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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子結婚後加子女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發布時間:2022-03-06 16:11:25

1. 父母買房,房產證加上女兒(已婚)的名字,這套房子會算夫妻(女兒女婿)共同財產嗎

女兒既然已經結婚,那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是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版的,假如以後女兒離婚的權話,其所佔的房產份額肯定要與丈夫進行分割。如果現在想在房產證上加女兒的名字,可以走贈與的方式,需要評估和公證。公證書上會有很關鍵的一點:贈與給女兒的房產份額屬女兒單方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2. 婚後房子加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房子加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父母房子結婚後加子女名字算共同財產嗎擴展閱讀

夫妻共同生活開支認定標準的規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 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加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首先應明確1、婚前男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應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男方一方的個人財產。2、如男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則應視為對於男女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3、如婚前父母全款出資購房,登記在男方名下,男方在婚後房產證加女方名字的行為屬於男方對於女方的贈與行為,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贈與完成,該房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婚後男方只是承諾女方要加上其名字,在沒有變更不動產變更登記前,男方都可以反悔,不動產以登記作為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必要條件,未變更登記手續,贈與未實際完成,此時無法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不動產以,贈與房產需要及時變更不動產登記。
【參考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4. 婚後父母買房寫子女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父母買房寫一方名字,明確說明歸一方所有的不屬於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有明確說明歸一方所有,並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5. 父母房產 婚後 加子女名字

婚後才添上應該不算共有,只能算對方的……婚前的話應該能算作私人財產。

6. 婚前女方父母買的房子,寫的父母名字,婚後再加上女方名字的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屬於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根據最高法內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容,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
但是,女方獲得的財產份額在婚姻關系期間增值的部分,如果離婚,男方有權要求獲得補償。即分得女方享有的房屋份額所增加的價值的一半。

7. 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女方要求加上名字,這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譬如首先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買房,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且該房產屬於男方私人財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是婚後一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屬於對子女的個人贈與,而不是對夫妻的贈與,該房產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房產。在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中,第7條是關於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的子女的名下的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根據房產歸屬問題也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父母在婚後全款出資,而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父母對一方的贈予,則該房產屬於個人財產而非夫妻的共同財產。第二種情況是父母部分出資,而剩餘的房款是由夫妻雙方的共同支付。那麼出資的父母就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沒辦法決定是將房屋贈予自己的子女,還是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父母部分出資時只能決定出資的份額贈與何方,而出資部分將認定是向自己子女的贈予。

8. 父母的房子給兒子結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都是差不多的。
婚前得到的遺產和贈與都是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不用分給對方。
婚後得到的遺產和贈與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進行財產分割。舉例會更加容易理解:如果老人去世沒有留下遺囑,繼承的方式就是法定繼承,那麼繼承來的遺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老人留有遺囑,說財產留給丈夫或妻子多少多少,那麼該財產只屬於丈夫或妻子一人,離婚時不用分給對方。贈與也一樣,贈與時不加說明或是贈與合同上說給夫妻的,那麼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說在贈與合同上寫了是贈給誰誰的,那麼這是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給對方。
得有點不對,贈與和繼承的不同不在於得到的財產是全額還是部分,如果繼承人只有一人的情況下,繼承當然就是全額的。實際上,贈與和繼承的不同是得到財產的方式不同,贈與是合同成立的時候或是交付的時候生效,而繼承是被繼承人死後才生效,而且被贈與人和繼承人的范圍不一樣。
說法完全不對,父母贈與未必是共同財產,婚前贈與以及婚後明確寫明的贈與個人的財產不是共同財產,而是個人財產。另外繼承與公證不一樣,公證只能說明效力高,不能擴大繼承的范圍。說白了,就是繼承只能是有繼承權的人才可以繼承,如果在遺囑上說了給沒有繼承權的人以財產的話,那個叫做遺贈,不叫繼承或贈與!!完完全全混淆了!

9.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房產證上寫的是父母,出資方子女的名字,屬於子女雙方共有財產嗎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房產證上寫的是父母,出資方子女的名字,不屬於子女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9)父母房子結婚後加子女名字算共同財產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0. 在父母房證上加我的名字後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只要過戶的時候有書面協議註明,贈與行為是對你個人的贈與,就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沒有書面協議,婚後贈與表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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