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可以訂立遺囑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嗎
繼承權不存在剝奪的說法。如果遺囑中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那麼在分配遺版產時,應當先為未成年權子女留下必要的遺產,其餘的遺產才按照遺囑進行分配。除了年滿16周歲、已經參加工作並且可以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生活的未成年人外,其他的未成年人除了父母沒有其他生活來源,不能獨立生活,父母對其有撫養義務,應當在遺囑中為他們保留一定的份額。
『貳』 子女盡了贍養義務,父母可以剝奪子女繼承權嗎
摘要 贍養和繼承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贍養是子女對老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叄』 父母能否剝奪子女繼承權
繼承權不存在剝奪的說法。如果遺囑中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那麼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內先為未成容年子女留下必要的遺產,其餘的遺產才按照遺囑進行分配。除了年滿16周歲、已經參加工作並且可以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生活的未成年人外,其他的未成年人除了父母沒有其他生活來源,不能獨立生活,父母對其有撫養義務,應當在遺囑中為他們保留一定的份額。
『肆』 父母是否有權剝奪子女的繼承權
只要不違法,被繼承人怎麼處分自己的遺產是被繼承人的權利,他人無權干涉。
具體詳詢當地律師。
『伍』 父母有權剝奪子女繼承權嗎
只要繼承人有《自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都喪失繼承權。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如下: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除此之外繼承權不可剝奪
『陸』 老人可以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可以。決定遺產由誰來繼承是財產所有權人的權利,只有在沒有遺囑或遺贈的情況下才會按法定繼承方式分配遺產。故父母有權按自己的意志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也可以將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談不上剝奪繼承權,因為遺囑繼承和遺贈是優先於法定繼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柒』 父母可以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繼承權不存在剝奪的說法。如果遺囑中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那麼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先為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的遺產,其餘的遺產才按照遺囑進行分配。未成年人除了父母沒有其他生活來源,不能獨立生活,父母對其有撫養義務,應當在遺囑中為他們保留一定的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捌』 父母有權剝奪子女繼承權嗎
父母有權利剝奪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也就是父母可以訂立遺囑或者跟子女以外的人簽訂撫養協議,指定子女以外的人為繼承人來繼承自己的財產,從而剝奪子女的繼承權。
『玖』 女兒有贍養父母父母有權力剝奪女兒的繼承權
有,遺囑繼承效力高於法定繼承
『拾』 沒有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被剝奪繼承遺產的權利嗎
有贍養能力不盡贍養義務的,可以不分遺產
《繼承法》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