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表見代理的案例
2007年5月,謝某之子尤某攜三證(房屋所有權證、契證、土地使用權證)到杭州某房產代理有限公司委託出售其母親位於杭州市西湖區窯背巷6號2單元室的房屋,掛牌價為58萬元。高某從網上得知該信息後欲購買該房屋。2007年5月29日晚上7時左右,某房產代理有限公司員工帶高某夫婦到窯背巷6號2單元室實地查看,當時由謝某本人進行接待。當晚,高某打電話給房產公司表示願意購買此房屋,希望與房東進一步協商房價問題,於是房產公司通知尤某到房產公司協商此事,雙方確定總房款為57.5萬元。房產公司打電話聯系謝某本人到公司簽訂《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謝某稱時間太晚了(當時已經是晚上10時左右),其年紀大了不便出門,先由他兒子代簽協議。於是房產公司、高某及尤某共同簽訂了《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該協議約定:總房款為人民幣57.5萬元,房款的支付方式為貸款組合;高某為表示對房產公司居間提供房屋的購買誠意,支付購買該房的意向金20000元交由房產公司先行代為保管,同時高某授權房產公司如謝某同意高某提出的購買條件,則由房產公司代高某將該意向金作為購買該房的定金支付給謝某;謝某同意定金暫交房產公司保管,待謝某與高某簽訂正式的《房屋轉讓合同》後由房產公司將定金按三方約定的方式處理;在謝某簽訂本協議後,謝某方未能依約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則謝某應向高某賠償等同於雙倍定金數額的損失;買賣雙方基於以上條件已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同意於2007年6月30日之前到房產公司簽訂《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代理人尤某(330106195909180)全權代表產權人謝某的全部意見。該協議簽定後,高某分別於2007年5月29日、30日支付了20000元意向金。協議簽定後謝某多次要求與高某簽訂正式的《房屋轉讓合同》,但均被謝某拒絕。之後,高某得知謝某已將該房屋以61.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第三人。於是委託我所律師向杭州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謝某返還20000元定金並按協議約定支付40000元違約金。
【雙方爭議焦點】
高某認為由謝某之子尤某簽訂的《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謝某違返協議約定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應當按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謝某辯稱其子未經其授權與高某簽訂《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該協議對其不具有約束力,高某無權要求其返還定金及支付違約金。
【律師代理意見】
一、尤某系受被告即其母親的委託出售位於窯背巷6號2單元室的房屋,尤某是以被告的名義與原告簽訂《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該協議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告。
原告與尤某夫婦簽訂《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前,由中介公司業務員胡某帶領,原告曾到窯背巷對房屋進行實地查看,並與被告進行了簡單的交流,當原告表示購買意向,想與被告進一步協商時,被告非常明確地說:具體情況與他兒子即尤某講。而且該房屋是由其兒媳孫某到中介公司掛牌出售,當天看完房屋後,原告決定購買該房屋後,也是由中介公司工作人員聯繫到孫某,然後其夫婦過來與原告協商具體購房條件,而且這中間尤某夫婦還回家取三證即所有權證、契證、土地使用權證以便簽訂《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由此可以看出,雖然被告並沒有簽署書面的授權委託書,但被告授權其兒子出售房屋的意願是非常明確的,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授予代理權的形式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因此,代理人認為,尤某夫婦並沒有私自出售房屋,而是基於其母親的委託出售房屋,並與原告簽訂協議。
二、退一步講,即使被告未授予其兒子代理權,那麼尤某夫婦的行為也已經構成表見代理直接對被告產生效力,不需要被告追認。
《合同法》第49條對表見代理作出了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代理人認為,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尤某夫婦有代理權的。
1、尤某與被告的特殊關系,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表見代理是一種事實上雖然無代理權,而表面上是以使他人信其有代理權的一種行為。代理人與本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聯系,是認定構成表見代理的重要依據。如果無權代理人與本人間具有一定特殊利益關系時,將構成表見代理。本案中,尤某與被告謝某系母子關系,而且我們在這里也不能忽視中國千百年來的傳統,即父母的家財由兒子來繼承,尤某在與原告簽訂協議過程中也非常明確地說道:我媽媽的房子就是我的房子,一切由我作主。也正是基於尤某與被告的這種特殊關系,原告才會與尤某簽訂協議。
2、被告未對其兒子和兒媳出售其房屋的行為表示反對,並且還讓原告與其兒子講,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尤某有代理權。
