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若是父母離異,孩子跟母親生活,父親不負撫養子女的責任,子女以後要贍養父親么急!!!!
要贍養,贍養老人是你的義務,不會因他有過錯就可以不履行義務
Ⅱ 父母離異孩子是否贍養老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專;子女對父母有贍養屬扶助的義務。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夫妻離婚後,就沒有義務贍養對方的父母了,但是對於自己的父母,是要盡贍養義務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Ⅲ 生父離婚後再婚,子女可以不贍養他嗎
問題:我6歲時,生父就與我生母離了婚,我隨母親一道生活,生父也於專不久再婚。後來,生父和他屬的再婚妻子都因病失去了勞動能力,僅靠政府的補助度日。我看到生父的這種情況就想盡一點贍養的義務,但老母不同意,說他已背信棄義地離開了我們並且再婚,我們就沒有義務了。請問題:生父離婚後再婚,子女可以不贍養他嗎?
《婚姻法》第21條、第36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不論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父母離婚後,子女雖由母親撫養長大而且父親未盡撫養義務,但父親與子女間的血親關系是不能改變的,父子關系仍存。故你生父離婚後再婚,現在已喪失勞動能力,你作為他的兒子又有贍養能力,則應盡贍養、扶助的義務。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要求。你母親的想法,有可能是因為她與你生父之間感情破裂等原因造成,你可以做好母親的工作。試想想,如果是社會上的其他人遭此境遇,你母親可能也會伸出援助之手,更何況他是你的生父、你母親過去的丈夫呢?
Ⅳ 父母離婚,母親再婚,兒子有贍養義務嗎
我也不養,從我小時候她就跟人跑了。我被村裡人笑話了幾十年。更何況她這些年基本不理我。現在我憑什麼贍養她
Ⅳ 離婚女兒現在不贍養父親
從情理上說,父親不盡撫養義務的子女也可以同樣不盡贍養義務;從法理上說,權利與回義務對等原答則,沒有盡到義務則不能享有權利。
但從法律規定上是不一樣的,父母對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也就是說,父母雖然沒有盡撫養義務,當其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時,同樣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Ⅵ 成年子女對離婚不贍養那方需要提供贍養費嗎
1、成年子女對離婚後不盡撫養義務的父親或母親,需要盡贍養義務,付給贍養費。因內為贍養容義務是法定義務,不以撫養義務為前提。
2、《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Ⅶ 父母離異後,孩子被判給一方,對另一方是否有贍養義務
有。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7)父母離異子女不贍養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
(一)父母;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上述三種法定監護人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根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組織等關系的遠近而確定的。《民法通則》第16條中關於這種法定監護人可擔任人員的排列順序,應當視為擔任監護人的先後順序。只要前一順序有人可作為監護人,後一順序的人就不能擔任監護人。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一條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由上我們可知,父母是未成年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即是夫妻離婚,除非有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監護權的行為的,父母依舊是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不會因為離婚就取消監護資格的。
但,通常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跟隨擁有撫養權的一方走。即哪一方擁有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則就相對的擁有了監護權,成為法定監護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Ⅷ 離婚的子女需要贍養老人嗎
一個人,不管他離婚與否,他都得贍養老人。不能一個人因為離婚啦。困難啦,而不贍養老人。這樣的人品德是缺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