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家人可以當小孩子的監護人嗎
當父母過世或缺乏能力時,可以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4、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② 成年子女都不願意當父母的監護人怎麼辦
這是為什麼呀?自己的父母沒人要嗎?這些子女為什麼都不願當父母的監護人呢?父母是精神失常了,還是殘疾的很嚴重啊,不管怎麼樣?都是你的父母,他們逃不掉的
③ 子女對父母的監護從多大歲數開始
無此說法!成年人除非是精神病人,否則一般不需要監護。不存在父母到回了一定年紀即答由子女監護的說法~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④ 當小孩的監護人需有什麼條件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以上是監護人的法定條件。
⑤ 哪些人可以當監護人
區分未成年人和已經成年的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同身份的人有著監護資格。
對於未成年人來說,父母雙方都為第一位的監護人。但若是父母死亡或是沒有監護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姐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也可按照順序享有監護權,但是這樣的個人或者組織需要經過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機關同意。若是沒有上述個人或者組織,監護人由民政機關或者有條件的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對於已經成年的無、限制行為能力人,父母不是第一位的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可按照順序享有監護權,但是這樣的個人或者組織需要經過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機關同意。如果沒有上述個人或者組織,監護人由民政機關或者有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⑥ 父母的監護人是子女嗎
成年人無論在生理還是心理上都處於需要保護和關注的時期,我國在法律上設置了監護制度,以最大可能保障未成年身心健康,通過監護人來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但是讓人痛心的是,如「南京虐童案」這類監護人打罵未成年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等而給未成年人人身和財產造成傷害的新聞時有發生。
未成年人的監護原則上由父母擔任,當父母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民法總則》規定,可以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進行協商來確定擔任監護人的主體,此即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的協議監護制度。
法律規定,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實意願。《民法總則》對於未成年人監護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一種可能性。對於很多父母不適合監護的家庭,靈活選擇的空間,無疑是未成年人的福音。
孩子會一天天長大,再一天天變老,慢慢也就成為了又一次需要被監護的老年人。
如果說有些人,當他還是孩子的時候,父母不是他的監護人。
那麼他老年以後,自己的監護人是否又一定要是自己的子女呢?
我們成年人在選擇我們年老時的監護人時,除了我們的子女,是否還有其他的選擇呢?
法律是否也給了成年人一定協商的空間,如同未成人可以由父母外的人來監護,成年人是否也可以由子女外的人來監護?
從民法角度講,從出生到墳墓,我們的民事行為能力呈拋物線型,始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也終於無民事行為能力。
這意味著,等我們垂垂老矣瀕臨死亡的時候,我們所作出的任何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住養老院、住院做手術、甚至是處分我們自己的財產,都需要我們的監護人來簽字同意。而一般情況下,那時我們的法定監護人,是子女。這是法律意義上的「養兒防老」。但是,我們大多數人是否都想過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我們選擇了「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一條路,是不是就意味著要孤獨終老呢?是不是意味著暮年我們生病住院了都將因為無監護人簽字而束手無策呢?而比主動選擇「孤獨終老」更糟糕的是被動孤獨終老,因為你不能預測子女在你晚年時是否一定會履行贍養義務。
⑦ 女兒做父親的監護人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不需要辦理手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成年子女是無行為能力的監護人,這是法律規定,作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