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怎樣解除
已經養了十年,不如繼續養大他,那樣他會把你當自己的媽媽。當然,如果他母親還在,你可以跟他母親談談。
⑵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要有兩種情形: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再婚時,繼子女不需要繼父或母的撫養教育。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與繼母或父再婚時,繼父或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⑶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能否解除
法律分析:能,但有條件限制。未成年時,父母婚姻存續期間,因生父母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歸屬,未成年繼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領回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已產生的擬制血親關系自然解除; 離婚 時,繼父或繼母不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解除。. 已成年時,繼父母子女關系一般不得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⑷ 離婚後,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版見》第十三條權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根據該規定,繼父母離婚時,繼子女可由繼父母撫養,已形成的撫養關系不消滅。《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撫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
因此,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關鍵不在於繼父母的婚姻狀況,而在於是否形成撫養關系。
⑸ 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能否訴訟解除關系
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
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
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准許解除。但解除關系後,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或者繼子女成年後另組家庭,因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關系,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⑹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撫養關系能否自然終止
? 問題: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能否解除的問題,審判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後,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生父母完全相同,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不能解除,即使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婚姻關系解除了,繼父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能消除。另一種觀點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基礎首先是姻親關系,在形成撫養關系後才轉化成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如果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除。應如何掌握?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研究組認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雖然是以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為前提,但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後,它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它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解除,但不能認為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之間的婚姻關系一旦解除,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也自然終止。審判實踐中應注意把握的是:第一,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因為生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基於血緣關系而產生的一種法律關系,這種基礎決定了生父母對子女是第一位的親權關系,而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基於姻親關系而發生的一種事實上的撫養關系。離婚時繼父母不願繼續撫養子女的,不能勉強,本著血緣關系第一位的原則,仍應由生父母承擔撫養義務。第二,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育成人並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雙方關系原則上不能自然終止。但是,如果雙方關系惡化,經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成年繼子女須承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
⑺ 簡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版的內容權:(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⑻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指的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繼父母是指子女對父母一方後婚的配偶的稱謂;繼子女則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對於現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有以下情形:
1、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並已獨立生活,繼子女沒有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也沒有得到繼父母的撫養教育。這種繼父母繼子女關系,彼此之間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屬於姻親關系。該種關系也稱「名分型」;
2、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未成年或未獨立生活,撫養費和教育費由生父母負擔,並沒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也沒有受到繼父或繼母的撫育。這種繼父母繼子女關系,彼此不負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仍屬於姻親關系;
3、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未成年或未獨立生活,由繼父或繼母給付全部撫養費或分擔部分撫養費,或者撫養費主要由生父或生母提供,但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顧與撫育。這種繼父母繼子女關系,相互形成法律系,即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4、繼父或繼母經生父母同意,在依法辦理收養關系後,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養父母養子女關系,該子女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仍為直系血親關系,而與沒有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於收養成立之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⑼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繼承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扶養關系的,相互具有法定繼承權,且該繼承權屬於第一順序。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