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再婚家庭中頭婚生育的獨生子女還算獨生子女嗎
引言:在當今社會基本上家裡都是獨生子女,可是也不可避免,有一些家庭重組的情況下生出來的孩子,那麼這些孩子是屬於獨生子女還是屬於二胎呢?今天就讓小編帶著大家一起來聊一聊,關於再婚家庭中頭婚生育的獨生子女是否算獨生子女。
不管是獨生子女還是第2胎,希望父母雙方都能給到這兩個孩子相同相等的愛。不要讓任何一方感受到自己被忽視或者是被忽略。因為父母雙方感情破裂的時候,受到傷害最大的是子女。因此希望所有的父母結婚離婚,家庭重組,在這些情況下一定要做到慎之又慎,避免給孩子,給家庭,給自己帶來更大的傷害。
㈡ 再婚家庭各自有一個孩子還算獨生子女嗎
再婚家庭,如果雙方各自帶著自己的子女共同組成一個家庭,理論上是不能稱為獨生子女家庭的。如果再婚一方帶獨生子女 與再婚的另一方不帶子女的配偶結婚組建家庭,理論上是可以稱為獨生子女家庭的。
㈢ 對再婚家庭獨生子女的界定
這種情況,申領《獨子女父母光榮證》,只有女方可以,男方已生育兩個孩子了,不符合條件。
㈣ 再婚家庭有兩個孩子算獨生子女嗎
從法律上來說,你們重組家庭,會以家庭成員計算人口,既然是兩個孩子,就不算獨生子女。不過現在國家提倡生二胎,三胎,如果你們想要,大可在生一個
㈤ 再婚家庭獨生子女界定
法律分析:一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生育了一個子女並不再生育屬於獨生子女。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夫妻雙方在婚前依法累計只生育(包含只生養)一個子女的,再婚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但不生育的,屬於獨生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㈥ 什麼樣的再婚家庭孩子屬於獨生子女
兩個人都結過婚,但是沒有孩子。再次結婚,結婚生的孩子才叫獨生子女。
㈦ 對再婚家庭獨生子女的界定
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修訂)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專第(十)項中的獨生子屬女按下列標准確定: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
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獎勵。
㈧ 再婚家庭有兩個孩子算獨生子女嗎
算獨生子女,獨生子女條件如下。
1、一對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依法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㈨ 再婚家庭子女(子女無血緣關系),還算是獨生子女嗎
這2個小孩還算是獨生。以後若與獨生子女結婚,能生第二胎。沒有文件特殊說明。
㈩ 再婚家庭各自有一個孩子還算獨生子女嗎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十一)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