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房產證能加子女的名字么
父母的房產證上能加子女名字。在父母的房產證上加子女名字可以買賣的形式辦理變更登記、可以贈與的形式辦理變更登記,到房管局辦事大廳交納配圖費和登記費辦理增加共有人業務。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 父母房產證可以加子女名字嗎
法律分析:父母可以在房產證上加孩子的名字。父母將其共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產權贈與子女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贈與行為。同樣,父母申請在夫妻擁有的房屋產權證上加名的行為,屬於房屋贈與行為。權利人決定增加子女姓名後,應當與子女共同申請轉移登記。稅務機關繳納相關稅款後,由申請雙方持房產證、身份證、結婚證,共同申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3. 父母的房產證可以加子女的名字嗎
可以加的,父母與子女之間形成產權變更協議,然後到房產交易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就可以了。
產權變更協議,可以是贈與,也可以是買賣,贈與的話,還要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後才可以的。
4. 父母的房產證上可以加子女的名字嗎
父母的房產證上可以加子女名字。父母將自己共同所有的房屋全部或部分產權贈給子女的行為在法律上屬贈與行為。同樣,父母申請在夫妻共有房屋產權證上加上自己子女名字的行為也屬於房屋贈與行為。因房屋贈與屬房地產交易,所以,房屋登記機構應按轉移登記辦理。權利人確實要加子女名的,應與子女共同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先在稅務機關繳納相關稅款後,申請雙方當事人持房產證、身份證、婚姻證明、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約定等資料,共同申請辦理該房屋的轉移登記。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5. 父母的房子房產證可以加子女名字嗎
法律分析:可以,父母申請在夫妻共有房屋產權證上加上自己子女名字的行為屬於房屋贈與行為。因房屋贈與屬房地產交易,所以,房屋登記機構應按轉移登記辦理。權利人確實要加子女名的,應與子女共同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 房產證上可以寫父母的名字和自己的名字嗎
房產證可以同時寫父母和子女的名字。可以在房產證上加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的名字。
房產證上加子女名字需要注意的事項:
1、房產證上加直系親屬的名字即將房屋的部分產權(具體比例雙方可約定)轉移給直系親屬,雙方可約定具體的轉移方式:贈與或買賣。
①房屋贈與:直系親屬之間無償贈與房產,免徵營業稅和個稅,需交3%契稅。
②房屋買賣:按照正常的房屋買賣稅費標准。
2、父母買房時在房產證上加上子女名字是可以的,如果把房子轉給孩子可以省一筆費用,不需付過戶費,不利的是,孩子作為房子共享分人之一,處理房子時要經孩子同意,小孩年滿18周歲就可以自行處理。
3、如果父母離婚要分財產,孩子當然有產權,誰有孩子的監護權,誰就管理孩子的財產,就能拿到房子的三分之二。如果父母過世了,在遺產繼承上也是孩子的,那麼這套房子的所有權就歸孩子所有,但是遺產繼承書必須是在公證處公證過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國家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