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增加你的工資 而是父母可以憑借《獨生子女證》 增領5%的退休金
以下是該規定的文獻資料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費增加5%——
實行計劃生育、且終生只生育一個孩子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現在或者說在2002年9月29日以前(2002年9月29日年省人大常委會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經退休或者內退的職工,退休費增加5%的問題,一些企業單位沒有履行法律的庄嚴承諾,職工對此頗多怨言。本著維護黨和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的原則出發。我們據此刊發了這一強烈的呼聲,目的是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職工的正當利益。
當年從提倡、推行到後來實行計劃生育,作為我國基本國策的時候,從省革命委員會到市、區革命委員會,推出的獎勵政策正是五花八門,各有重招。但就職工夫妻雙方退休各增加退休費的比例有5%的,還有10%的。只要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終生只生育一個孩子,簡直什麼樣的願都可以許,什麼樣的大話可以說。我曾經目睹當時提倡計劃生育年間的情景,至今歷歷在目。
1981年5月1日陝西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 領了《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的父母,年老退休時,幹部、職工按退休條例規定增發退休金百分之五,終身無子女的增發百分之十。但按照規定應發和增發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標准工資。」
到後來的幾個條例,不知是忘記了這個承諾,還是什麼原因,把年老退休時退休費增加的條款廢止了。1986年7月31日公布的陝西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當年的承諾作廢了:「陝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1年5月1日頒布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暫行條例》和1982年11月1日頒布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暫行條例>補充規定即行廢止。」
1991年3月3日陝西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也沒有對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夫婦年年老退休後退休金增加5%的條款。
直到1997年的時候才得以修正。1991年3月3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8月2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修正後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獨生子女戶優待外,可一次性發給獎金二百元至一千元,退休後並可加發退休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發後的退休金合計不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一次性獎金在計劃生育經費和徵收的計劃外生育費中開支。」
但是,刊發省設備安裝公司職工反映問題的時候,他們不在這個條例調整的范圍,因為在這個條例實施之前他們就退休或者內退了。現在這個公司就借口新的條例的第三十九條: 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一次性發給獎金二千元,所需費用在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獨生子女父母從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發後的退休金合計不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從企業退休的,應當提高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企業以政府至今沒有具體規定拒絕履行法規。然而,這些職工就享受不到法規賦予的合法利益。
既然提到了這個法規,不理解的是這個法規實施時間已經過了兩年零十個月了,省人民政府就怎麼出台不了一個「另行規定」呢?
雖然,2001年2月27日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西安市勞動局的復函回答了這個問題,但隨著2002年9月29日新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實施,也就自然失效了。
不可否認,企業經營雖有千差萬別,但必須認賬,可以向職工欠賬,絕對不可以賴帳。不能當兒戲打折,更不能一風吹。因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就要對人民負責,就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況且是經省人大常委會以立法形式確保了的。別的企業沒有執行,那你就可以不執行嗎?別人違法,你就可以成為違法的理由嗎?真是豈有此理!
這些企業職工認為:法律規定的獎懲是平等的,公平的。他們就弄不明白,假如職工違犯了計劃生育的規定,那麼,處理是否這樣的消極?那絕對不會的,可以說處理是絕對「不過夜」的,開除公職,是黨員的開除黨籍,還要罰幾萬元錢,過去規定還要徵收1-14年的超生子女費什麼的,至於大小會檢討過關那是必不可少的。為什麼到現在兌現獎勵的時候就一拖幾年,甚至十幾年呢?沒有兌現呢?不可理解的是尋找各種理由和借口,不兌現法律的承諾!他們問:法規會失信於民嗎?!
