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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給子女的存款怎麼算

發布時間:2022-03-07 09:23:14

A. 如果父母給給子女的財產要怎樣證明,而且是婚後給的

購買房產對現在一般的普通家庭來說,都是一筆很大的消費,所以,那麼大的一筆錢,回一般不太可能以答現金方式交易,要注意保留好相關的書面憑證。
比如說,如果是付全款的話,父母可以將錢由他們自己的帳戶打到賣方的帳戶上,這就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書證;還有由父母買的房產可以直接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而不登記在子女夫妻二人的名下就行了,至於子女的配偶怎麼想,那恐怕就是子女配偶的事了,用不著管。
其實《婚姻法》基本上也是這么規定的,只是沒有現在說得這么明白。婚前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指明了贈與給夫妻二人的除外;婚後父母給子女買的房產,視為對二人的贈與,但指明了贈與給自己子女的除外。這體現了個人可以自由處置個人財產原則。

本人意見,僅供參考。

B. 婚後父母給的存款並未明確標明,這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然後父母給的財產並沒有明確標明是給誰的,所以就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

C. 婚後一方的父母給自己的子女銀行賬戶里打錢也算作婚後共同財產

從婚後共同財產的法律定義來說,你所說的情況確實屬於共同財產

D. 婚後父母給的錢算共同財產嗎

婚後父母給的錢不一定算是共同財產。如果父母有明確表示財產歸一方所有,則財產歸個人所有;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婚後父母給的財產則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分割財產,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有明確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 婚後,父母給我的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個要看父母在贈與時是否明確了只對一方的贈與,如果明確了財物只是對一方的贈與,那就算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明確贈與時對一方的贈與,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屬於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婚後父母給子女的存款怎麼算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F. 婚後父母給子女的存款算是共同財產嗎

看父母贈與子女財產時的意思是怎樣的。
如果,贈與時是給兩口子的,則是夫妻共同財產。
反之,贈與時明確給予一方,受贈一方事後也沒有將其作為共同財產的意思,則屬於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
需要有證據加以證明。

G. 婚後,娘家給女方的存款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娘家給女方的存款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算。除非特意做出註明。哦,只要是確定婚姻關系的一切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H. 婚後一方父母給的錢算共同財產嗎

這個要看父母在贈與時是否明確了只對一方的贈與,如果明確了財物只是對一方的贈與,那就算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明確贈與時對一方的贈與,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屬於共同財產。

1、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款第4項和第18條第3項的規定,婚後夫妻一方所得的贈與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贈與人與受贈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給受贈人一人的,那麼該贈與財產屬於受贈人的個人財產。

因此,婚後父母贈與子女的存款,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與子女簽訂贈與合同並在贈與合同中確定該存款只贈與自己的子女一人。

2、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8)婚後父母給子女的存款怎麼算擴展閱讀:

一、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必備條件:

1、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於我國法定婚齡大大高於成年年齡,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後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問題。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並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於法於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3、當事人親自為的行為,不適用代理。

夫妻是婚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系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

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無效。同時,因契約關繫到當事人雙方一生或重大的個人財產利益,涉及到夫妻雙方相互扶養的義務。

涉及到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以及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因此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訂立與其社會、經濟地位適格的契約。

4、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I. 婚後妻子父母給妻子的存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如何處理2007-12-22

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父母沒有明確是對子女的贈與,那就默認是對夫妻共同的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如果父母給妻子存款時,沒有明確說是對妻子個人的贈與話,該存款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的話,由雙方對該存款進行分割。

J. 父母給子女的存款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如果是以孩子的名字存的,則不算,如果是以夫妻的名字存款,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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