3、尤良海在與原告簽訂《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過程中,還回其母親家取來三證,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尤良海有代理權。
4、原告是通過我國知名的房屋中介公司購買房屋。經過實地查看,確認當事人身份,確認三證等規范操作程序後,雙方才簽訂協議。原告沒有理由去懷疑尤良海的代理權。
另外,代理人需要指出的是,被告的行為是一種極不誠信的行為,我們可以來對比一下《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與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一個是57.5萬元,一個是61.8萬元。被告以及兒子尤某夫婦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在與原告簽訂協議後,又將房屋出售給他人,現在又反過來主張尤某沒有代理權,系私自出售其房屋,違背最起碼誠實信用原則。
三、原告支付的10000元定金應由誰來返還,違約損失賠償金額如何確定。代理人認為根據《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的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返還20000元的定金以及支付4萬元的違約金。
《房屋居間轉讓意向協議》約定:原告支付20000元意向金,當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購買條件後該意向金作為購買該房的定金支付給被告,並由中介公司代收代管。協議經原告以及被告代理人簽字,說明雙方已經對購買條件協商一致,因此意向金就是購房定金,雖然中介公司出具的票據上寫著為意向金,但雙方協議明確該意向金在雙方對購買條件達成一致後,即轉為定金,因此該意向金就是定金。而且由於中介公司對此20000元定金僅是代收代管,真正是收款主體是被告,因此應當由被告向原告返還20000元定金。另外,被告違反協議約定,未與原告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應當按協議約定向原告賠償等同於雙倍定金數額的損失,即支付4萬元的違約金。鑒於目前杭州房地產市場火熱的局面,原告的實際損失遠遠超過4萬元,這從被告先後兩次出售該房屋的4.3萬元的差價也可以看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B. 父母的房產,所有子女都有繼承權嗎
男女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當然除約定或法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因此,父母的財產與子女是沒有直接關系,無論是父母婚前的財產還是婚後的財產都沒有子女的份額。當然,父母自願贈與給子女的除外。
C. 離婚後,一方父母的行為能否構成對子女的表見代理
如果以父母名義簽訂的,有效;如果以子女名義簽訂的,原則上也有效,父母構成回表見代理。所謂答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父母)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子女)承擔的代理。
一、《合同法》第49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二、《民法總則》第172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D. 關於父母過世後子女對遺產的繼承問題
我勸你好好舔白舔白你爸爸媽媽吧。老人玩偏向,10個你也沒法子弄。再者就是看你妹她是不是人了,要是你妹挺好,我估計就是他們偏向也沒多大問題,但如果你妹妹跟你關系一般,那就夠戧了/
E. 父母離異的子女,如何繼承財產。
即使其生父母沒有遺囑她也是有繼承權的,和再婚後子女有同等的權利。
F. 父親能不能代替兒子簽字,表見代理權
如果是未成年子女,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為子女利益考慮是簽訂協議用的是法定代理權,如果是成年子女,父母跟子女關系相互獨立,沒有子女授權父母代替子女簽訂合同是無效的,也不存在表見代理的適用。
G. 父母能繼承兒子的遺產嗎
1997年鍾愛民和李琳結婚,感情甚好。鍾愛民經營一家小公司,效益不錯,再加上鍾愛民的父母愛子疼孫,經常補貼,因此,鍾愛民一家三口的生活甚為殷實。然而天有不測風雲,鍾愛民出差時所乘坐的飛機不幸失事,鍾愛民遇難,且未留下任何遺囑。鍾愛民的父母與妻兒悲痛欲絕,忍痛含淚辦完喪事。然而辦完喪事要繼承鍾愛民的遺產時,李琳與鍾的父母卻發生了嚴重分歧。李琳認為自己和兒子是鍾愛民的合法繼承人,鍾愛民的100萬元存款應歸他們二人所有。而鍾的父母則認為兒子的遺產自己也有份,鍾愛民的遺產應當一分為三,自己、兒媳、孫子各得一份。最終雙方協商未果,便向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
問題:父母可作為子女的繼承人嗎?
答: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人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不分先後。我國《繼承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鍾愛民的父母、李琳和鍾愛民的兒子為鍾愛民遺產的第一繼承人,應當平分鍾愛民的遺產,到需要指出的是,鍾愛民的100萬元存款並非都是鍾愛民的遺產,因為鍾愛民的100萬元存款為婚後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繼承鍾愛民的遺產之前,應當對鍾愛民和李琳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鍾愛民被繼承的遺產數額實際應為50萬元,鍾愛民的兒子、鍾愛民的父母各得1/3。另外,還應當適當照顧未成年的兒子。
這里順帶提一下,上述繼承人的順序是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如果被繼承人有遺囑,則應按合法的遺囑進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