澳門定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申請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關系;受批准赴港澳地區定居的,可攜帶一名14歲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請人需年滿18歲、不滿60歲;父母均需年滿60歲,一方或雙方定居港澳地區,身邊確無子女照顧。
第三款中「老人」指60歲以上,子女均不在內地定居,身邊無人照料的內地居民;「兒童」指父母均不在內地定居或父母雙亡的14歲以下內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邊無直系親屬,去世後,需內地子女赴港澳地區定居繼承產業。對多人共同享有繼承權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區定居繼承遺產的申請。
第五款指有特殊理由確需赴港澳地區定居的。
以上「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近親屬」指兄弟姐妹。
二、申請人須履行的手續
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時,需回答有關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規格為32x 40mm)的《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 申請審批表》(式樣見附件1)一式二份和2張同申請表上相同的照片;
(二)交驗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
(三)提交與赴港澳定居事由相應的證明;
(四)港澳親屬的邀請信;
(五)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赴港澳地區定居的意見;
(六)審批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三、與赴港澳地區定居事由相應的證明是指:
(一)申請去港澳定居夫妻團聚的需提交結婚證明、定居港澳地區配偶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
(二)申請去港澳定居照顧在港澳地區年老體弱無依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邊確無子女的證明材料、親屬關系證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
(三)申請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內地無依靠兒童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明(結婚證明書)和父母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孤兒申請去港澳定居投靠親屬的,需出具載明父母已死亡的戶口簿、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同胞回鄉證;投靠養父母的入童還需出具收養關系合法證明;父母離異的需出具法院確定的父或母對其具有撫養權的離婚判決書。
(四)申請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親屬的內地無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證明內地確無子女和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
(五)申請去港澳定居繼承產業的需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在港澳地區無繼承人證明以及申請人繼承權證明、港澳地區遺產管理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和交納遺產稅憑單
上述五款所指港渙居民是外國籍的,需同時出具外國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外國籍身份的證件和港澳地區永久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內的項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證明的事項因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申請人應向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及時申報並提交相應的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赴港澳地區定居的意見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見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攔目內並加蓋公章。審查意見應包括: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不準出境的五種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負責對申請人出具意見的單位分別為:
(一)公職人員,由其人事組織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出具意見;
(二)在校初中以上學生,由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見後,在申請人出境前如發現申請人有法定不準出境的情形或工作單位變換,應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五、受理審批程序和時限
(一)領取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表。各地根據本《規范》第一條規定製訂申領《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的規定。內地居民根據當地規定,向戶口所在地
市、縣公安機關領取《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填寫申請表,提交本《規范》第三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該公安機關提出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
(二)審核申請人證明材料。縣、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受理申請後,對申請事由和相應材料進行認真的審核調查,簽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見後報上級出入境管理部門復核審批。從受理申請到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應當在60天內完成。審批機關作出決定後,及時通知申請人和申請人所在單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通知書
式樣見附件2)。
(三)打分排隊,公布結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打分標准(見附件3)為批准赴港澳地區定居的內地居民打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隊,並公布打分排隊情況。
(四)公布發證名單。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限定名額,依照排隊先後順序每月公布放行赴港澳定居人員名單。簽發證件前15天,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最初受理申請人申請的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待室張榜公布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赴港澳地區定居理由、分居年限等情況,接受群眾監
督,並通知申請人和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通知書式樣見附件4).
有關部門和群眾對公布放行名單中某申請人有異議,審批機關應緩發證件,並立即組織核查。
(五)簽發證件。公布發證名單15天後無異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即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並將證件當面交申請人。持證人憑注銷戶口證明和交還身份證的回執,領取證件。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要認真對待群眾提出的異議或舉報,發現確實不符合條件、已喪失條件或弄虛作假的,在調查核實後取消定居資格並公布處理結果。
六、限額分配比例
各類申請人佔用名額比例見附件5。
七、打分標准
各類申請人具體打分標准見附件3。
八、收費標准
《前往港澳通行證》工本費50元人民幣;申請手續費5元人民幣。
F. 子女是港澳居民,父母申請移民怎麼辦理
父母投靠子女
一、抄 申請條件: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二、 申請材料:
1、填寫《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一份,提交申請人和港澳關系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一張(48X33mm);
2、交驗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3、交驗在港澳地區所有子女的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4、提交申請人在內地無子女證明(由居委會或派出所出具);
5、提交港澳關系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公證書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6、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子女投靠父母
一、 申請條件: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包括被合法收養子女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的養父母的)。
G. 子女取得澳門戶籍,父母可否去澳門定居
需要父母年滿60周歲,且身邊無其他子女照顧的可以可以申請赴澳門定居投靠子女。
H. 申請投靠在香港的父母,需要什麼條件。有一個妹妹已在香港,我還能申請嗎
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須知
一、憑身份證或戶口薄領取申請表。
二、申請條件和對象: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門,分居多年的〔在申請中可攜行未滿18周歲(含生日當天)的子女〕。
(二)、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年老體弱(60歲以上),必須由內地子女前往照顧的。
(三)、內地無依靠的老人(60歲以上)需投靠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
(四)、內地無依靠的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含生日當天)〕需投靠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或近親屬。
(五)、香港或澳門直系親屬的產業無人繼承,必須由內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繼承的. 你可參照以上條件,看是否有哪一條符合。如有符合,就可辦理移居香港的手續。
I. 父母隨子女落戶澳門,父母能在澳門領養老金嗎
這個應該是不能的,大陸地區跟澳門社保還不通的,兩個體系,戶口雖然過去了,你的養老金還是以前的地方發。
J. 如何將戶口遷入澳門
一、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上述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二、申請人須履行的手續
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面見和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以下簡稱港澳關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三)提交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四)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1、國家工作人員,由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意見。
2、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
3、十六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未滿十六周歲的,免交所在學校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
5、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
(五)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屬於申請條件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指結婚證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2、屬於申請條件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其中第(二)項還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證明,第(三)項還包括父母在內地無子女證明。
3、屬於申請條件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指與具體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
上述第1、2項規定的證明,均需交驗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六)子女與父母關系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未滿十八周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作為夫妻團聚類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人需提供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2、申請人或者港澳關系人屬於收養子女,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系的,指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系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後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
3、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與父母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七)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參考資料http://www.mps.gov.cn/n16/n84147/n84211/n84273/n398937/24509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