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子女死後欠信用卡債是不是父母付
子女死後,欠信抄用卡的債,襲父母只在繼承財產的范圍內償還。
在公民死亡後的繼承應在死者債務清償後再予以分割,如分割後發現死者存在未償還債務的,繼承人應在繼承財產限額內償還相關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如果子女有配偶,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欠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通常情況下,夫妻一方在生活中的消費支出,為家庭共同支出。
如前所述,使用信用卡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持卡人如無其他個人財產的,夫妻另一方仍應繼續償還。
B. 父母死了之後子女需要償還他們的欠債么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版債務,繳納稅權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由此,如果你繼承你父親的遺產,那所繼承的部分應當用來償還債務,但應為你和你母親保留生活所需部分,即償還的債務值小於或等於你所繼承的父親遺產。
如果你不繼承的話,則壓根不關你事。對於你父親在外有很多債務,建議先轉移你父親部分財產。
C. 父母欠債子女必須要還嗎
一般來說,年滿18歲的子女就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的債內務應由其向債權容人歸還。所以,父母還債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但是,如果子女有遺產,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清償債務的問題了。《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如果父母有繼承子女的遺產,就應當以這些遺產按比例清償給債權人,並以此為限。不足部分,不存在清償的責任。當然,父母自願的除外。
D. 父母欠下巨額債務去世 孩子需要還嗎 還是說可以不繼承遺產就不用債務了。那這種情況需要去法院嗎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關鍵要看你方證據材料情況如何了,如果有證據證明你所說的情況,建議積極參加訴訟活動為好。
E. 欠款人己死亡,且沒有遺產,是否還需要家人償還
需要你母親償還的。
1、如果你父母在2004年尚處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推定該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除非能證明此筆債務屬於你父親的個人債務。
2、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你父親沒有遺產,也應由你母親償還。如果認定為你父親的個人債務,除非是非法債務,否則應從你父親的遺產份額中優先於遺產繼承進行償還。
3、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4、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5)子女欠債死亡父母還需要還嗎擴展閱讀:
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等。
夫妻關系存續期內若個人舉債,原則上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也有例外,主要應審查雙方是否有舉債合意及是否用於共同生活。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以死者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優先清償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F. 父母欠債,法律上規定是否要子女償還但是父母都死了怎麼辦
沒有義務還,也不會因為不還而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在法律歸責中要確認歸版責的主體,以及歸責權中要履行這樣一個原則,即責任自負原則
如果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在遺產的范圍內需要承擔償還義務,沒有遺產的,子女沒有義務承擔償債責任,除非子女自願。
G. 借款人死亡,子女是否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如果說債務人意外死亡,關於債務清償問題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
1、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借款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
2、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3、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也就是說,借款人死亡後,如屬夫妻共同債務,則其配偶有義務償還;未發生繼承的,則在借款人的遺產中償還;如已發生繼承的,則其子女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若放棄繼承則無需承擔。子女個人無義務償還,但自願償還的除外。
(7)子女欠債死亡父母還需要還嗎擴展閱讀:
欠債人死亡,債權人應如何維權:
(一)、債務人死亡索要欠款
根據《繼承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後,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後,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當然,繼承人如果自願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但是,應該把死者個人的債務與家庭債務區別開。
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員的名義去借債,借來之後用於家庭生活,這個家庭成員死後,不應把這筆債務算在他個人身上,而應該由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遺產無人繼承,也無人接受遺贈,這些遺產應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有關單位所有。那麼,死者的債務也就由接受遺產的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
對於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而沒有繳納的,和清償一般債務一樣,以死者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以全部遺產折價繳納稅款後,仍欠稅款,繼承人若自願代繳,盡管其沒有這個義務,也不應禁止。
(二)、債務人死亡債權人起訴
對於這類案件,主要涉及到幾個方面的問題:
1、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債務人死亡後,要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
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岀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按照上述規定,繼承人承認繼承,並不以接受繼承的明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因此關於遺產的法律地位應理解為,自繼承開始(債務人死亡),遺產即歸屬繼承人,繼承人為數人時,各繼承人共同繼承,對遺產共同共有,也就是說繼承人是遺產的共同共有人。
遺產是債務人(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由於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著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
H. 子女貸款未還清,人死亡了,這筆債務應不應該由父母來還
未成年子女的債務,父母要還。成年子女的債務,由其繼承人來還,沒有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債務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