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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為父母設立居住權的不得有償

發布時間:2022-03-09 07:53:51

⑴ 子女擁有產權的房產,想規定父母在有生之年擁有居住權,不得轉賣。請問能不能作法律約定

可以做,但其實只要產權證上是子女的名字,則父母無法處置該房屋。

⑵ 夫妻離婚後,房子是給孩子的,對居住權的問題怎麼辦

您好,對於居住權,在《民法典》公布後,已經有了全新的規定。《民法典》對於居住權已經予以認可,但是居住權的設立還是需要遵守以下幾點條件:1.首先,居住權的設立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對於居住權的具體內容,也應當包括當事人雙方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爭議解決的方式等。2.居住權一般是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有償設立。同時,居住權的生效需要向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3.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不可以轉讓和繼承,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也不可以出租。

相關法條:《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⑶ 是否可以公正子女房產父母有居住權

父母的房產過戶給子女有「繼承」、「贈與」和「買賣」,三種過戶方式都有優缺點,更省稅費的是哪一種呢呢?父母還在世,「贈與」或「買賣」是唯一能採取的方式,將房產過戶給子女。如果考慮到將來女兒出售房產時需要繳納的稅費,「買賣」的稅費有時候還可能低於「贈與」的稅費。例:一套八十一平的兩房,目前的市場價格在一百二十萬元左右,房產證未滿五年,買入價格只有四十萬。贈與:過戶時只繳3%契稅。買賣:五年內再次轉手可少繳稅。

房產「贈與」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契稅、公證費以及登記費等,其中主要的是契稅,為房屋評估價格的3%,一般來說也就是市場價格的3%。目前市價為120萬元的房屋,契稅為3.6萬元。如果子女在房產證滿5年後再出售且是住房,可以免繳營業稅以及個人所得稅,只需繳納少量的手續費。如果兒女在受贈後不足5年即出售房子,或者子女擁有多套物業,按照目前的操作方式,子女只能按據實徵收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按轉讓收入減掉合理費用後徵收20%,同時還要繳納轉讓收入5.5%的營業稅。假設將來子女以150萬元賣出這套房產,則在兩次轉手過程中父女總共需要繳納的稅費可能高達40萬元。

如果將房產「賣」給子女,則需要繳納評估價總額1%的個人所得稅。由於房產證未過5年,還要繳納部分5.5%的營業稅。子女需要繳納1%的契稅。他們共需繳6.8萬元。當以後子女再次轉讓這套房產時,若取得房產證滿5年且是住房,女兒只需繳納少量交易手續費。若房產證未滿5年或者擁有多套房屋的話,則需要繳納總額1%的個人所得稅及部分5.5%的營業稅,兩次交易的稅費共9.95萬元。

可以看出,如果子女將來不等房產證滿5年即賣出房子,父女之間採用「買賣」的方式比「贈與」更省錢。此外,如果女兒房產證超過5年,應該先賣掉這一套房再買大房,來源:網頁鏈接可以節省不少稅費,理論上講,通過繼承的方式將房產留給女兒是稅費少的一種方式,如果沒有別的考慮,可以等到父母過世之後再辦理房產過戶,這一過程只需要繳納極少的登記費和印花稅。子女通過繼承方式取得房產證滿5年之後,如果再出售該房產時沒有其他物業,則可同時免繳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只需要繳納少量的交易手續費。

⑷ 父母是否享有兒女所有房屋的居住權

物權法沒有規定「居住權」這種權利,但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如果父母沒有房屋可以居住的話,子女有義務提供房屋給父母居住。

⑸ 父母贈予子女房產後要求享有居住權,但子女有債務,可以執行贈予的房產還債嗎

===可以執行該房產,但不得剝奪父母的居住權。因此在涉及拍賣或其他方式處置該房產的時候,首先應明確註明該房設有居住權。有人競買或接收該房後,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但需要等待居住權消滅後,才能佔有該房。
===《民法典》有專門規定:
第366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368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369條【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70條【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371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⑹ 父母的房子子女用有居住權嗎

子女名下的房子可以設有居住權。父母對子女名下的房子不直接享有居住權,但在與子女簽訂居住權合同並完成登記的情況下可以享有對子女該房佔有、使用等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⑺ 我只是想問 我國什麼法對房屋居住權有規定父母是不是不享有在子女的房屋中的居住權呢

1、我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過了18歲的子女不享有對父母的房屋的居住權」專
2、此點是個法律權利和義務屬的問題,對於未成年子女父母是法定監護人,有監護權,那麼為了履行好此權利,父母就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與子女共同居住以利其權利行使,此時不存在孩子有什麼居住權利的問題。或句話說,父母只要進到監護責任,即使沒有讓孩子共同居住,也不存在什麼孩子居住權被侵犯的問題。
3、父母是不是不享有 在子女的房屋中 居住的權利呢
理論上講,子女對房屋的所有權是私權利,當然他們有權邀請或者拒絕他人共同居住的權利,但是前提是不能違反法定義務,其中包括贍養老人的義務,即如果是贍養老人的必須的情況下,他們必須與老人共同居住,當然此時居住權也決對不是單獨存在的。

⑻ 成年子女對父母所有房屋,享有居住權嗎

你好,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如果子女成年後,那麼父內母對子女就沒容有了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撫養義務。當然不能因此認定,成年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寫明,其住宅由他的兒子繼承,但應當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後居住權才成立。物權法上的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不包括住旅館等,房屋租賃或者住旅館不需要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與、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

⑼ 子女的房子父母是否有居住權

是否有居住權要看房屋所有權人是否同此人通過合同或者遺囑設立。根據尚未生效的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通過合同或者遺囑的方式設立,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_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民法典於2021.1.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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