這些問題如何?作為我國法制不斷健全和完善,要構建和諧社會,怎麼樣履行法律的庄嚴承諾,付諸實際行動,使職工的利益不受損害,我們感到事關重大。計劃生育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那麼確保國策的法規、文件和政策,不能有隨意性,更不能食言當初的承諾;同樣,我們執行法規也不能有隨意性,法律作為恆定社會的原則,就必然有連續性、嚴肅性和帶有強制性,這就是法治社會運行的軌跡。
『貳』 請教:獨生子女退休是否增加5%的退休費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含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獨生子女證》)的職工、個體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1%的養老金。
『叄』 退休人是獨生子女退休金增加百分之三十那我的獨生子女證沒有了怎麼辦
可以在當初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機關出具證明文件,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勞動者退休,持有的獨生子女證丟失的,可以在當初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機關出具證明,享受相關待遇。不過,沒有持獨生子女證的勞動者退休增加退休金30%的規定。
八十年代,職工退休,持獨生子女證的職工可以增加退休金%。但該規定自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日起,改為一次性獎勵,具體的獎勵辦法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但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年限,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部分省市有提高計算標準的規定,如四川是提供計算比例0.1%。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六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農業人口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60周歲止,非農業人口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獨生子女16周歲止,按月各給予夫妻雙方不低於5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子女入園、接受教育、就醫時,雙方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一定補貼;
(三)退休時所在單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 》
川勞社發[2006]18號
(五十)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含其中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體參保人員),退休計發基本養老金時,除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算外,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計算增發養老金。
可增發養老金的人員,按以下規定增發基本養老金:
2、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含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獨生子女證》)的職工、個體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1%的養老金。
『肆』 退休有獨生子女證增加百分之五的錢,是每月增5%還是每年增5%
截止2019年2月,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
此處以江蘇舉例說明:
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的規定。
(4)提高獨生子女退休費比例的報告擴展閱讀
一、獎勵對象
一次性獎勵的對象為2002年12月1日以後退休未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的持證退休職工。
對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的持證退休職工,可參照實行一次性獎勵。對已享受加發5%退休金待遇的持證退休職工,不再發放一次性獎勵金。
二、獎勵標准
一次性獎勵金的發放標准為2400元至3600元,具體數額由各省轄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經費來源
(一)持證退休職工的一次性獎勵金由退休時所在企業支付,並參照獨生子女補貼免徵有關稅收。
(二)兼並、轉讓、改制企業持證退休職工的一次性獎勵金,由兼並、轉讓、改制後的企業支付。轉讓、改制後的企業支付有困難的,由所在地財政解決。
(三)本意見實施前已破產企業持證退休職工的一次性獎勵金由所在地財政解決。今後依法實施破產企業持證退休職工的一次性獎勵金,在破產清算經費中列支。
(四)對轉讓、改制、破產企業持證退休職工一次性獎勵經費負擔有困難的地區,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伍』 如何計算退休時增加獨生子女5%退休金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將由目前的3355元/月,提高到每月3573元。調整從1月開始補發,8月底前發放到廣大企業退休人員手中。
一、定額調整
每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
(一)與繳費年限掛鉤普遍增加基本養老金
為貫徹多繳多得的原則,2016年繼續實行與繳費年限掛鉤普遍增加基本養老金的辦法,其中,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
(二)與調整前個人養老金水平掛鉤普遍增加基本養老金
將退休人員2015年年底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由高到低劃分三檔:
1.4855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3355元(含)~4855元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3355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5元。
調整實施由少到多的絕對額標准逐漸加大傾斜力度,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員能夠適當多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為了兼顧公平,針對少數退休人員按絕對額調整養老金後低於下一檔的,還將進行差額補足。
三、適當向高齡退休人員傾斜
針對退休時間早、年齡偏大的退休人員,為了進一步提高他們的基本生活水平,體現中華民族愛老、敬老的優秀傳統,自2007年起,北京市在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均向高齡退休人員適度傾斜。2016年繼續堅持這一做法,對在2015年底之前已經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在按照上述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進行調整後,再次享受到50元至80元四個檔次的傾斜政策。即:
1.65至69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2.70至74周歲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3.75至79周歲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4.8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陸』 為什麼退休職工獨生子女費要讓企業負擔,而國家規定的退休加發5%不能享受
'國家規定的退休加發5%'找已經進行了修改。現在退休職工退休時領取的獨生子女費不是企業承擔了。
『柒』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貼還要寫申請報告嗎
看你們那個地方怎麼規定的,即使不要寫申請報告,表格還是要填的。
『捌』 辦有獨生子女證提高退休工資5%比例的工資基數是多少
辦有獨生子女證的改制企業人,退休後可以享受養老金增加百分之五的待遇嗎
『玖』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養老金是否有提高5%的政策
1、該項應以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具體計生及社保政策而定,以遼寧省為例,根據《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版)第27條、28條、29條的規定,取得獨生子女證的家庭是可以享受優惠退休金(提高)的待遇的;
2、根據《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版)的規定,具體條文如下:
第27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三)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無工作單位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後,按照有單位人員標准發給補助費,由當地財政支付。
第28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二)在子女入學、就醫、入托、招工、參軍等方面給予照顧;
(四)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第29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支付50%,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
(二)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由當地財政支付。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發放,已領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拾』 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後超過100%的部分
退休費+獨生子女費不能超過100%的工資額度,超過部分不予計發,也就是說,你領取的退休費和獨生子女費之和,不能超過你原來的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