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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有權利繼承父母土地嗎

發布時間:2022-03-12 14:47:20

A. 子女有沒有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家庭承包,是以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承包的,如果有家庭成員死亡,承包人仍然存在,不會有繼承問題,其他家庭成員會繼續承包,比如一個三口之家,如果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租用的土地不會造成繼承問題,但必須由丈夫和孩子租用。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由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數量是按人口來分配的,因此,只有承包人死亡,承包家庭死亡,才可能出現允許繼承的問題。

在中國農村人多地少的現狀下,人地矛盾更加突出,這是不公平的,因此,從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最終解決無地人口的地球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承包人死亡,承包家庭,承包的土地不能繼承。要解決人地矛盾,必須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執行,當然,如果承包人的繼承人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屬於承包地的,可以優先考慮繼承人的承包地。

B. 子女能不能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承包土地的管理、佔有、使用和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不應該是個人遺產,不能單獨繼承。《物權法》第120條還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關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土地所有權不是土地所有權。

老人死後土地可以繼承嗎?其實要看幾個方面,首先要看土地承包權的有效期問題。如果期限屆滿後合同期限自然無效,就沒有繼承的說法。其次,要看承包權的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房地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所以只要符合土地承包政策,分配到土地上,土地使用權就歸承包家庭,也就是繼承人所有。法律明確規定,承包地只要經過登記確認,就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使用多長時間?因為只有在合同時間內,土地使用權才屬於承包方,承包方也享有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

C. 父母土地確給一個子女,別的子女有權繼承嗎

土地是國有的,不是你父母想怎麼給就怎麼給的,問題是你的戶口名下是否有土地,如果沒有,父母自己那份是可以交與其他子女使用的,但無所有權。

D. 已經遷出戶口的子女是否有權利繼承原籍地方父母的土地

沒有。

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農民有經營權,沒有處分權,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

至於土地續包問題: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可由其家庭成員續包(不是該村村民的子女是不能續包的);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E. 土地確權在父母名下子女有繼承權嗎

土地確權後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後兒女仍然繼續經營,直至下一輪土地確權或國家關系土地政策出台,否則不可改變,但是他不屬於繼承。

責任田是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責任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其家庭成員續包(不是本村村民的子女,是不能續包的);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5)子女有權利繼承父母土地嗎擴展閱讀

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關系的繼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義務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開始後,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遺產由其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了繼承權的時候,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但不等於個人所得的份額絕對平等。

《繼承法》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可以多分。對有扶養能力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F. 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例如,在一個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並不產生繼承問題,而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於穩定承包關系。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後在本村單獨立戶,由於其一般已經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解決無地人口的土地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當然,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又沒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優先承包被繼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獲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才開始繼承。
前面所講繼承的問題,主要指耕地和草地,關於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允許林地繼續承包,與規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調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業生產經營周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如果不允許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作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林地的繼續承包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承包。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當然,此時林地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G. 分家單過的子女有權繼承去世父母的土地嗎

無權繼承土地。

承包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農民有經營權,沒有處分權。土地不是個人財產,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承包地(與子女是否分家單過沒有關系)。

如果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可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H. 兒女是否有權利繼承父母林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權力

無權繼承: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但是符合條件的前提下,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農村的林地(山林):
1、土地都是不能繼承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戶)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2、土地使用權不屬於被繼承人的生前個人財產,不適用於繼承。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I. 父母的土地子女有繼承權嗎

沒有,因為農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是生產小組集體所有,不是個人所有,因此沒有繼承權,要有所有權的財物或權益才有繼承權,現在農村的土地之所以沒有隨時調整,那是因土地使用30年或50年不變的政策,如果爸爸和兒子戶籍是同一個生產小組的,那有可能爸爸去世後可以由兒子繼續耕種,如果爸爸是農村的兒子是城鎮的,那就不能繼續耕種了。

J. 子女戶口和父母的戶口不在一起!有權利繼承父母的土地嗎

1、繼承權與戶口之間沒有關聯性,子女是父母遺產繼承的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2、法律依據:回《繼承法》第答十條【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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